刘大为
摘要:当代既是传媒活跃的时代,又是司法作用日益强化的时代。司法和传媒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角色,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既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干预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所以,对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探讨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传媒与司法;统一;对立;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概述
所谓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即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传统的传媒有三大类:报刊、广播和电视。报刊是纸质传媒,也称为平面媒体。新式传媒可以容纳网络、手机等。网络媒体是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概述
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传媒行业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我国实现法治、民主与文明的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传媒与司法呈现出统一的一面。就业务角度讲,两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对大众传播而言,有关司法的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两者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与传媒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除此之外,两者还具有兼容性。媒体对司法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公众据此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存在的目的、开展司法活动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等阴暗面相排斥的。所以传媒与司法有互相兼容,统一的一面。
传媒与司法活動有着重大区别,对立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司法要求独立,而传媒则要求公开透明,所以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矛盾与冲突。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可能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
三、传媒与司法的积极关系
从实践角度来看,传媒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具有一致性,即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契合点使二者呈现一定的积极关系。
恰当的传媒介入有助于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我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是还有待提高,还存在有法不依、执去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传媒监督就成为一种社会匡正手段,它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而舆论监督是审判公开的手段。
传媒监督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实现以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为基础,如果丧失了公信力,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传媒监督使司法机关的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它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了解司法运作的过程。以电视庭审的直播为例,电视直播作为客观地报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经过和判决结果的一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司法审判人员的“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可以说,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传媒报道有助于促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基于对传统司法模式的反思和对建立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司法体制的考虑,持续地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对司法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以回应时代的要求和缓释以至于消弭日益强烈的批评司法现状的社会情绪。
四、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关系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从而形成彼此牵制或制约的冲突关系。
传媒在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可能对司法公正审判造成损害。传媒对新闻自由的这种损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第二,传媒对司法判决的报道抨击影响司法权威。第三,传媒对个别司法人员进行否定的评价,进而影响到法院整体形象。
司法机关限制传媒介入,引起传媒不满。为了阻止和避免不利于公平审判的报道,司法机关采取了种种限制传媒介入的措施。出现法院限制对审判活动采访、报道的事件,司法实务界认为,媒体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过度贬损对当前我国社会培育法制意识只会起到负面作用。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程度的措施,最为普遍的就是为记者对案件的采访设置复杂的程序。例如,要求记者证、媒体的采访介绍信及上级法院的采访介绍信“三证齐全”,否则不予接待。这些措施引起传媒界极大不满,认为社会公众知情权和记者采访权都受到了挑战,这无疑将影响法院的公信力,降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