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2016-10-21 14:01李洁洁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人为本、保证人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民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尤其是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全面的具体的规定保护人民精神利益方面的制度,这样一来如果想要保护人们的精神利益建立,并健全行政侵权关于公民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制度,就成为了我国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侵权;制度健全;侵权赔偿

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安抚为主,兼顾经济弥补的原则

面对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加害人要做出赔偿,且这些赔偿的救济方式是以抚慰、安抚等非财产性救济为主的,这并不能完全弥补行政机关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因此给予受害人可以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就成为了一种必不可少的支撑非财产救济为主的物质手段。受害人可以通过获得的赔偿向医疗机构等寻求服务来宣泄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压力、痛苦等负面情绪,以恢复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

2、赔偿数额适当的原则

衡量受害人的理赔额度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切不可跟其他高经济水平的国家盲目追求平衡,受害人也要根据自身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具体情况,请求与之相匹配的数额赔偿,不可支持过高的赔偿请求,也不宜采纳过低的赔偿请求要求,赔偿与受害人所在地地区经济适当的金额,这种做法的提倡,会稳定政府是财政水平,使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得到相应惩罚,同时,也保护了受害人的索赔的权利。

3、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

此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司法人员根据法律所授权力对具体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灵活确定的权利。法官根据个人对案件的理解确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以期达到个案公正公平,而不应因为一己私利破坏公正审判。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1、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概括来说,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当这些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损害赔偿抚慰金要求。其中除生命权遭受到侵害,均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生命权遭受到侵害后,就应该给被侵害人的家人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受损害人所遭受侵害得到补偿。

2、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当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性人格权是与物质性人格权相对,它主要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这些主要体现的是非财产性利益。这之中有些被《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明确,当精神性人格遭受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破坏,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除此措施之外并没有明确给出,可以引用《民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判令行政机关承担给付受害人所遭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3、宪法中规定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宪法中包含着大量的公民的权利,然而宪法不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因此,即使这些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也不能够依据宪法得到赔偿。如果把宪法中所规定公民权利纳入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中,不仅可以提高宪法权威,而且可以维护公民权利,在更大范围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改变现有的局面。

4、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損害赔偿

在国外,有关机关如果对具有人格意义的纪念品进行破坏,产生了所有权人的精神受损的,受害人当然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利。同样,最高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第四条做出了类似规定。所以,当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对特定的纪念意义的物品进行侵害,而使特定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造成精神损害的,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赔偿精神损害的方式,首先要考虑到安抚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其次是要将其受到侵害最小化,因此,除《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外,还应该伴随着金钱和其他物质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赔偿要由以下条件来自由衡量:(1)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等;(2)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及后果;(3)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4)国家财力的充裕程度;(5)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只有按规定标准给予赔偿,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随着人类进入到了21世纪,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逐渐得到增强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大幅提高,不断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观点出现,越来越多地受到了重视。这样就会有自身价值、人格尊严等权利得到广泛关注,我国现行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的状态被暴露出来。确立并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使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因违法行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的人权,加深文明程度、加快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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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洁洁(1992—),河北省沧州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