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充分的保障着人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的载于宪法与税收基本法之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循,行政权力在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率变动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些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行政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关键词:税收法定;宪法原则;行政权力;依法纳税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5-01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课税对象、税率、程序等事项均需由“法律”予以规定。[1]在我国,“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税收法定原则对立法机关的层级要求极高。税收法定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其一,课税要素法定。即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以及征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定。但是现实立法过程中,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负荷较重,在税收立法方面往往采取委任立法的方式进行,即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予以立法,一般是指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委任立法时应当限于个别的、具体的立法。
其二,课税要素明确。即税率等课税要素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性,让公民对自己缴纳的税收能够明确的通过法律的渠道予以认知。在税收立法中应当避免不确定的概念的使用,以此保障公民的合理认知。
其三,税务机关需要依法稽征税款。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行使。在实际税务稽征过程中,其应当合法、正当的征纳税款,禁止溯及既往征纳税款,有效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的问题(一)税收法律缺乏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仅有的三部“法律”层级的税收法律规范,其余的均由行政机关制定。[2]即大多数税收立法的立法层级较低,分散的存在于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之中。即立法方面,能够达到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法律”层级的立法较少。(二)税收立法存在空白授权问题
前文已经提及,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所以才会对税收立法的层级要求颇高——必须“法律”层级的立法,即使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也需要明确具体的授权立法。但是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基于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中的相关税收立法授权,国务院在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先行试行然后根据实际操作经验修订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此授权是对所有涉税事项均予授权,可以说是一种空白授权。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权力被扩张到无限大,这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具体明确的授权。(三)地方政府多下达税收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几乎每一年都要受到税收任务的煎熬。税收任务是一种指标,指标中有明确具体的征税数字。原则上征税结果必须高于指标,不得低于。实践操作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为了给自己保留余地,对于部分税收税务机关人为选择保留性征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为了完成指标出现过头税等现象。如此指标性操作都严重的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三、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建议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义就是要求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涉税事项予以立法,即使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也需要对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明确具体的授权而不能空白授权。所以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步就是改变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方式,尽可能的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无限权利。对于我国的基本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确定,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重大税制改革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其他非重要事项也应当以具体明确的授權委任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立法。
另一方面,税收法定是依法律予以征税,而不是依行政指标予以征税。可以说,一个企业或者个人的涉税行为一旦发生,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享受的优惠就已经确定,这是无法随行政机关的税收指标这类行政命令予以转移的。所以在税务机关的稽征过程中,仅需严格的依据法律予以征税,而应当摒弃行政命令、税收指标对于征税行为的干涉。避免保留征税、征收过头税等行为。
再一方面,作为普通民众,作为纳税人群体,我们应当具有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对于税务机关不依照法律进行稽征的行为需要及时有效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等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四、结语
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其确立之初就是为了有效的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中,作为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的知晓自己的权力范围以及授权范围;作为征收机关应当明确的知晓以法律为根本依据予以税款征收,避免或尽量减少税收指标的存在;作为纳税人个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进行有效维护。[参考文献]
[1]施正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完善税收制度[J].国际税收,2014,03:21-24.
[2]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J].法学评论,2004,03: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