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文平
摘要:专利侵权判定一直以来就是各国实践中的难点,不但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也给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许多要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得出等同侵权原则完善之建议。
关键词:专利侵权;等同原则;适用;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46-01
一、等同原则的定义
等同原则是指侵权物(产品和方法)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同其文字表面意思不同,但实质上是等同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二、美国等同原则的立法及发展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分别为winans案首次确立了等同原则;hughes案确立了整体等同原则,使整体等同原则在美国很长一段时间备受青睐;wanerkinson案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原则;festo案正式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从以上发展可以看出美国对等同原则的使用逐渐变的严格并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理论,使其更能平衡市场经济和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美国的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的。但是一定不能死搬硬套,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历史背景灵活的引用。三、我国等同原则立法现状
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等同原则,2013年北京高级法院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然而对该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没有规定,具体操纵上又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难。四、等同原则的适用(一)等同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人并不会照搬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侵权,常常是进行非实质性改变。若不加以禁止,专利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二)等同原则使用的前提
在宏观方面,等同原则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之中,这是现今各国专利法达成的共识;在立法上,在我国《专利法》要求要想构成侵权,侵权人必须“为生产经营目的”,这样的规定,使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这无疑增加了举证的难度,不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常把全面覆盖原则不成立,作为等同原则适用的前提。(三)等同原则判定的两个基准点
主体方面,等同原则的主体基准点即是站在谁的角度来判定侵权,在我是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主体;时间方面,我国以侵权行为日为准,这样规定的好处是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效率且与《民法通则》相一致。(四)等同原则的限制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过犹则不及,等同原则的适用也是这样,过度的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会造成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合理保证,不利于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有必要对等同原则适当限制,例如公知技术抗辩,禁止反悔原则等。五、等同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
我国有关等同原则并未在《专利法》中有所规定。正是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公民分不清哪些属于公知技术,哪些是专利所保护的。从而导致人们放弃某项技术的使用来避免侵犯专利,人们放弃用某些技术对我国的发展是百害而无一利。(二)行政执法方面
我国对实用新型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使有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现有技术,从而侵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的专利申请人并没有找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写,从而使权利要求模糊不清,权利的保护范围很难确定,给司法带来了难度。(三)司法方面
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使法官在判定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导致了法官容易滥用权力。其次,审理专利的法院过多,专利侵权的案件专业性要求较强,加上不同的法官的知识水平不同,遭成了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对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判决,从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导致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六、等同原则对策(一)立法方面
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等同原则并规定等同原则的时间基准为侵权日,以全部技术特征为主,以整体等同为辅等。(二)司法方面
其一,可以由审理专利侵权比较有经验的法官进行审理;其二,培养专门的专利人才,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严格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三步走,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的理性。(三)行政执法方面
实质审查,对权利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书写不规范,范围模糊不清的一律拒绝授予专利证书。同时,支持专利代理机构,鼓励专利申请人通过代理机构来申請专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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