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艳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人们由于创立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人建立的,该项制度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日趋成熟,并且其作用也愈益显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赖以建立的平衡渐渐的被打破,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是其必然的需要。我们反思知识产权制度的科学性及追寻合理的保护机制,就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及由于权利扩张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扩张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44-01
一、知识产权权利扩张的表现内容
(一)第一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在不断的发展。广义理解上,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对象,开始时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为主要部分,其范围在传统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创作性的知识产品,例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二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例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客体在传统法学理论上要么具备创造性,要么具备识别性,并非仅仅表现出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征。但是,近年来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都显得这传统上的两大特征开始动摇。
例如,最具代表的一类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客体,也发生着令人感慨的变化,先是机械技术时代的机械制造品及其工艺可被授予专利,再是生物、信息时代的微生物、动植物、基因、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可被授予专利,现代尤其是微电子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兴起与发展,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传统上,专利只能授予给发明,不能授予给发现。在现代的技术下,也有微生物、动植物、基因等等不能辨别是新的发现还是新的发明的情况,但是专利法给予保护是多数人予以支持的。
还有商标权的客体,早前是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组合体,到了现在,近一步有了动态商标、气味商标、单色彩商标。值得注意还有“域名”这个商标权保护领域内的新成员,更是借着互联网的形势迅猛发展。
(二)第二是知识产权概念下权利内容不断扩张。一是权利的种类正在增加:在经济和科技的带动下,知识产权的类型日益丰富,既有通过修订原有法律增加新的权利列明项目的,例如专利法上增加的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等等,又有通过创立新法增加权利种类的,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等。
另一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不断扩张的表现,是权利的内涵渐渐扩展。传统的知识产权权利内涵不断突破,在现代发生了扩展的趋势,例如复制权,传统的复制在于手工复制和机械复制,后来出现了静电复制、数字化复制,甚至有些发达国家将计算机内存里的暂存也视为复制,复制权不在局限于有形化,还发展为包括“无形復制”。
(三)第三表现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逐渐多样化。知识产权概念中时间性是典型特点,设置权利保护期限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杠杆;有期限保护,既是对知识创新者智慧劳动的尊重和鼓励,又是确保社会公众获得信息自由的重要保障,在这二者之间,如何确定一个适度的保护期限是无比重要的,随着社会发展,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在这个平衡下,通过保护制度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带来的一些无法回避的负面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发展,广泛的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知识产权的概念,根本无法归纳出一个统一的范畴。好像只要具备无形就会被看作知识产权,这可能会使知识产权法面临自我解构的困境,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还会使得知识产权自身纷杂错乱,在动摇知识产权原有原则和理念的同时,又会将众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被扩张成一种知识产权的权利,可能损害社会的公平及动摇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使得权利人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日益增强,公众合理使用范围尤其倍受挤压。面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的扩张,创新权利人对合理使用的反限制愈来愈强,从而使得合理使用的范围越来越窄,智力成果的使用条件亦越来越苛刻。由于合理使用制度不仅关涉到各个国家社会的持续创新力问题,而且还直接与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基本宪政权利息息相关,故,这些权利最不能剥夺。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有把个体权利保护绝对化的趋势,这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社会整体的知识创新,使社会技术发展的速度变缓。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权利保护期限无限制的延长,不仅使得一部分权利人保有垄断利益,还会使知识产权的领域私人化,使得知识产权由合法的垄断性私权,逐渐转变成一种排斥他人和公众的“准权力”,这使得带有此“准权力”性质的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一步步走向恶化。
当下,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极具重要性,关系着国家综合竞争力。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知识产权的权利必然会扩张,而其负面问题也必然同时而来。如何化解这些负面问题,恢复知识产权制度内在的平衡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重新解读和重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就成为人们必须要深思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陈琼娣,余翔.美国“公众专利评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10(02).
[2]余静.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以商标权客体为视角[J].中华商标,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