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权立法保障研究

2016-10-21 18:10纪墨高帅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纪墨 高帅

摘要: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往往因自身的缺陷而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残疾人也应与普通人一样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当残疾人的合法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社会应通过各种手段帮助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通过改善立法进行保障。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权;立法保障;平等就业

中图分类号:D669.69;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40-01

作者简介:纪墨(1992-),男,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高帅(1992-),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我国残疾人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中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的发展始于建国初期,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人民生活趋于平稳。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也得到了基本保障,残疾人保障制度也在逐渐发展。随后由于文革,残疾人保障事业一度陷于停滞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得到一些帮助。1990年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对残疾人的安置工作得到了一部分税收优惠。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对于我国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十四大以后,我国加快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的脚步。先后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进一步最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以及2004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都对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有极大裨益。2007年,国务院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也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制定的行政法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利益。通过这个阶段的发展。中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残疾人保障事业也会向更广泛深入的层次迈进。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来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合法就业的权利,但是无可否认的说,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还并不完善。其中一些滞后的内容,也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有所修改。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立法更新速度不足,立法效力偏低

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对于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已经滞后,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以来,直到17年后的2007年才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一规定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法规。立法进程的缓慢可见一斑。我国残疾人立法的不完善还突出表现在立法位阶偏低的问题上。目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国家层面的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但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其他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只是法院定案的参考,并不能作为直接依据。(二)相关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的相关机构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残疾人就业立法研究机构不健全。现在关于残疾人立法研究的机构只有残联,并不足以完成残疾人立法保障的任务。二是残联并不是一个政府机关,其权威性并不被大众广泛认可,开展工作的合法性也会受到一定的质疑。有些时候即使残联发现了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事件,由于其公权力的缺乏,对这些情况的发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殘疾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及时彻底的保障。三、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立法建议(一)提高立法层级,加快法律更新速度

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的立法层级较低,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且大多较为滞后。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的发展日新月异,残疾人就业中面临的问题也比以前增多,所以应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增加新法来弥补旧法的不足。并且制定《反残疾歧视法》这样一部立法层级较高的法律。(二)明确承办责任主体,加强机构建设

1.明确承办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

有很多机构都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工作,笔者认为应该以实施细则或办法的方式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立法进行补充。明确人大、政府、人社等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采取岗位负责制并建立相关评价标准。对于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推出相关的奖励制度;制定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不尽职尽责、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的惩罚方法。

2.加强相关机构建设

建议在我国现有的劳动仲裁机制中添加“就业平等委员会”,这是一项美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们可以将这一机构定性为准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各项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将其引入我国有利于细化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更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解决残联作为社会机构所缺乏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参考文献]

[1]满向昱,朱曦济,李程宇.新形势下视力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3(2).

[2]贾迎军.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