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意对我国法律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往往会干扰行政和执法,影响法律的执行和审判。如何缓和民意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法律执行和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公众判意的定义、特性以及它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几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概述,揭示了公众判意在法律执行时的地位,同时深入的对公众判意进行法理探析。
关键词:公众判意;民意;法理探析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52-01
作者简介:邵旭芬,女,浙江舟山人,自2014年8月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工作,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目前攻读法学硕士。
一、引言
公众判意对于法律审判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使得法律更富有人性化。与此同时带来的不仅是案件的妥善解决,而是公众对于法律执行的盲目干涉。公众判意成为了公众攻击法律的一项手段。这对于法律执行和审判具有很强的干扰性。本文对公众判意进行了法理探析。二、公众判意的特性(一)民众具有自发性
在进行公众对特定案件进行審判时,民众都是具有自发性的。随着网络、新闻等媒体的不断完善,民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也不断增加,对于案件信息的获取途径也变得多种多样。民众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地去获取个别案件的信息,并且自发的对所获取到的案件进行自己的思考和理解,同时形成了自己的判断。通过民众不断地自发形成的判断,而使得民众个人的意见汇聚成了公众的意见,自发形成了公众判意。(二)涉及案件的个别性
在进行公众审判时,公众并不是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同样的关注和思考。所涉及到的案件都具有特异性和个别性。例如“小悦悦”事件、“彭宇”事件、“李某某”案件等,都是曾经受到民众广泛关注的经典案件,并且在案件审议过程中,公众的判意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这说明公众判意只针对个别案件存在有效性。在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公众判意关注的案件大多都是具有特异性。而引起公众关注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民众对于相关案件的审议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和不同想法。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了大量宣传,但是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就容易使公众产生对于案件的公众判意。(三)过程中存在易变性
在公众对案件产生公众判意时,往往会随着事件的发展,而使得公众产生不同于先前的想法和推断。本文的公众判意审判过程中存在易变性是从民意中狭窄的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由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思想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在公众审判时,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时间段对于公众判意也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确定性,导致公众判意的稳定性很差,于是公众审判过程中存在了易变性。三、公众判意存在的漏洞(一)公众判意的法律观较为落后
公众判意的产生,主要是受民众的主观意识所影响。而大部分民众对法律方面的知识不够了解,法律观念比较落后,这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虽然公众判意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但是在公众判意产生时,公众不免还是会认为法律是人为制定的,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专业的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对待案件时较为理性,而公众则由于缺少法律知识,较为感性。法律观念的落后在影响公众判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是否有效。(二)公众判意夹杂了社会情绪
公众判意的产生是较为偏向民主化的。个别案例的审判中,公众判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智慧,为部分难案提供了合适的解决方法。但是由于公众判意中,主要还是靠个人的意愿进行判断,因此就会或多或少的掺杂了社会情绪在其中。我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转型时期[3]。各行各业都有大幅度的改变。由于这些变动,公众难免会对于社会及法律产生一定的社会情绪,在进行公众判意时,夹杂了过多社会情绪在里面,严重影响公众判意的公正性。(三)公众判意缺少正确引导
公众判意的产生是由每个民众对于案件的不同看法,不同理解所造成的。在公众判意的产生过程中,缺少了对公众判意走向的正确引导。公众判意的产生不能违背法律要求,不能够与司法相对立。而大多数民众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产生公众判意时较为随意,很大程度上会站在法律的对立面。因此公众判意在产生时,需要法律或其他方面对其有正确的引导。通过法律等方面对其产生导向作用。形成对案件合理有效地公众判意。四、结语
公众判意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意愿,凝聚了公众的智慧。这不仅是公众自身法律意识逐步完善的体现,还是我国法律逐步走向健全的体现。公众判意在产生时,要以法律为基本标杆,不能够站在司法的对立面。根据法律对案件提出合理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由于个人情绪和社会情绪所带来的判断产生偏差等情况的发生,这是提高公众判意质量的关键所在。公众要合理利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案件的发生进行合理的辩证、思考,规避由于公众判意的性质所带来的对法律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参考文献]
[1]杜歆.“救命药之罪”背后的公众判意分析——对12月18日<南方周末>载文“从国外买便宜百倍药,白血病患者无意中触了法——救命药之罪”的法理分析[J].楚天法治,2015(4):198-200.
[2]许鑫.网络民意的法理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10-12.
[3]黄琳.违背立法原意的行政解释之司法修正——以孙立兴案为分析对象[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