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往今来,刑事错案的产生总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存废、概念及判定标准众说纷纭,讨论广泛,刑事案件的概念及判定标准统一化已刻不容缓,本文中,笔者针对于我国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的学说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刑事错案的存废问题进行讨论,明确刑事错案的概念以及明晰其界定标准。
关键词:刑事错案;争议;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44-02
作者简介:杨尚岷(1988-),男,硕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随着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的沉冤得雪,再一次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刑事错案的新一波讨论。①从古至今,严重的刑事错案,或致人锒铛入狱,或致人人头落地等无法挽回的结果。当前,在司法实践中,习惯性的将错判案件称为刑事错案,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存在刑事错案这一概念以及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是一个客观存在且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刑事案件的概念及判定标准统一化已刻不容缓。一、我国对刑事错案概念存废的争议
刑事错案概念在我国学术界被广泛讨论。刑事错案概念存废与否,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说法。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错案概念违背科学性,忽视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理解的主观差异性。一个案件并没有一个所谓的“标准的、正确的”判决,既包括罪名认定也包括量刑意见,存在的仅是违法审判。②持“肯定说”学者认为,“错案”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依据法定证据规则,并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合理说理,其存在清晰的判定标准。司法办案人员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偏差和一些法外因素干扰,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我国现阶段司法环境发展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刑事案件的查明过程是一个逆向还原的过程,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受到教育、经验、案外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出现认定偏差,错案的出现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从我国刑事錯案的成因来看,违法裁判确实存在,同时在侦查、起诉阶段也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导致错案发生。二、我国对刑事错案概念定义的争议(一)国外学术界对刑事错案概念的争议
西方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关注已久,大体上分③狭义错案论和广义错案论两种观点。持狭义错案论的学者认为,刑事错案应从两个层次进行界定和分析:第一,刑事错案仅指被定罪人未实施被认定的罪行的案件,排除了量刑错误和认定罪名错误。第二,刑事错案仅为实体错误,排除程序违法。持广义错案论的学者认为,刑事错案即指被原审被判有罪后被改判量刑或罪名的案件。(二)我国学术界对刑事错案概念的争议
我国学术界对刑事错案概念定义,说法众多。有学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指法院在审判中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时出现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他权益的判决。”这种观点将错案限定在审判阶段,排除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笔者认为此观点相对片面,将公安机关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等情况排除在错案之外,不利于全面开展错案预防工作。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认定案件事实,或证据采信,或适用法律时出现重大错误以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当事人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判的案件。笔者认可该观点,认为其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应指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一个阶段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履行诉讼程序时出现严重错误,导致无罪之人羁押、无罪之人定罪,罪轻之人于重刑的,均应认定为刑事错案。三、我国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
我国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以判决内容并未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认为刑事错案即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案的案件。第二层次,是以是否予以刑事赔偿为判断标准,认为凡经刑事赔偿的案件即为错案。客观说对于刑事错案的认定相对简化,但缺乏现实合理性。④案件的办理因为受个人意识、技术手段、现有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只能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若对每个案件都达到完全符合客观真实,对司法人员则过于苛刻,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种,主观说。该学说认为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应依据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主观过错大小进行判断。笔者认为,该学说能够从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方面来避免冤假错案是合理的,但刑事错案终是实体问题,仅以主观过错大小判定错案构成与否具有片面性。比如:办案人员主观上并未有错误,但却造成了案件的实体错误,此类案件不应被排除到错案之外。同时,主观过错为内心意识,难以查证和统一。故笔者认为,主观因素可作为追究相关责任时的考虑因素,却不能作为认定错案的唯一标准。
第三种,主客观一致说,该学说认为,刑事错案应以判决内容是否达到客观真实和办案人主观是否有严重过错两项内容为标准,共同认定。笔者认为,该学说考虑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