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钰
摘 要: 近几年,随着高校大学生数量的增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频频发生,如何对学生进行管理成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方面,学者们往往过多关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而很少关注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从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责任性质认定,来探索如何完善保护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如何让大学生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目的就是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实际问题和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 进一步提出学校和社会如何加强预警对策,帮助大学生减少人身伤害,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
关键词:大学生 人身伤害 责任认定 法律完善 加强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6-0347-02
近年来,随着高校人数的激增,大学生人事伤害事故案件也屡屡发生,从较早的2004年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案件,到2013年南航金城学院学生杀人事件,再到2013年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件,以及最近一年发生的女大学返校途中失联案件等等人身伤害事故,这些人身伤害事故给社会、学校、同学,特别是给家长及其亲友带来极大悲痛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学校,家长对大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的极高关注。
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栋梁,但是频发的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得不引起社会,学校和家长的重视,不同的人身伤害事故,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就不同,目前关于大学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和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如果只依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判断,在处理案件问题时往往是不够的。为了减少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稳定,构建社会和谐,进一步对大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研究方法
为了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更为详细的了解,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研究,理论方面以文献资料加以研究,实践层面以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加以研究。
首先,通过查阅中文期刊,书籍,利用图书馆、互联网、各种教育类期刊和相关论文,查阅新闻报刊、电子网络期刊等方法,收集本课题研究所需要的资料,比较系统的查阅了本课题相关的研究资料,为论文的撰写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选取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比如马加爵杀人案案件,林森浩投毒案,以及女大学生失联案件等,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得出结论。
再次,根据研究的目的和任务,通过走访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知名高校法学院的法学教授,进行开放性问题的访谈。访谈内容主要涉及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现状与成因分析,并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出相关建议。
二、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以上研究和分析,近几年在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率较多的几类有:
1.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调查研究,大学生最容易遭受的人身伤害就是他人侵权造成的。学生之间因矛盾引起的斗殴伤害,如“马加爵”事件,校园范围内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如“我爸是李刚”事件等等,这些是最容易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类型。
2.学生因自杀、自残导致的人身伤害。这类伤害事故也极易发生。其中人际关系失败和恋爱失败,是产生的自杀行为最重要的原因,另外还包括因学习压力,毕业后工作压力而导致的自杀自残行为
3.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发生的人身伤害,比如对抗性的体育活動,素质拓展活动等。这类伤害也经常发生。2006年10月29日,山东某高校的两个院系篮球队自发组织了一次篮球比赛,学生李某在抢篮板球时,其跳起的左脚踢断了另一学生张某的一根肋骨。
4.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实习是高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往往也会遭受人身伤害。这包括用人单位对大学生造成的伤害以及他人在实习过程中对大学生造成的人身损伤。
5.在大学生离校外出,返校途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这类事故在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占有很大比例。大学生在校外,独自一人,离开了学校及家长的保护,很容易遭受人身伤害,这包括交通事故,他人的人身伤害,以及遭受意外事故等等。
6.其他一些容易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如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引发的人身伤害,学生因突发性疾病及猝死引发的人身伤害,以及学生因学校提供的食物、药品引发的人身伤害。
三、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高校对大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服务的职责,高校应当教授大学生系统丰富的专业知识,提供健全完备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配备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同时还要保护大学生不受外部各方面的不法侵害。
目前大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这几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如上文所述的事故类型,不同的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就不同,下面着重几类最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进行分析:
1.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人侵权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的占有比例是最高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规定,高校虽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服务的职责,但并不是说在校园内学生受到伤害都要由高校承担责任,根据侵害主体的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就不同,如果是由高校人员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有高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而大学生一般都满了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人身伤害,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学生因自杀、自残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大学生自杀、自残不仅让学校家长痛心不已,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不少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自杀、自残导致人身伤害,应该由学校负责。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学生自杀、自伤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大学生已成年,有了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判断能力,如果大学生有自杀、自伤行为的话,纯属个人意志决定的,属于受害人故意,高校应该免除责任。
另外,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因为高校具有对大学生教育保护的职责,所以高校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即对学生行为和心理有预见能力。高校应该主动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和行为的动态变化,如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行为过激表现,应及时采取行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劝导和救治。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积极进行救助,尽可能将伤害减到最低,否则,学校应对扩大了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3.学生因突发性疾病及猝死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所以,高校不知道、难于知道学生有疾病或者特殊体质,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学校明知道学生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体质特别虚弱,不能参加相应的体育或其他教学活,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相信可以避免,而造成伤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责任;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出现意外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而失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明显不当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4.在實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高校实习是教学的延展,把理论用于实践的过程,但是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在实习过程中,如果是实习单位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则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实习学生人身伤害,则实习单位也要根据其工作人员或者雇员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学校负有安全教育、保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而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而是学生自己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四、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与防范
随着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增多,而仅仅依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是远远不够的,该如何增强法律救济和防范呢,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大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仅依靠现有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应制定具体的关于大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例如《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同时给出细化的司法解释,在出台新法的同时也应及时修改现有法律,避免大学生出现人身伤害时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学校无法可依,大学生的利益无法维护。
二是加强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的安全维稳机制。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最直接有效的避免大学生人身伤害的,目前淮南师范学院设有“警校共建 服务师生”的校园110制度,就是立足于处理突发事件,服务全校师生,在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学校也应定时排查学校的食堂、校舍、操场、教学设施等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到无一缺漏,实现真正的安全稳定和谐校园。
三是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自救常识。目前很多大学生都缺乏如何规避危险和遇到危险时的自我保护意识,所以仅仅依靠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是不够的,高校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十分必要。比如开设专门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和自救常识课程,请专家进行讲座,在校园大力宣传人身安全教育知识,包括宿舍防火防盗知识、交通安全教育、性侵害防范教育、自然灾害防范教育以及自我防卫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综上所述,社会、学校、家长都应承担起避免大学生人身伤害的责任,同时大学生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和救助,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校园和社会。
参考文献
[1]李菁:《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I辑,第15页。
[2]王小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3年第I辑,第12页。
[3]刘丽霞:《高校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2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