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施行。新法做了哪些修改?如何贯彻执行,本刊记者专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法规处负责人。
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施行。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法改动较少,但却为职业健康工作带来了一些变化。究竟有哪些变化?下一步工作将如何进行?本刊记者就修法的相关内容,专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法规处负责人。
记者(以下简称“记”):请介绍下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
负责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点落在简政放权上,突出了新一届政府改革的魄力。《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中明确提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国务院决定取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强制中介服务事项,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修法建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记: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不需要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而不再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请问,生产企业该如何理解这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此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用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仍然需要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这些工作结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对这些工作的结果负责。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这些工作的结果进行许可,但应当加强对这些工作程序和结果的监督核查。
记:对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说,修法后,有哪些工作发生了变化?下一步该如何监督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负责人:此次修法对于安全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转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理念和方式,要从政府部门“端菜”变为人民群众“点菜”,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突出问题入手,从过去的行政许可为主转变为以监督执法为主。下一步主要工作有:
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正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重点是增加监督执法相关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做好相关规定的修改准备工作。
二是要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实施公正监管。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三是要严格执法。执法不严,法令不彰。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企业、什么人,都要一视同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坚持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放在首位,勇于担当,敢于执法,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处理,树立法制权威。
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工作,宣传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培养、总结、推广一批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典型,曝光披露一批职业病危害严重、“脏乱差”的企业,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记:此次修法删除了原法中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是意味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需要再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如果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从业行为该如何规范?
负责人: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法中第十九条删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含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但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仍有职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可。
另外,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多、分布广,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病例数和新增病例数,以及近年新增职业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而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等特点,绝大部分建设单位不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能力。因此,我们积极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为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正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认可标准和程序,保证机构拥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较完善的实验室基础条件、较强的检测、评价能力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查处,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
记:此次修法,是否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请问,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负责人:《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10〕104号)明确了国家卫生行政、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工会4个部门、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有以下7项:
一是负责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以下6项:
一是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是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是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是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是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有以下2项:
一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的职责是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此,此次修法并未增加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编辑 包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