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安
【摘要】近些年来,国际投资一直处于变革当中,国际投资协定内容与方式不断变化。本文通过对以欧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向以美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及如今欧美等力推的新国际规则演变,根据当今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现状,剖析中国国际投资应采取的相应策略。
【关键词】国际投资;规则演变;中国对策
引言
随着新兴经济体对外投资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投资格局都在不断地调整,国际投资规则内容及结构正在经受着深刻的变革,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发生变化。在新的国际投资规则影响下,世界主要国家竞争也相继提出了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投资规则主张。面对这一趋势,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建设中长期处于被动状态。随着中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变化,中国面临着改善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立场的重要问题,以切实保护对外投资安全及国家经济的进步。所以,本文对基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中国国际投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
1.1以欧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
全球投资规则雏形最早出现于二战后各国签署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但是因为该条约内容比较复杂,并非专门的国际投资条约,所以无法更好地满足当今迅速进步和变化的全球投资环境。所以,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对外缔结专门的双边投资条约(BIT),并形成了以欧式BIT为代表的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重点是进行外资保护,而非投资的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对外资采取准入后国民待遇,东道国有权自由处理外资准入,只在投资准入后及设立阶段采取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此外,东道国有权监管外资准入后的经营运作,外资也要严格履行东道国的相关规定;二是投资规则更多的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重点保护外资,避免本国投资资产的国有化或者被征收;三是在国际投资规则中增加了国家与国家间爭端的解决机制,肯定了东道国司法在解决投资争议中的重要性,维护了东道国在解决投资者争议的权力。总之,因为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充分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问题,所以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肯定。
1.2以美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全球化投资迅速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逐步提升,政治稳定性也不断提高,开始积极加强外资保护。同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开始不满于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于是,以美式BIT为代表的第二代国际投资规则应运而生。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再强调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更加重视投资自由化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点特征:一是对外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同时更广泛的推动投资自由化;二是在继承前一阶段国际投资规则中的保护核心外,加强了对外资的投资保护标准,并要求东道国能够履行外资的相应要求;三是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既保留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又增加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后者主要是允许投资者遵循相应的条约规定,免于请求东道国当地法院救济而直接采取国家仲裁。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一方面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实行双重开放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主动让渡部分外资管辖权的基础上吸引外资。
1.3新国际投资规则
金融危机结束之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家投资规则的制定上加剧了竞争,发展中国家开始强烈要求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及全球治理的公平性,而发达国家则通过各种方式维护其规则制定者的优势地位,在各方的激烈角逐中,逐渐显现出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的雏形。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表现出三种趋势或特点:一是更加注重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是在上一阶段国际投资规则提出的高标准投资自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投资定义,要求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法开放市场;二是注重投资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力,并试图处理好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三是进一步限制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发达国家不再使用或限制使用该机制。较之于前两种国际投资机制,新的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议题、新规则议题都更加宽泛,标准也在不断提升。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并不再一味的重视外资保护,开始更多的注重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引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在主观上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积极性在不断提升,但是新国际投资规则中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强调及一些透明化要求的提出等都十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占据优势地位。
2.中国国际投资对策
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三个阶段来看,中国的外商投资管理长时间以来都坚持遵循的是以欧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对外资实施正面清单和准入后国民待遇管理。目前,新的国际投资规则的提出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接下来,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应主要在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推动外资自由化。
2.1逐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由于受到国际方面的压力,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从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正面清单模式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的转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具备大范围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的条件,不管是在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及外伤投资管理手段与方式方法等都还有待提升。所以,中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态度,由点向面逐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2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
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我国正处于对外投资增长的高峰期,扩大投资在增加我国能源、资源供给方面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新机遇。中东、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区作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区域,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在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方式来避免和减弱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投资规则来保护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因此,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是我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实践的重要选择,同时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及国际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都是一致的。
2.3参加多边投资协议谈判
单纯地由发达国家谈判制定出的多边投资协议是无法更好地适应于全部国家的,他们所强调的全面根本性的投资自由化,实际上并未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投资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落后性,这样就很可能使发展中国家由于短期资本的投机性而不利于其国家金融安全。随着时代的进步,由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实力也在不断提升,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也不断改善,我国应积极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主动参与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在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发挥自身作用。在参与谈判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趋势分析,还要从根本上维护本国利益,严格制止投资者的不正当行为,制定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权威投资协议,切实保护东道国利益。
2.4完善条款保障国家安全
外资自由化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并非是表面意义上的开放,切实保护好本国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才是外资自由化的真实目的。因此,从国际层面来讲,中国在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时,还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条款,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具体来讲,笔者总结为三点:一是全面引进国家重大安全利用条款,并要求中国可以对重大安全进行自行决定;二是进一步改进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保留国家对外资管理的更多合理权力;三是关于负面清单,条款措施要做到宽泛灵活,并通过第二类负面清单来积极保护产业安全。
3.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规则通过各国对外资政策的分析整理,在国际谈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利于保护和推动国际投资顺利开展的基本原则与相关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国际投资的频繁,国际投资经历了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我国的国际投资地位不断变化,对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积极主动性也不断提升。但是,面对新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我国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调整好本国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的立场和态度是我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在维护本国核心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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