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浩军(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9)
信息不对称视角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运作机理研究
■ 杨浩军(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逐渐完善,但是信息不对称阻碍了农产品供应链绩效的提高。本文从对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分析不同农产品供应链模式的运作机理,认为建立农产品信息回溯系统,推广电商平台交易,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
农产品供应链信息不对称信息回溯系统电商平台
2014年我国农产品稳步增长,肉类增产2.0%,水产品增产45%。在农产品增产的同时,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生产规模小、质量难以控制、对自然和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差等现象非常突出。此外,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由于不合理的流程安排、运输设备落后、库存设计不科学,导致产生巨大损耗。据估算,我国25%左右的生鲜类农产品由于上述原因损耗在流通环节中,而发达国家普遍低于5%。为提高农产品的生产绩效,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被广泛采用。
供应链思想最早起源于波特的价值链概念,它通过对供应链中各参与组织间经济活动流程的优化,降低相关交易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运作效率和效益。
(一)农产品供应链的内涵
农产品供应链指由参与将农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过程中的农资农药供应商、农户、农业生产企业、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价值链。相关参与者形成横向一体化或者纵向一体化联盟,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稳定的利益协调机制。如图1所示,消费者向经销商发出需求信息,经销商向农产品加工商或者农户发出订货信息,农产品加工商向农户发出订货信息,农户向农资农药供应商发出采购信息。物资从农资农药供应商出发,经过农户或者农业生产企业、加工企业、经销商,向消费者流动。在物资流动的同时,伴随着资金的反方向流动。但是在整个供应链活动中,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经济活动各方间的不均匀分布,即在同一个活动中,一些人比他人多掌握一些信息。按照不同标准,信息不对称可以分成不同类型,一般可以按照参与者的不同分为三类:买卖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卖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买方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按照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与合同签订的时间之间的差别,可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与事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称为逆向选择;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称为道德风险。因此,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可按照参与者和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分为四大类,如表1所示。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逆向选择现象通常发生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经销商中的批发商与零售商、经销商与加工商或农户、农户与加工商、农药农资供应商与农户之间。而这些逆向选择中,对农产品供应链影响较大的是消费者因为隐瞒偏好或者季节性波动而比经销商占有更多信息,从而导致销售库存不能最优化。为了保证库存安全,零售商比批发商多占有信息而出现库存过多现象,经销商层级越多,这种损失就越大。经销商或加工商比农户多占有市场信息而损害农户利益,农户比加工商和经销商多占有农产品信息而损害加工商或经销商的利益。在购买农药农资的活动中,农户比农药农资供应商占有的农资信息少,从而处于不利地位。
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的依赖性很大,农产品品质和数量很难事前完全确定,在长期合同的实际执行中,供应商很难对农户进行直接惩罚,更多的是减少激励,这使得农户有一定的动机不执行合同。比如当农产品收获后,农户可以不按照合同向销售商或者加工商提供农产品,而对方无法判断农户是主动不履行合同还是因为自然原因而被动无法履行合同,从而出现道德风险。此外,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消费者有时没有享受合约中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事后也无法获得相关产品信息,从而形成道德风险。
各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常是因为农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农村信息流通不畅,从而导致越是富裕地区的农民越能得到更多信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而偏远地区或者自身能力低的农户获得的市场信息较少,其安排生产所依据的信息与市场传递的信息很难一致,这使得偏远、能力低的农户的产品越容易偏离市场需求,使得这类群体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在研究中,人们忽视消费者收集信息能力的差异性,因此认为消费者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买方的经销商,彼此间获取信息的能力也相同,同样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农户与销售商或农户与加工商之间,由于农户存在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导致农户不能及时调整生产,提供快速变动的市场亟需的产品。单个农户相对于销售商或加工商,处于信息不利一方,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各级分销商间及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由于彼此间信息不对称,形成牛鞭效应,通常会产生无谓的库存成本。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由于消费者难以对商品信息的真伪进行判断,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存在参与者信息不对称、渠道关系不稳定、交易双方多为一次性交易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各个参与者应对传统流通环节进行改革,形成新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
(一)农户组织化模式
单个农户由于获取信息的渠道窄、获取成本高,与经销商及农资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差。为了增强农户的信息获得能力和谈判能力,早期农场品流通渠道的改革中,大量出现以农村基层组织或本地有影响力的人牵头组建农户合作社等组织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如图2所示。
该模式能把单个农户联合起来,节省农户市场信息的搜寻成本,以便更好地安排生产满足变动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该模式能够以集体形式代替单个农户与销售商或者加工商谈判,可以避免单个农户在谈判中由于规模较小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该模式的确有利于改善农产品供给结构,避免农户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但是,该模式不能解决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库存成本,以及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所遭受损失的问题。
(二)生产企业领导模式
农业生产企业通过与单个农户签订长期合作、租赁土地或者其它方式的合约,使得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形成龙头企业,从而获得规模效应。与此同时,单个农户不需要独立面对销售商,而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与销售商交易时,不会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生产企业领导模式相比农户组织化模式的优势在于,龙头企业能够获得更多资金和技术,有利于农产品品级提升。同时规模化的龙头企业能更专业地获得市场信息,及时把握市场动态。但是生产企业领导模式同样不能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多层级分销商的库存成本,以及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的问题。
由于我国传统农产品销售环节存在分销环节过多的现象,使得销售成本一直较高。同时,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生产企业对销售渠道的控制力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减弱。为了强化渠道控制能力,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生产企业涉足销售环节,一方面减少分销环节,降低分销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库存成本,另一方面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如图3所示。
(三)销售商领导模式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自身的松散性,在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构建中,并没有起到重大作用。近年来,销售环节中的大型分销商和终端超市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分销商主导以及超市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大量出现。
借助强大的渠道优势和资金优势,大型分销商沿着供应链向前与农户或生产商签订长期订购合同,或者通过参股生产商等形式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同时绕过多层分销商和零售商直接面对消费者,挤占零售商的市场份额。一方面,稳定自身渠道优势,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通过直接面对消费者,能够更加快速地获得市场信息,及时满足当前快速变化的多样化市场需求。通过减少分销商的层级,大型分销商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可以节省多层级分销商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库存成本过高问题,强化对供应链的掌控。但是,销售商领导模式不会改变农户面临的信息弱势地位 。
随着消费者需求多样化的增加和消费品质的提升,超市等零售商需要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农产品。而生鲜农产品消费中所要求的时效性是传统多层级分销商模式所不能提供的。为了满足生鲜农产品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许多超市直接面向农户或农产品生产商采购。在这种模式下,零售商超市直接面对农户和生产商,使得传统的分销商消失,节省了多层级分销商的库存成本和利润分成,降低了整个供应链的成本。此外,通过减少分销环节,使得生鲜农产品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零售端,以满足消费者对该类商品时效性的要求,保证生鲜农产品的品质。由于超市对生鲜农产品采购具有连续性特征,短期内变更合约的成本高昂,超市一般以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定价来获得农户和生产商的稳定供货。因此,超市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中,农户的利益能比生产商领导模式和分销商领导模式更有保障。
(四)物流企业主导模式
图1 农产品供应链中物流和信息流
图2 农户组织化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
图3 涉足销售环节的生产企业领导模型
图4 物流企业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
图5 平台商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
表1 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类型
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对物流环节的重视,物流企业借助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壮大。传统的物流市场不能满足物流企业的扩展需求,或者为了企业经营的多样化,大量大型物流企业进入销售环节,甚至进入生产环节。一方面通过对销售环节或生产环节的介入可以获得稳定的物流业绩,另一方面通过经营多样化可以减少物流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
如图4所示,分销环节全部消失,由多层级分销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库存成本消失,同时分销商的利润分成消失。但是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同样面临着信息弱势地位的问题,导致农户与物流企业在签订合约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物流企业在较长时间内主导某一类或某一地区的农产品供应链,那么很容易导致物流企业具有垄断能力,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五)平台商主导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电商平台为销售活动提供了便利,许多农产品销售活动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在平台上同时存在大量供给者和需求者,供给者和需求者可以免费或者低价发布各种信息。农户或加工商很容易同时与大量需求者直接谈判,从而获得更多市场信息。通过对比不同的需求信息,供给者可以快速、廉价地筛选出最符合自己的需求信息。同时,由于这种交易可以绕开多层级的分销商,使得交易对象为直接的供给者和消费者,减少分销商环节,可以节约大量分销商库存成本,使得传统分销环节的分层分销商库存变成供应商统一库存,这样可以减少多层次分销中由于“牛逼效应”所导致的无效率的分销库存,节约库存成本。同时,消费者需求信息能够迅速、廉价地传递给参与平台的所有供给者,这种快速传递的信息模式可帮助供给者准确地估计不同时点的需求量,从而在保证库存安全的条件下极大缩短库存周期,减少库存成本,如图5所示。
但是因为目前对商品质量监管的法规尚不完备,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法规更加不完善,导致实践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较低,电商平台上充斥着大量不合格商品,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消费农产品时也会面临假货、次货等问题。由于通过电商平台流通的农产品比通过实体销售渠道流动的农产品更难被政府监管,而许多农产品质量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与技能。因此导致消费者即使消费了假货、次货也无从判断,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明显。
平台商主导模式一方面消除分销环节的信息传递障碍,节约大量分销库存成本,但是另一方面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判断难度和监管部门对销售环节的监管成本,导致交易中存在大量逆向选择问题。
为消除农产品供应链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可以从政府、销售商、物流企业、农户及生产商五个方面入手。
(一)促使农户形成合作组织或农户与生产企业联合生产
传统的单个农户生产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难以获得资金及技术上的支持。农户合作组织能够降低市场信息搜寻成本,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而农户参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同样具有相同的好处。因此通过政府牵头,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财政资金支持,扶持农户合作组织,激励农户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合作,可以规避单个农户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鼓励依托销售商及物流企业建立产销一体化组织
依托分销商或者零售商超市建立面向消费者的一体化组织,能够节约多层级分销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成本。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激励本辖区内有能力的经销商通过纵向扩展形成一体化产销体系,这样不仅能节约分销中的无谓成本,还能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同时,具有一定集权程度的供应链会比各环节独自运行的供应链更具有稳定性,在面对偶然性波动时,契约的执行更可靠。由于农业生产中自然因素作用明显,所以供应链中单个环节独自应对突发自然风险的能力弱于具有一定集中度的一体化组织。
(三)推动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
虽然电商平台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由于农村网络通讯设施的不足,农户通过平台搜集信息能力较低,农村物流市场尚不成熟,这给农产品电商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政府要着重解决农村网络通畅问题、农民网络技能培训和农村物流市场培育问题。
(四)农产品质量回溯系统建设
在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编码技术条件下,在农产品生产呈现规模化的背景下,政府可以强制推行农产品质量回溯系统,借助回溯系统可以在生产环节就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进行信息回溯,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和人身上。
(五)诚信信息公开
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对当地违法违约企业处罚力度较轻。同时消费者很难通过快捷、公开的渠道了解相关企业过往的诚信状态。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加大对农产品交易过程中虚假信息和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同时,让消费者更容易获得相关企业的诚信状态,以消除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诚信体系一方面可以节约消费者搜寻产品质量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社会认可度,从而占有更多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存在公共、公开的诚信系统,企业可以节约用于维护自身商誉的大量资金。在扩大销售规模和节约维护诚信度成本的双重作用下,企业的生产成本下降,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发展。
综上,由于信息搜寻成本和搜寻能力的差异,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中交易各方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通过建立诚信信息系统、农产品质量回溯系统、规模化农业生产,依托能够便捷、高效地传递信息的电商交易平台,可以使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参与者的农户、经销商、物流企业、加工商都应该积极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而政府更应该做好质量监管体系和问责体系建设,使整个农产品供应链更有效率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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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市场交易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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