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 鲁飞 贾国连
摘要 研究250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对花生叶斑病的防治效果,结果表明:250 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对花生叶斑病具有优异的防治效果,推荐剂量为450~600 g/hm2,对花生安全,可以推广应用。
关键词 250 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花生叶斑病;防治效果
中图分类号 S435.6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126-01
花生叶斑病是凤阳县花生的重要病害之一,对花生产量影响很大,为了探索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对花生叶斑病的防治效果及应用技术,评价250 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对花生叶斑病的防治效果及安全性,笔者于2015年进行了试验研究,现将试验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地概況
试验田安排在凤阳县府城镇大通桥村花生田内进行。试验田地势平坦,前茬小麦,土壤为黄棕壤土,pH值6.8,肥力中上等。花生2015年6月上旬播种,播种22.5万穴/hm2,每穴2粒种子。花生生长均匀一致,栽培条件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践。
1.2 试验材料
试验对象:花生叶斑病。
试验作物:花生,品种为白沙1016。试验药剂:250 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250 g/L戊唑醇水乳剂。
1.3 试验设计
试验共设5个处理,分别为250 g/L吡唑醚酯悬浮剂300 g/hm2(A)、450 g/hm2(B)、600 g/hm2(C),250 g/L戊唑醇水乳剂420 g/hm2(D),以空白作对照(CK)。4次重复,排列随机,小区面积30 m2。
1.4 试验方法
将试验药剂用移液管按小区面积用药量抽取后,放入塑料桶内加适量水混合均匀,倒入喷雾器内均匀喷雾[1]。施药器械为桂科牌3WBD-18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工作压力0.15~0.40 MPa,喷头切向进液式1.4 mm孔径。共施药2次。第1次在8月5日,花生叶斑病发生初期;第2次在8月15日。试验期间未施用其他防治花生叶斑病的药剂。
分别于药前(8月5日)、第2次施药前(8月15日)及末次药后14 d(8月29日)各调查1次病情。每小区随机选5点对角线取样,每点查4株,共查20株,每株调查主茎全部叶片,记载调查总叶数、各级病叶数。分级标准如下:0级为无病;1级为病斑面积占整叶片面积的5%以下;3级为病斑面积占整叶片面积的6%~25%;5级为病斑面积占整叶片面积的26%~50%;7级为病斑面积占整叶片面积的51%~75%;9级为病斑面积占整叶片面积的76%以上[2-6]。
1.5 试验期间气候条件
第1次施药当天晴,东南风1~2级,气温26.4~36.0 ℃,平均31.0 ℃,相对湿度83%。第2次施药当天多云,东南风微风级,气温19.8~29.5 ℃,平均24.2 ℃,相对湿度90%。施药前10 d,雨日3 d,降水量17.8 mm,最高气温30.6~36.0 ℃,最低气温22.3~25.9 ℃,平均28.0 ℃,相对湿度85%。整个试验期间(8月5—29日),最高气温21.6~36.0 ℃,最低气温19.2~26.4 ℃,平均气温24.1 ℃,相对湿度90%;雨日14 d,降水量125.5 mm[2-3]。
2 结果与分析
2.1 安全性
各处理小区花生生长与对照区花生生长一致,无异常现象。对其他非靶标生物无不良影响。
2.2 防效
由表1、2可知,250 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对花生叶斑病具有优异的防治效果,处理B防效为84.92%,与处理D防效相当。处理C防效为89.61%,极显著优于处理D。表明,在试验使用剂量内对花生安全,可以用于防治花生叶斑病。
3 结论
该试验结果表明,250 g/L吡唑醚菌酯悬浮剂防治花生叶斑病,推荐使用剂量为450~600 g/hm2;适宜施药时期为花生叶斑病发生初期,以后视病情发展进行第2次防治。该项技术适合在本地花生大田生产中应用[7]。
4 参考文献
[1] 范君龙,殷君华,姚潜,等.五种杀菌剂对花生叶斑病防治效果的试验[J].农业科技通讯,2014(5):96-98.
[2] 郭晓强,李翔,赵志强,等.不同杀菌剂对花生叶斑病防治效果及产量影响的研究[J].花生学报,2014(1):56-60.
[3] 葛洪滨,刘宗发,马众文,等.不同杀菌剂对连作花生叶斑病的防治效果及产量的影响[J].花生学报,2014(1):52-55.
[4] 管军健,刘军民,谢吉先,等.25%双苯醇可湿性粉剂对花生叶斑病和锈病防治效果研究[J].花生学报,2003(B11):418-421.
[5] 陈凯,谢宏峰,樊堂群,等.80%代森锌可湿性粉剂防治花生叶斑病的效果[J].安徽农业科学,2011(18):10932-10933.
[6] 何海峰,刘向阳.30%戊唑醇悬浮剂防治花生叶斑病的效果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30):10556-10557.
[7] 任建平.花生高产栽培技术[J].种业导刊,200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