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摘要]:农业巨灾往往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所产生的损失具有范围广,数额大等特点。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更是应该对农业巨灾保险模式进行探索,分别从农业巨灾再保险应用的必要性分析和目前的困境分析,总结出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建立起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模式应做出的努力。
[关键词]:安徽省 农业巨灾保险 再保险 模式
一、前言
安徽省位于我国中南部地区,农业产品在全国占重要地位。2013年安徽省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达到8945.64千公顷,粮食产量达到3279.60万吨。与此相对应的是随着环境的破坏,全球变暖严重,安徽省因为特殊的气候,环境,使之遭受的自然灾害更加频繁且种类多,受灾面积在2012年时有1152.5千万顷之多,其中受旱灾以及水灾的影响最大,而前几年也不乏风雹灾害和冷冻灾害。在2003年,2007年以及2008年这三个自然灾害较重的年份里,农业经济损失分别是180.72亿元、84.8亿元以及106亿元,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比重达到了1.12%,1.39%,2008年时甚至达到了2.87%,严重的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由此可见,安徽省在遭受到农业巨灾时,没有相应的巨灾模式,保险公司是无力承担的。
二、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模式的建立
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所以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每年农业巨灾保险的巨额赔付都使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如果在此时改变政府的主导地位是不现实的,而仅仅是靠安徽省政府建立起符合安徽省特色的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也是不可能的,还需要中央政府发挥统筹作用,扶持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由中央政府扶持各个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巨灾再保险产品,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目前阶段不需要再出资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一是因为已有的这些保险公司实力较强,以及拥有了一定的农业保险的技术人员,也积累了一些处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相关的销售途径都比较齐全,这是新建立的农业再保险公司需要慢慢沉淀的;二是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政府需要资金,在建立初期也需要对保险业务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也会拉长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期间。我国的各个保险公司都没有设计出符合我国农业特色的完善的再保险产品,这还是需要和国外的再公司进行交流探讨,虽然国外的农业与我国的农业模式有较大的差距,不能照搬他们的保单设计,但还是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加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联系,如2009年时瑞士再保险公司为北京市提供再保险合同,中国再保险公司承担30%的份额,瑞士再保险公司承担70%的份额。在国家再保险市场发展起来的前提下,才能建立好地方农业巨灾再保险体系。
目前应当以发展良好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来建设安徽省的农业巨灾再保险模式。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后,保费规模不断上升,克服技术问题,不断创新农业产品,2012年时国元农业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全面的合作,以解决农业巨灾再保险各个方面的问题,如再保险产品设计、技术的开发以及分保难问题等等。以下从政府以及保险公司角度来分析如何建立安徽省农业巨灾保险模式:
1、政府
(1)安徽省不同于其他的省份,是通过较高的财政补贴以及一定的强制形式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这样的模式对安徽省政府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全球范围内,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仅仅只有保费补贴,还存在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补贴,以及再保险方式的补贴,而我国补贴的形式就比较单一。但是国家对各个省政府农业保险的投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安徽省就可以对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补贴,对开展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在发生较严重巨灾损失后,政府对保险公司赔付再进行更高比例的补贴,这样实际上是以政府资金作后盾,保证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顺利运行,增加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我国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是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到县级政府都承担一定比例的补贴,但补贴的责任分布不平衡,对于安徽省而言,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补贴责任,省级财政及县级财政补贴依次减少。
(2)政府应重视与保险公司人员一起加强对农业巨灾的宣传力度,将安徽省最近几年的受灾情况,具体的损失,以及对农民自身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说明,对每家每户的农民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改变其对保险片面的认识,提高投保人的积极性。在发生灾害损失后,政府帮助农民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尽快的解决赔付款问题,使农民真正意识到保险的作用。对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的增加才能促进再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2、保险公司
(1)对于安徽省而言,气象灾害种类较多,淮河的北部以及南部属不同的季风气候,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应实行不同的保费以及赔付率,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额是以保费为基础或者以赔款为基础计算的,所以保险公司所选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也是不同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安徽省乃至全国都缺乏农业巨灾的数据,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巨灾损失数据库,以收集安徽省发生巨灾风险后各项损失,赔偿以及农户得到赔偿后是否足够弥补损失的详尽记录。在大量数据及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很好的进行风险的评估,保费以及赔付率的制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选择,设计出符合安徽省农业特色的再保险产品等等。
(2)省内开展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和全国范围内再保险公司的联系和交流,实行技术,信息甚至是人员的互享,例如核保技术,风险评估技术以及风险分散技术等。我国的存在的情况是中国再保险集团作为唯一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进行了垄断,难以快速发展,所以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发展起来后要引入其他的再保险公司,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起步,增加安徽省再保险业的竞争力,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农业巨灾再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云,雷冬嫦.建立安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铜陵学院学报,2012(06):36-37.
[2]曹倩.中國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09:41-43.
[3]彭子洋.重庆市农业巨灾保险模式探讨[D].重庆大学,2008:4-6.
[4]陈利.农业巨灾保险运行机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4:9-11.
[5]赵汴.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经验及其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10(04):33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