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汽车租赁采购中电子反向拍卖法律规制研究

2016-10-18 07:50:51王子健
关键词:定点报价规制

王子健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政府汽车租赁采购中电子反向拍卖法律规制研究

王子健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电子反向拍卖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中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程度决定的,互联网飞速发展对政府汽车租赁采购乃至全部政府采购项目都有极大的影响。在国内和国际上,电子反向拍卖是极为重要的政府采购方式,其法律规则内容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在政府汽车租赁采购过程中,定向采购行为与随机抽选行为影响着电子反向拍卖的应用地位,我国关于政府汽车租赁采购过程中电子反向拍卖的法律规制需要从法律研究借鉴、提高地位、优先建制和丰富应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鼓励尽可能大地利用这一采购方式为政府采购带来利益。

电子反向拍卖;政府采购;汽车租赁;法律规制

一、电子反向拍卖概念综述

(一)电子反向拍卖的概念

电子反向拍卖(Electronic Reverse Auction,简称ERA),是Meakem早在 1993年提出的一个概念。ERA在当时的互联网和政府采购方式的丰富需求下,只是简单地被设定为网上实时动态拍卖,类似一种拍卖行为的电子化,架构在一个采购单位(政府)和一些供应商之间。供应商通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不断提交价格更低的投标而相互开展竞争以赢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模式,是与政府采购传统方式有很大不同。

除了Meakem的定义外,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也早就对电子反向拍卖方式进行定义,认为“电子反向拍卖就是一个重复性的程序,采用电子设备报出新的报价(报价不断地降低)或与投标特定成分相关的新的价值,新报价或者新价值的提交是在初步对投标充分评估后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自动评估方法对报价进行排名。”

(二)电子反向拍卖的特征

尽管电子反向拍卖与传统的出售拍卖不同,但经济分析表明,传统的拍卖形式和电子反向拍卖形式之间结果并无不同。与传统的出售性拍卖比较,电子反向拍卖吸取了电子交易方式中简便、迅捷等特点,可具体归纳为以下特征。

在电子反向拍卖中,有一个买方和许多供应商,买方说明其要求,供应商逐步竞价降低价格以赢得供应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利用市场力量促使供应商降低价格。而传统的出售拍卖则涉及一个卖方和多家买方,买方为获得购买权而进行竞价,而卖方则利用市场力量促使买方提高购买价格。

(三)电子反向拍卖的优势

政府采购之所以将电子反向拍卖列入优势方式之一,是由于电子反向拍卖手段有传统政府采购手段所没有的优势。传统方式与电子反向拍卖方式都可以应用于政府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例如传统拍卖形式被用于变卖政府资产,而电子反向拍卖形式被用于购买政府需要的产品。对于某些较严格意义上有电子反向拍卖要求的采购项目,则只能应用电子反向拍卖形式,供应商或承包商相互竞争以赢得政府合同。

电子反向拍卖比较传统采购具有的优势决定了政府采购在某些采购项目中采用电子反向拍卖的方式更为妥当。政府汽车租赁采购中采取电子反向拍卖主要有以下优势。

1.大幅提高了采购效率。电子反向拍卖方式较传统的采购流程,消除了传统方式中繁琐的包含供应商信息的收集、供应商考察与认证、商务谈判、订单与交付等几个内容的流程,缩短整个过程时间跨度,将供应商提前确定,如在汽车租赁采购过程中,提前规定好中标企业,再将繁琐的流程减缩至发布公告、竞拍与公示、电子审验等几个简单的流程。总结而言,在线电子反向拍卖采购可将繁琐冗长的议价、开标、评标过程由数周缩短至几个小时之内,在短时间内即可满足采购要求,这样高效的情况在其他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电子反向拍卖应用十分常见,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

2.扩大来源,公平竞价。虽然电子反向拍卖的对象多为大宗商品,批量的价格竞价范围不大,但是依旧能够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资金节约。这是由于电子交易方式所带来的便利,电子反向拍卖改变了原始的纸质标书一次性报价方式,供应商在本地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可实时执行多轮递减模式进行报价。竞拍中,系统实时计算供应商的报价排名,并展示给供应商,供应商综合考虑成本、竞争、中标意愿等因素,多轮竞价后确定最终报价。在汽车租赁采购过程中,竞价单位不会过多,但是反拍方式对于供应商来说,操作过程更为透明、公开,效率更高,就算不中标所耗费的精力也较传统方式要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车辆租赁列入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其中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通过互联网的在线交易,克服了供应商在地域上的障碍,大大扩充了高质的供应商来源,也在政策上同时简便了政府采购的方式。

3.拍卖过程更客观合理。传统的招标因受地域、供应商资料等客观条件限制,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电子反向拍卖在采购时不再是由一个人或一批人来决定由谁供货和按什么价格成交,它更看重采购品的质量标准和竞价规则。

二、电子反向拍卖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现状

(一)电子反向拍卖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应用现状

电子反向拍卖的应用现状,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制较少,一般的行使方式都是参照具体采购类目下发布的通知为主。

在电子反向拍卖采购程序中,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断提交价格更低的投标而相互开展竞争以赢得合同,采购实体按照其报价及其他事先规定的标准决定最终排名,并依据该拍卖结果授予合同。有些情况下,采购商也可以在价格以外的元素上采用电子反向拍卖的采购方式,前提是价格和该元素都可以量化计量,有客观衡量的竞拍标准。在政府汽车租赁采购的过程中,考量的因素,也包括供应商的可信赖度、合作稳定性、汽车质量等,不能一味的考量价格因素。

我国对于电子反向拍卖的法律规制较少,主要是由于我国《中国公共采购法律》和《政府采购法》都是基于传统政府采购方式的交易模型之上,并没有对于电子交易模式进行详细的分类和规制,更没有确立反向电子拍卖采购方式。

但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当下,我国各行业的集中采购也逐步采用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初见改革的端倪,对于电子交易方式有所涉猎,关注的电子反向拍卖也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种政府采购方式均可以采用电子化手段实施。网上竞价和电子反向拍卖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

在法律进行细化条款增设改革,并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背景下,对今后电子反向拍卖在法律制度上的认可和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较国际上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反拍的规制仍旧不足,但是依旧创造了新的里程碑。

(二)电子反向拍卖在国际政府采购中应用现状

1.国际上电子反向拍卖被作为一种非独立采购方式的现状

在欧盟采购法中,电子拍卖规定在合同授予方法一章中,而没有在合同授予程序一章。可以见得,电子拍卖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法在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中出现,而被视为一种授予合同的方法。

根据《公共采购指令》第54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技术规格能够非常精确的确定,采购实体可以确定在采用公开程序、限制程序、竞争性谈判、多供应商框架协议供应商之间重新展开竞争或者采用一个动态采购系统时将电子拍卖作为一种合同授予方法使用。

澳大利亚、法国、新加坡和美国等国家都与欧盟采购法中规定的一样,并没有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一种独立的方法。这些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反向拍卖是公共合同授予之前的一个最后阶段。

而在奥地利、巴西和波兰等国,电子反向拍卖是一个单独的授标程序。在这些国家,可以在公开市场中对例如在巴西的供应商或对少数预先选定或通过资格预审的,例如在奥地利的供应商进行电子反向拍卖。

2.国际上电子反向拍卖被作为一种独立采购方式的现状

英国式电子反向拍卖是货物采购的最常用类型,而荷兰式电子反向拍卖是英国的一种特例,但是总体来说二者都是一种具有电子反向拍卖完备法律规制体系的应用类型。在拍卖过程中,先由招标人提出具体的标的要求和起拍价,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竞相降低报价,每个投标人可以多次递交自己的报价,直至拍卖时间结束或者不再有新的竞价产生,当采购量大时,最后可能会有多位竞价成功者。该标的以竞拍时的最低报价成交。在英式拍卖中,一旦最低价确定,相应报价的投标人必须履行承诺,而荷兰式中,在拍卖结束时,如果最低报价投标人所报出的供货数量少于采购数量,则取次低报价的投标人报出的供货数量进行补充但是成交单价则依照最低报价。

除了常见的英式和荷兰式之外还有两种常见的反拍类型。

美国式电子反向拍卖是荷兰式电子反向拍卖的一种变异形式,在最终竞价成功时,竞价者可按照自己的报价进行供货,而不是按照最低报价供货,这与常见的低价供货类型有着质的区别。

还有一种Vickrey式电子反向拍卖类型。这种类型是以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WilianVickrey的名字命名的。该竞拍方式允许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用次低报价来供货,保证了供货价高于最低报价,目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三、政府汽车租赁采购中电子反向拍卖应用现状

汽车采购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传统类目之一,一般采用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但是政府汽车租赁采购项目自2014年9月有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彻底将汽车租赁项目从传统方式的阵地拉向了电子采购之路。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规定试行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在我国的反拍采购现状的大前提下,借鉴国际上的反拍现状进行讨论是势在必得的。对于政府汽车租赁采购的讨论,首先要确定其采购流程。

在《通知》发布之后的政府汽车租赁采购的流程,见图1。

图1 政府汽车租赁采购流程图

政府汽车租赁采购流程,具体可分为五个部分:

1.确定采购需求

在政府采购开始,各级政府采购单位需在采购汽车租赁项目前,明确采购预算及经费来源,然后按《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或网页格式要求填写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需求。

2.选择采购方式

中央政府采购网建立了汽车租赁采购系统作为采购中心依托,并允许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采购政府单位进行采购。

该系统中建立了电子反拍采购系统,除此之外也允许采购单位使用开发的网上随机抽取系统,便于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预算及单位需求进行选择。除此之外,对于有稳定、可靠供货商且采购数额较小的可采取直接选用方式进行采购。但是笔者认为随机抽取系统与直接采购方式在政府汽车租赁采购应用中劣于反拍方式。

规定中选用的采购数额分为两个级别,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和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50万元(不含)的。低数额的可选用稳定、可靠的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注意应以投标价格为上限就价格、服务进行洽商,对于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没有限制要求,即也可选用。而对后者采购数额较大的,各采购单位可在登录后,依据明确的租赁需求,发起电子反拍采购,或随机抽选采购。随机抽选采购是指在线随机抽选一家及以上定点供应商,并组织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线下报价。

3.审核电子验收单

电子验收单是由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记录采购内容的电子单据,是采购单位执行了车辆定点租赁合同签署及后续费用支付的凭证之一,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

采购中心有自有的通过规则和不予通过规则。

4.合同签署与验收单查证

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在电子验收单审核通过后,应该及时与相应中标汽车租赁供应商签署合同。文本格式由双方依据行业管理规定约定;合同期限应与采购需求一致。

5.结算

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在政府汽车租赁采购的过程中,定点采购和随机抽选采购方式与电子反向拍卖采购方式共同作用时,笔者认为前两者是存在弊端的,虽说电子反向拍卖应用也存在着具体应用的问题,但相较前两者更为公平。

各采购单位确定试行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则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供应商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投诉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但是在监督的同时,如何确保采购方式是否公平,杜绝外部因素对采购流程的影响,在提高采购效率、监督质量的基础上,确保性价比也十分重要。

首先,定点采购的应用,是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对某对口汽车租赁企业的偏爱,虽说有着稳定性、可靠性的考量,但大多在实践中都有着偏向长期合作对象定点服务的问题,有的各级政府采购单位甚至将一次大额汽车租赁政府采购行为拆分成多个小额汽车租赁政府采购行为,就是为了在《通知》的要求下,政府、企业间求全的应对之策。笔者认为在《通知》的规定中,将定点、反拍和随机抽选采购方式并列在小额汽车租赁采购行为下是并不合理的,尤其是。参照国际电子反向拍卖规制,应该对定向采购进行改革,将其与电子反向拍卖结合,或直接剔除。

其次,随机抽选采购方式中随机抽选的随机性、抽选多家的公平性都有待考证,采取该方式进行采购,无法通过公示体系,看到公示结果,流程的透明度也依地区不同程度不同,而且在《通知》内也只对采购单位、供应商共赢、平衡性做出规定,但是对透明化和更为细致的说明则不够充分。笔者认为这也与《通知》等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汽车租赁行为法律规制体系不够完备,处于雏形阶段有关。

最后,在与前两者相较下,电子反向拍卖则更为公平,其需求公告期有着在各政府采购平台中极为透明的展示渠道,公示时间、竞价周期、反拍过程的细则也更为完备,定点采购和随机抽选采购则除了概念外没有详细的习惯性流程、没有一个“通俗”做法。电子反向拍卖在中标公示、流拍公示上也更为透明化,也容易查询,尊重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采购内容、款项、流程方面的透明、可查也较前两种方式更为公平。也更符合法规中监督内容,如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四、总结

在政府汽车租赁采购过程中,应该在法律规定中更多地运用电子反向拍卖采购方式,弱化定向采购与随机抽选采购,将减少采购过程中的有失公平、依赖幸运、降低竞争等问题的出现,甚至在今后的修订中可能会取消随机抽选采购方式,为了效率考量权衡电子反向拍卖采购方式与定点采购方式的结合使用,丰富关于反拍的细则,将习惯流程形成完备的体系内容。

电子反向拍卖采购方式于汽车租赁采购中的应用极其重要,也有极大必要性,参照国际电子反向拍卖状况与我国现状结合,在此笔者将就政府汽车租赁采购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一)加强对国际电子反向拍卖法律规制和国内企业电子反向拍卖运用的研究借鉴

如今,全球大力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和高覆盖的电信技术决定着电子反向拍卖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并在今后将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政府采购汽车租赁行为中,应该对国际相关经验多多研究借鉴。

笔者在对国际电子反向拍卖应用现状说明中,也谈到国际的法律规制和对反拍的运用较我国更为完善、丰富,而从国内角度出发,企业对于电子反向拍卖的应用也较政府更为成熟,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把采用电子反向拍卖作为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简化公共采购的繁琐程序,达到采购节约率的最大化、采购效果的最优化,向国际、企业应用学习,在法律建制上多多借鉴。

(二)丰富电子反向拍卖法律制度

在现行规定基础上,修订更加细化、丰富的电子反向拍卖的相关规定,如明确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时提倡采用电子反向拍卖模式,弱化定向采购、随机抽选采购模式;明确竞争性采购方式主要以电子反向拍卖为主,突出其公平性,在考虑完善建制前先明确电子反向拍卖在作为独立采购方式中的地位。

由于汽车租赁采购已广泛适用电子交易模式,为防止操作上的风险,可以规定何种规模以下的采购可采取电子反向拍卖方式,何种情况采用多方式结合(如定点采购与反拍结合,对于定向企业产生的竞价消极问题进行权衡,在两种采购方式中寻求公平与结果的平衡)。此外,在规定中应明确监督内容,除了规定政府与供应方权利、义务和流程问题外,细化监督内容。

(三)分步应用,逐步完善

首先,可以将中央政府采购网中汽车租赁采购系统独立出来,建立一个电子反向拍卖平台,甚至汽车租赁电子商务平台,将整车、零配件等内容合并推出。对外发布信息、吸引潜在投标人,现行的电子反向拍卖采购公示虽然已经卖出透明化的步子,但是程度依然不够,其中对于信息的披露仍旧不足,所以还需完善增加对外公开在线竞标更丰富的细节。

其次,对于提到的定点采购方式与反拍结合的问题,可以先采取部分地区政府采购单位作为试点的办法,进而完善并推广,选取权衡结果最稳定的反拍方式,将小额、大额整理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汽车租赁采购反拍应用流程,在公平与结果中求取最大值。比较分析、总结,在实践经验丰富、机制完善后即可在其余服务项目采购系统上普及推广。

电子反向拍卖如今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总体经济中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程度决定的,也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环境推动下,电子政府、电子采购交易模式已经需要顺应大环境的发展速度,决不能保持滞后、迟缓的现状。

在电子商务被广泛使用、电子信息化高度完备的国家,政府采购中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趋势非常强,其较其他采购方式的地位也愈加增高。“这些技术有助于增加竞争,简化公共采购程序,特别是这些技术的使用会节省时间和资金。”

电子采购和拍卖的国际立法发展说明,电子反向拍卖正在成为国际政府采购法律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法律规制角度而言,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汽车租赁中的重点、甚至唯一方式无可厚非,它满足了广泛竞争,符合多属性反向竞拍模型性价比最大化的需求,由于其结果性价比最高,符合各方需求,所以立法者应完善建制,鼓励尽可能多地利用这一采购方式为政府采购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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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其光]

An Analysis of Electronic Reverse Actions Legal Rules of Government Autos Lease and PPP

WANG Zi-jian

(Law Schoo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China)

Usage of present ERAS mostly depends on how Electronic Business prevails in our national overall economic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Internet Rapid Development. This is of vital importance to government autos as well as the whole purchased program.EARS is a very significant way of PPP both nation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Its legal rules arise widespread interest, whose status of purchase is needed to discuss. However, during the progress of PPP and lease, application status of EARS is influenced by directed purchase and random selection. There are problems of these applied methods. EARS has already been an important aspect of modernized r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PPP and lea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rules, it is a key point . Therefore, legal rules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many aspects such as legal study, status improvement, prior construction, and rich use. Government, as well,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use this way to gain benefit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electronic reverse actions; PPP; auto lease; legal rules

2016-05-17

王子健 (1992-),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

F274;D922.21

A

1671-7112(2016)05-0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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