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昊++马腾飞
76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几乎摧毁了整个唐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又相继发生了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促使政府、社会以及保险行业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不断探索。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保险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体对巨灾保险展开了新一轮探索,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和产品创新及实践。
2015年8月,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项目正式落地。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巨灾保险试点采用地震指数保险这种创新形式,对于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具有积极意义。中再产险作为此次巨灾保险试点的首席再保人,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同业为试点提供了巨灾评估精算分析、产品设计等重要的技术支持以及充足的再保险承保能力支持。
地震巨灾保险的技术认知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至今未能建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技术层面的制约无疑是其重要因素。
对地震巨灾来说,由于其发生频次少、造成损失大、难于预测,现代保险业所赖以建立的“大数法则”难以适用。以往,我国保险业对地震等巨灾事件的风险分析、估测和损失测算等方面的技术储备和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状况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保险公司从稳定自身财务的角度出发,在没有掌握巨灾风险规律和获得外部有力支持的条件下,难以冒着失去偿付能力的未知风险去承保巨灾业务。
传统的统计方法很难对巨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量度,美国、日本等发达保险市场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国际巨灾模型公司(如AIR、RMS)所开发的巨灾模型来对某一地区的巨灾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巨灾模型通常由三大模块组成,即灾害模块、工程模块(也叫易损性模块)和金融模块。就地震巨灾来讲,灾害模块通常根据潜在震源区位置和活动性生成大量随机地震事件,并通过后续工程模块利用易损性曲线把地震震源参数信息与破坏性联系起来,最后按照金融模块中规定的合约条件等计算得出相应的费率。
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开发出自己的巨灾分析模型,因此在大理地震保险试点的风险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是国际巨灾模型公司开发的巨灾模型,并根据云南省历次灾评报告中震害调查成果,结合当地地质断层构造和建筑结构信息等,得到更加符合试点实际的地震巨灾风险评估结果,为巨灾保险定价提供重要依据,确保试点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行。
同时,由于传统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运营管理成本较高,存在信息不对称与系统性风险,部分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优势以及灾后损失扩大行为使保险人面临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且云南试点地区山地面积大,地势险峻,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很不完备,造成交通不便,道路崎岖,查勘入户难度大等困难,也为指数保险这种创新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地震指数保险的特点
与传统的损失补偿型保险产品不同,地震指数保险采用对地震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物理参数(如震级、震中距、震源深度等)作为触发条件,规定当这些客观参数达到设定阈值时,保险公司无需查勘定损即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付资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地震指数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地震指数保险以客观的物理参数为触发条件。这些参数通常由地震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公布,信息公正,结构透明,克服了传统巨灾保险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每次事件的损失赔偿是由独立于被保险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数据计算出来的,并不受被保险人行为改变的影响,因此有效减少了传统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三是地震指数保险客观的触发机制,可以解决地震后保险公司难以第一时间进入灾区的尴尬局面,也免去了灾后大工作量理赔查勘过程与成本,避免了在核灾过程中保户与保险公司间的争议,因此其理赔过程快捷迅速,节约了保险公司经营费用成本,有效降低了保费价格,弥补了传统地震巨灾保险存在的不足。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地震指数保险的保险赔付并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而是以物理参数为基础,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损失补偿与实际损失不匹配的情况(这两者之间的差额也被称为基差风险),严重影响其巨灾风险转移作用的发挥。因此,理想的指数保险方案设计应当综合多方信息,以尽可能降低其基差风险为基础。
大理州地震巨灾保险
试点的经验
地震指数设计的关键在于触发机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根据地震学基本理论,地震震级直接决定了地面震动强度、灾害的影响范围等,《中国地震年鉴》中云南省历次地震灾害的统计信息也显出地震震级对地震损失的显著解释能力,因此采用震级作为指数保险参数是一种简单高效的设计思路。
根据大理当地历年地震灾害损失数据及建筑结构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险保障作用,将地震指数保险启动赔付震级设置为5.0级,并以每0.5级为一档,进行差异化赔付。按照当地政府需求,保险赔偿限额从2800万元到4.2亿元不等,确保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能够与地震损失及风险相对应,充分发挥其灾害救助作用。在每个保险保障年度内,农村房屋保险可获累计最高保险赔偿金4.2亿元,居民人身保险可获最高保险赔偿金8000万元,且赔付资金用于民房恢复重建的比例不低于70%,充分体现关怀民生作用。
此外,为了帮助被保险人迅速得到流动性支持,及时应对灾后救援和重建的资金短缺,方案规定在保险事故确认且提交索赔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险人需将保险赔款按照赔偿标准足额支付到民政局指定账户,在最短时间内发挥巨灾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在具体实践中,结合当地政府、民众对巨灾保险的实际需求,还需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好大理州外地震造成州内损失的问题。对于发生在大理州内的地震,可以按照震级分档进行标准化的赔付,但对于发生在大理州周边的地震,如何合理确定其赔付标准是个很大的难题。经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最后决定从每次地震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入手,按照国家灾评报告中大理州民房地震损失在该次地震民房总损失中的占比计算赔付,即每次地震保险赔款=主震震级保险赔偿限额×(大理州民房地震损失÷该次地震民房总损失),此种方法通俗易懂、计算便捷,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高估灾害损失所造成的道德风险。
二是,有效处理好主震发生后多次余震事件的保险保障。不同于台风、洪水等巨灾事件,地震在主震发生后往往伴随有一系列的余震活动,引发地震指数保险的多次触发。因此为了真正发挥保险对巨灾的损失补偿作用,对被保险人遭遇的最严重灾害切实提供保障,需要在产品设计中明确地震事件的界定标准。根据地震学大森定律,90%以上的余震活动都发生在主震后的30天以内,因此在方案设计中,我们采用主震震级确定保险分档赔付限额,对于前震、余震和同一震区时间间距不到30天的地震事件,以此事件序列的最高震级计算赔付。
大理州农房地震指数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以地震风险责任为主的巨灾保险制度,既与国际惯例相符,又与国家政策导向相一致,有利于为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经验。特别是,该指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的两次地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实践检验。2015年10月30日,紧邻大理州永平县的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属于州外地震造成州内损失的情况,共保体第一时间赔付了753.76万元,占大理州永平县全部民房直接经济损失的16.83%。2016年5月18日,大理州云龙县发生5.0级地震,地震巨灾保险赔付了2800万元,约占全部民房损失的29.35%,在增强人民群众抵御地震巨灾风险、提高灾后重建能力、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的高度认可。按照云南省政府对5·18云龙地震的重要批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理模式将在全省范围内适时推广。目前,玉溪、丽江等地已正式向云南省政府报告,申请开办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希望通过保险机制解决地震巨灾风险管理难题。
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是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口,是保险行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直接体现。在试点具体实施过程中,保险行业在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研发创新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对于今后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探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