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萍+何小伟
年自入汛以来,我国多地发生强降雨,导致洪水泛滥并引发次生灾害,产生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巨灾保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什么是“巨灾”?
对此,国内外并没有一个统一和标准的定义。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不同的定义和划分。通常而言,对于巨灾的定义大多从两个维度考察:一是定量分析,即从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和波及范围方面考察。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的财产和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二是定性分析,即指灾害发生地对于灾害的后果已经不能自我处置,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因此,巨灾可以理解为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承受主体的承受能力而定的。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划分,巨灾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前者如地震、台风和洪水等引起的巨大自然灾害,后者如“9·11”恐怖袭击事件等。
相对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有着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突发性强。巨灾风险发生频率通常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而普通风险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损失程度巨大。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以及城市化加剧,一次巨灾损失的总量不断增大,往往使广泛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较大损害,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第三,风险结构复杂,波及范围广。一种极端自然灾害往往引发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同时,不同地区之间联系与依赖的加深增强了风险的传播,增加了风险管理的难度。例如近年日本的大地震引发的一系列次生灾害。第四,灾后重建负担巨大。巨灾往往造成大范围的房屋倒塌,设施损毁,人员伤亡。灾后重建包括受灾人员的心理重建,基本生活条件重建,如住房等,残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受灾地区的基本设施如水、电等等,灾后重建工作繁杂且巨大。
一般而言,巨灾风险损失的补偿途径主要包括政府补偿、商业保险补偿、社会捐赠及自我补偿等方式。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对于巨灾风险的有效管理,必须建立完整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财政支持、巨灾保险和社会救助三方面缺一不可。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通过保险这种基于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摊机制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市场化机制制度。相比较而言,巨灾保险制度这种市场化补偿方式具有如下优势:第一,发挥保险的杠杆作用,放大政府财政投入,分担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第二,以相对固定的保费支出稳定和平滑财政支出,有助于财政预算的计划性和连续性,进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第三,发挥保险专业优势,灾后快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灾前风险防范管理。第四,集结社会力量,形成巨灾损失补偿基金,进行长期积累,提高补偿能力。第五,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和职能转变。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城市灾害风险评估、数据平台和分析模型、防灾减灾建议等专业服务,将促进政府巨灾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可将更多精力放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宏观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灾害应对知识宣传等方面。
然而,保险经营的风险必须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简而言之,可归纳为两点:第一,有足够多的人买保险,使风险充分分散;第二,能够形成足够大的资金池,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巨灾风险的特征,巨灾风险在运用保险进行管理时在这两方面都遇到很大困难:一是资金池成问题。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应用时受到限制,造成巨灾风险费率厘定困难。费率过高,则买不起,费率过低,则赔不起。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风险,除了自身的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积累外,必须借助于其他有效的筹资机制才能履行其经济补偿的职能。二是投保人数成问题。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低,投保人数也很低,风险分散困难。总之,完全依赖商业保险很难经营巨灾保险制度。
同时,从巨灾风险的特征也可以看出,巨灾保险是具有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居民缴纳保费购买巨灾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能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居民生活。同理,保险机构提供巨灾保险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发挥着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宏观作用。因此,巨灾保险的供给离不开掌握和控制公共资源的主体——政府——支持,离不开政府有效和实质性的推动。
因而,纵观世界范围内实施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均是有效利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优势,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应对巨灾风险。不仅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方面有效发挥作用,而且能够避免巨灾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冲击。这些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政府主办型。政府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政府也全力承担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主要代表如美国。第二,市场主导型。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保障主体,依靠精算结果制定费率和免赔,并凭借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但是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灾害防护措施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前提,例如修筑堤坝等。主要代表如英国。第三,政府与市场协作型。商业保险公司依照经营商业保险的原则对巨灾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只通过立法对巨灾保险进行规范,并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且最后对巨大灾害风险进行分担。主要代表如新西兰、土耳其和日本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