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金凤
【摘 要】 文章分析了自媒体对刑事司法的正面与负面影响,探讨协调二者冲突化解刑事司法困境的对策:必须坚持司法独立;政府实施恰当的舆论引导;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自媒体要加强自我规制。
【关键词】 自媒体;刑事司法;影响与协调
美国学者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对自媒体是这样描述的:“自媒体(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1]简言之,即公民用来发布个人亲身经历、所见所闻事件的载体,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传播快速;其二,社会参與度高;其三,内容多样化。
自媒体的上述特点,不仅影响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对刑事司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自媒体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1、自媒体对刑事司法的正面作用
(1)自媒体对案件的发现更加及时。 在自媒体时代下,信息接受渠道便捷、快速,使得案件更容易被报道出来。自媒体传播速度快,辐射性广,使得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就被全国各地所知。例如,典型的冤假错案“呼格案”正是由于自媒体的及时迅速报道以及社会公众的持续的关注,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重视,最后使案件得以沉冤昭雪。自媒体时代下,公众便捷的信息接受渠道以及对案件的持续关注会给司法机关施加一定的压力,督促司法机关尽快调查事实真相,化解社会矛盾。
(2)促进民众积极参与司法。传统媒体时代,即使社会民众对某些案件存在质疑,也很少会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而在自媒体时代,社会群众任何人有权制作、分享信息、传播案情。强大的社会舆论聚合起来会引发司法机关的重视,公民个人的发声受到重视会激发其参与司法的热情,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典型的刑事案件,并非一开始就是热点案件,只是该案可能涉及到比较敏感的问题,获得了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才可能会成为典型案件。[2]过去的几年,自媒体用户积极参与司法活动,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网上爆料贪污腐败,人们生动的称之为“网络反腐风暴”。虽然纪委部门与司法机关在雷政富、刘铁男等贪污腐败落马事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依托自媒体的网络围观、网友爆料确实功不可没。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关注、参与司法活动,而且呈现日趋增长的走势。
(3)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审判权是一种公权力,如果不加以监督,容易滋生腐败,产生钱权交易。如果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那么自媒体监督无疑是当前司法领域不可或缺的防腐剂。自媒体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从立案开始就已经存在,加之自媒体的传播范围广,促使司法机关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自媒体监督还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工作人员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依法办事,减少钱权交易的发生。通过自媒体的监督,促使刑事司法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民众公开,才会打破民众对司法的怀疑,提升信任度。
2、自媒体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1)干涉司法独立。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应该处于一个中立的地位,不应带有感情色彩偏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典型性的刑事案件,通过自媒体的报道,容易引起很强的社会舆论,在不知不觉中就左右了刑事司法活动。残忍恶劣的犯罪行为经过自媒体偏向性的舆论引导,容易引起民众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民愤很容易形成影响巨大的能量场,影响甚至扭曲司法人员的认知和判断。[3]民众对于一个案件的出发点是最为朴素的是非善恶观,往往具有非理性和从众性的特点。在我们国家,司法公信力普遍较低,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有时候往往会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因此,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面对自媒体所带来的强大激昂的社会舆论时,就无法秉持中立的司法信仰,在作出判决时往往就顺从了社会舆论的大趋势。曾经震惊社会的云南李昌奎案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媒体时代下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尽管李昌奎案不属于冤案。
(2)自媒体不良的引导易使得矛盾尖锐化。 中国正处于发展的特殊时期,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医疗、住房等问题,一直是社会民众关心的敏感问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一方如果对判决结果极度不满,就会借助自媒体进行渲染。渲染法律是有钱人的法律,弱势群体会受到许多不公平的待遇,自己的冤屈无处申诉等等。这样的舆论引导会迅速引发社会大众的同情、对司法机关的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2015年南京王季进案的车祸惨烈视频被公布以后,立即引起社会关注,后肇事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控制。两个多月后,案件有了新的进展。9月6日晚间,南京交警发布消息,称通过对宝马车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行司法鉴定,其在车祸发生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4]该鉴定结果一出,不仅受害者家属表示强烈质疑,也立即引起社会哗然。经自媒体的渲染报道,很多民众表示对司法很失望。这一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民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质疑,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自媒体容易被利用成为博取同情的工具。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者被害人及其家属,容易利用自媒体作为博得社会同情的工具。双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一些弱势或者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过度渲染,博取社会大众的关注和同情。一般来说,社会大众对于一个案件的看法,往往建立在自己的情感偏向和个人喜恶上,缺乏理性。纵观近来发生的典型性刑事案件,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社会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一种对峙。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对司法活动总是持怀疑的态度,不信任案件判决结果。再加上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极力渲染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很容易使社会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施加压力。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难以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就会出现案件改判的情况。民众在看待问题时,不是以一种理性的思维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是以自身的判断为标准。因此,案件的审判不能以民愤、民意为标准,而应以事实和法律为标准。
二、协调二者冲突化解刑事司法困境
我们每个人都期待平等,渴望正义。当自媒体越来越多的进入到司法领域甚至干预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时,我们应如何对二者的冲突之处进行协调,实现良性互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必须坚持司法独立
坚持司法独立,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律原则不容改变,更不可因舆论的偏向而妥协。但是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方面以及人事的变动受到的牵制和干预还是比较严重的。在出现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息事宁人,甚至会对司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可能因此丧失了自己应有的中立立场。针对这样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若干意见》中指出“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有自己的法律信仰、态度、品格,坚守高度的行业自律。司法工作人员应时刻提醒自己:要秉承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规范,决不能因为利益问题屈服于权贵。司法工作人员应时刻紧握法律之绳,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出发,对案件做出独立正义的判决。
2、政府实施恰当的舆论引导
人性本善,普遍怀有同情弱势的心理。弱势群体缺少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有的甚至以伤害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方式经过自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触痛民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科技的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我们的社会也确实存在许多尖锐的矛盾。日益扩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居高不下的房价、昂贵的医疗、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真真切切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有的甚至为了表达自己对社会的不满报复社会,使一些无辜的群众受到伤害。在自媒体时代,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高的关注度,除了自媒体传播方式的自由、便捷之外,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也容易引发民众的关注。社会民众普遍有一种同情弱者的心理,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社会制度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弱势群体涉案的情况一旦通过自媒体被报道出来,便会迅速传播到全国各地。民众在这些案件中弥漫的愤怒情绪,或许是找到了身份认同感。贫富差距、社会地位差距、当事人身份的差距,引起了民众的好奇欲望。一旦双方当事人有身份差距时,公众的情感往往会偏向于社会身份较低的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总要寻找根源。社会应该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心与爱护,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让弱势群体有最基本的安全感。我们只有从源头上重新塑造合理的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为自媒体引发的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的并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二者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3、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公正,案件结果固然重要,但是公正的案件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否则容易滋生腐败。自媒体对刑事司法进行合理的监督,有利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减少对司法活动的猜疑。司法机关应改变对自媒体排斥、对立的思想。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系列的典型刑事案件,更是一再触发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就在民众想了解案件的进展时,司法机关却对此遮遮掩掩。通常这个时候,民众不满情绪就会集中爆发,认为案件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于是这时,民众就会对案件进行猜测,甚至以一种嘲讽的口气对待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最高法院推行的建立审判流程公开信息化平台、裁判文书公开信息化平台、执行公开信息化平台这些举措,是推进司法公开的有力手段。2015年的最高法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14年各类案件的受理数量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作出了说明。同时,周强院长指出要“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深刻变革,以司法公开和机制变革倒逼、促进司法公正。”这些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5]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恰当的进行了回应,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减少了民众对司法的质疑。
4、自媒体要加强自我规制
自媒体的发展,为公民表达自我、评价他人、参与社会提供了便利途径,个人的声音更容易被社会听到。然而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度的自由,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首先,引导自媒体主体的自我约束。自媒体未来想要向着可控、稳定的态势发展,需要自媒体用户的自律。每一位用户都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用一种理性的思维看待问题。其次,对自媒体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匿名时,用户都容易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自认为别人不会知晓其身份,就随意发表与道德和法律都不相符的言论,恶意攻击谩骂他人,质疑司法、报复社会、造谣生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对自媒体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可以有效约束用户的不良行为。再次,完善对自媒体规制的立法。法律具有强制性,是规制自媒体及其用户不良行为的有力手段。对于自媒体不能一味的进行规制,还应与引导相结合。积极引导自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倾听民意,减少社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误解与猜疑,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三、结语
自媒体确实对刑事司法产生了较大影响,这一强劲势头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应立足于国情,对自媒体传播进行合理规制与正确的引导。特别是司法机关,更要以一种接纳和包容的态度来接受自媒体与社会大众的监督批评,而不是一味的以一种排斥的态度去对待。自媒体用户也应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司法机关的工作,不随意发表攻击性的言论,不引导社会大众与司法机关针锋相对。只有正确协调自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二者以一种和谐、包容的关系存在,社会民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才会缓和。司法机关才会独立公正的处理案件,司法公正才能最终得到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切实的维护。
【参考文献】
[1] 代玉梅.自媒体的传播学解读[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5)4-10.
[2] 徐光华.自媒体时代的刑事司法与民意[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秋)195-208.
[3] 何家弘.亡者归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33.
[4] 丁国锋,马 超.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披露[N].法制日报,2015-9-8.
[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5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