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
银监会、科技部、央行在4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至此,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投贷联动业务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问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其实质是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有效覆盖企业现在与未来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就是以企业高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补偿银行债务性融资所承担的风险。通过这一创新产品设计,投贷联动可同时满足商业银行与成长型创新客户的投融资需求及约束。
从《指导意见》看,此次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有3个特点:一是特定行业。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本次试点将在科创企业中开展。二是特定区域。第一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西安共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是特定银行。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10家银行中开展第一批试点。根据第一批试点的工作情况,银监会等部门将总结工作成效,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投贷联动这种“新游戏”,欧美发达经济体是怎么“玩”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以美国的硅谷银行和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最为典型。
硅谷银行主要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美国开展投贷联动的典型代表。其通过为创投基金提供开户和基金托管等服务,与创投基金形成战略联盟,直接投资或贷款给创投基金以及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硅谷银行每年除了能得到高于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外,还通过对企业行使期权、认股权或进行股权投资等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来弥补业务的高风险。
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 (BGF)是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投资者的私募股权基金模式。金融危机后,由英国银行家协会和主要商业银行发起,整合了包括政府部门、商业银行、社会团体及个人投资者等多方面资源,将政府部门引导基金和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直接投向极具发展潜力和国际化前景的中小型英国企业,从而弥补初创融资和主流风投基金之间的市场空白。
对我国银行业而言,从前期部分银行的探索实践来看,投贷联动业务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与海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以大型银行为代表,在海外成立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第二种模式,银行依托旗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如针对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小股权+大债权”的投贷联动模式。但该模式受限于《商业银行法》,完全放开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第三种模式,认股期权贷款。在传统授信业务基础上,合作的创投机构能额外从融资主体(如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一定的认股期权。该模式一定程度上效仿了硅谷银行的投贷联动模式。
第四种模式,银行与PE、VC等外部创投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银行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提供信贷等支持,由风险投资机构向银行推荐其投资的项目,银行择优进入,开展联动投资。
《指导意见》发布后,相关部门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组织架构设置方面需进行调整。
一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如试点银行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如试点银行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
二是没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同时,试点银行还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这其实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模式。这种模式属于银行与自己的投资子公司间建立了投贷联动平台,优点在于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挑战在于银行能否顺利完成传统债权投资到投贷联动的思维转换,以及能否在投贷联动之间完成业务和风险隔离。
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要“从头做起”,改变原有贷款思路,延揽具有PE、VC经验的专业投资团队,组建相对独立的投资公司,并从业务层面和风险层面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从而达到以股权投资覆盖贷款风险,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目的。
应该说,此次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将有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银行业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探索推动银行业务创新发展,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
投贷联动是一条铺满鲜花和荆棘的道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下行周期,金融体制改革犹如摸着石头过湍急的河流,第一批进入试点名单的银行更应注重“稳”字当头。尤其是投资功能子公司一定要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防止将高风险资产引入到商业银行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