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轻判,只因市委书记一声“招呼”
一起命案,从审查起诉到最后判决量刑,益阳市公检法相关人员涉嫌在多个环节,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轻判进行运作,最终,主犯获刑5年,从犯被判缓刑。有公诉人指出,“为了开脱凶手罪责,公检法‘一条龙’服务。”
马勇
湖南省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曾干预命案致重罪轻判,2016年年初被中央政法委予以通报。随着马勇被查,该命案原判决被撤销,由湖南省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再审,检方指控的罪名已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该案牵出的系列司法腐败案也进入庭审程序,12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包括益阳市公检法9名公职人员、两名律师及命案被告人的父亲。
据郴州市检察院在再审时作出的指控显示,2012年11月3日23时,浙江商人胡双福及其两个儿子在其经营的夜宵店,与前来就餐的客人袁达力及其朋友发生争执,矛盾激发后,胡双福的大儿子胡勋焘用一把水果刀刺向袁达力,袁肩、背、胸、腹部中五刀后倒地。其间,袁达力在夺刀过程中,划伤了冲上来的胡勋恒(胡双福小儿子)臀部。在袁倒地后,胡勋恒又捡起一块砖头对着袁腹部砸去,并朝袁膝盖附近踢了一脚。经鉴定,袁系被人用刀刺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胡勋焘、胡勋恒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家属赔付共107万元。案发后,胡双福为减轻两个儿子的刑罚,找到了时任益阳市委书记的马勇。
马勇应胡双福请求,向益阳市政法委、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就胡勋焘、胡勋恒故意伤害一案打招呼。受审时,马勇当庭表示,对这起“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并不了解,“事情发生在2012年底,我是2013 年3月离开益阳调省委,此后,我再未过问,也没有任何人向我介绍过情况,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案子,判了什么罪都不清楚。”但来自市委书记的“招呼”,开始在公检法系统逐次传递。
涉嫌行贿、帮助伪造证据两罪受审的胡双福在庭审中称,他一共向马勇及益阳市公检法系统人员送出20多万元及48条“和天下”香烟。记者从烟草专卖店获悉,“和天下”香烟市场价约1000元/条。
除了找关系,胡双福还想到可以减刑的途径——立功。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涂金华供述,2013年5月间,他到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所长傅力可办公室,遇到了胡双福。胡双福供述称,当时傅力可说:“你要搞立功啊,涂律师最善于搞这个了。”
在涂金华的斡旋下,碍于傅的情面,原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分局副局长谭毅夫通过资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王治国搞了个“容留吸毒”的线索。随后,涂金华把线索写在纸上,交给他的助理卜江波律师。卜会见时把线索带到看守所,让胡勋焘抄写并背下。
王治国称,胡勋焘随后向看守所民警杨超报告了线索,傅力可和杨超打招呼后,杨超办理了线索转出相关手续,这条线索又“回”到王治国手上,王据此开出胡勋焘的举报立功证明。
苏仙区检察院指控,傅力可、杨超构成滥用职权罪,谭毅夫、王治国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3年5月,胡勋焘、胡勋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向赫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此前,胡双福找过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力军和副科长李欣健。
公诉人称,周力军违规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截留不移送上级检察院,批准向赫山区法院起诉,使案件审级错误,并最终导致后来的判决不公。
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还指控,案件承办人李欣健在审查案件时,没有根据刑诉法规定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没有把案件移交益阳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李谎称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隐瞒胡勋焘故意杀人的关键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对胡勋焘的假立功材料,李欣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明显的破绽都没看出。”
公诉人还称,法院判决后,周力军和李欣健明知重罪轻判,没有提起抗诉,这些行为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诉人称,胡勋焘、胡勋恒案在赫山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三名合议庭成员有两人主张主犯应判刑十年以上。
转折发生在审委会。公诉人指控,原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把一个不需要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送上了审委会。在开审委会前,谢德清把刑庭庭长刘非和副院长王日明叫到了办公室,并介绍了该案的案外因素——市领导很重视,希望从轻。
公诉人认为,这是违规过问案件。刘非此前认为胡勋焘应判8年,但他当时对谢德清称,“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和民事赔偿等情节,按照湖南省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主犯可以判到4年多不到5年,考虑到此案致1人死亡,至少要保证5年有期徒刑。”
谢德清当庭称,他当时就认可了刘非的意见,保证胡勋焘5年刑期。叫刘非过来,就是心里有个底,为自己上审委会发言时,设定一个标准。审委会于2013年7月26日下午举行。主审法官姚和平介绍了案情及合议庭意见后,谢德清紧接着介绍了该案的案外因素。公诉人认为,谢德清此举违反程序,引导了其他审委会成员发表罪轻意见,而后6名审委会委员的证言称,他们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受谢的影响。
公诉人指出,在审委会上发言时,刑庭庭长刘非演算了主犯量刑五年的过程,并说“依据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使主犯减少基准刑70%的刑期。这是取规定幅度中间值算出的,没有超出标准。”
公诉人称,9名审委会成员发表的观点参考了刘非的意见。最终,审委会表决通过:对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胡勋焘判有期徒刑五年,胡勋恒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诉人认为,谢德清和刘非二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刘非当庭表示,他至今仍不认为胡勋焘、胡勋恒案量刑错误,因为他是在规定幅度内量刑。对此,公诉人称,在法定幅度内并不代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量刑指导意见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应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人取规定幅度最小值计算,也远不止胡勋焘、胡勋恒两人应被判处的刑期。
(澎湃新闻网201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