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律援助免费维权 工会副主席获赔23万元

2016-10-10 01:30王香阑
工会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经理用人单位违法

□本刊记者 王香阑

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律援助免费维权 工会副主席获赔23万元

□本刊记者王香阑

在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做统计员的李智臣,同时兼任本单位工会的副主席,他做工会工作热情能干,却被主管领导认为不务正业。在拒绝接受领导安排的非本岗位工作后,公司单方强行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经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免费帮李智臣维权,近日,他获得了单位支付的23万元赔偿。

没去下级公司拿报表 工会副主席被辞退

“我是通过两次面试才被森诚威科技公司聘用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入职,我的岗位是在数据中心做统计员。”35岁的李智臣介绍,森诚威科技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他学的是统计学专业,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不容易,且工资待遇也相当不错,所以他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与他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又两次与他续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截止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

2012年初,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经过民主选举,李智臣当选为公司工会副主席,任期5年,至2017年1月31日期满。“我们单位的工会干部都是兼职的,工会主席也不例外,即原来的本职工作要做,工会的活儿也得干。虽然我只是个副主席,但工会的工作量不小,干了这个就不能干那个,这或多或少就挤占了我的统计员岗位的工作时间,部门主管赵经理为此很不高兴。工会是为职工服务的,我喜欢干这个,所以尽量抽出中午休息时间干工会的活儿。即使这样,赵经理也看着我不顺眼,慢慢地我们之间产生了矛盾。”李智臣说。

2015年11月2日上午,赵经理找到李智臣:“三分公司报上来的统计报表有很多问题,我了解了一下情况,他们原来的统计员休产假了,临时顶替的这个人是其他部门的,根本不熟悉业务。你先把这个任务接过来,每月替三分公司做做报表,等统计员休完产假再由他们自己做。”

市总工会法服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左),与同事一起研究劳动争议案件。

李智臣说:“他们是咱的下级公司,我不了解人家的生产经营情况,每个月要做好几次统计表,万一出了问题我担不起责任。”赵经理对他说:“你的业务没问题,我信得过。”

“别,您还是找别人吧。再说我也没时间,现在的工作就忙得团团转呢!”李智臣直揺头。

听对方这么一说,赵经理有些不高兴:“你成天这个部门那个办公室的串,很自在啊。”李智臣急了:“经理,我那是在找职工谈工会工作,可不是闲得串门聊天!”赵经理没说话,一脸阴沉地走了。

两天后的下午,李智臣正在行政部跟员工谈话,数据中心的小田气喘吁吁地跑过来找他:“李哥你快回去吧,赵经理到处找你呢。”李智臣有些纳闷:“刚才出来时我跟他说过了要找职工委员谈咱工会开职代会的事,他知道我在行政部干嘛还到处找我?”

来到办公室,没等李智臣开口赵经理便对他说:“你到二分公司把统计数据分析报表拿过来,老总着急要呢。”

李智臣没好气儿地说:“工会后天就要开职代会了,好多议程还没定呢,我这儿忙不过来啊。您能不能派其他人去?或者干脆让二分公司的人送过来?”

赵经理有些恼火:“怎么每次派你干点事都推三阻四的?这是工作,必须去。”李智臣毫不示弱:“这与我的本职工作无关,您还是派别人去吧。”“你不务正业!”未等对方说完,李智臣推门而去。

第二天一早,李智臣接到通知后来到人事部,该部门魏经理告诉他:“公司希望能协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

11月13日,公司工会与李智臣本人同时接到公司通知,称因李智臣存在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等4项“严重过失”,故被辞退。

市总工会法服中心副主任褚军花(中)正在向当事人沟通案情。

工会积极协调 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

森诚威科技公司工会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马上找李智臣谈话,然后让他对公司给出的解约理由予以解释和说明。在收到李智臣书面的逐条解释之后,公司工会讨论后认为:根据《工会法》第17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的规定,单位罢免工会副主席李智臣职务程序违法;依据《工会法》第18条“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的规定,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智臣的劳动合同违法。

随后,公司工会召集单位主管领导、李智臣、工会主席及副主席参加的调解会。会上,李智臣说:“公司解约理由不成立。我没有重大过失行为,也从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他认为之所以被辞退,是近期他利用法律允许的工作时间集中开展工会工作,从而激化了与管理层的矛盾。

对此,公司主要领导认为:“单方面与李智臣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最终决定,完全清楚单方面解约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除非他接受协商解约,否则单位将强制终止劳动合同。”

调解会后,双方的火药味仍然很浓,互不相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根据李智臣的要求,公司工会徐主席积极帮助协调,再次召开了有上级工会领导出席的第二次调解会。听完双方的陈述后,工会给出的意见是: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然而,公司坚持拒绝调解和协商,单方强行作出解约决定,并于11月27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给工会和李智臣。其内容为:因李智臣在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拒不接受部门领导指派的、与岗位职责有关的工作,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有效正常运转;2、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使经营费用支出严重超标;3、不能根据领导的要求按时完成岗位工作;4、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上述问题,虽经部门领导、人事部等多次沟通后仍不能改正其行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及《工会法》第18条的规定,公司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与李智臣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劳动仲裁 工会法援免费维权

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李智臣在上面的“员工签收”一栏中,写下了“不同意,不接受”,然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森诚威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罢免自己的工会副主席职务违法;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尽管觉得自己很有理,但打官司可不是认为有理就能赢的,于是,李智臣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他心里很忐忑:工会法援是免费代理案件,自己每月工资1万多元,并非生活困难的职工,也不是农民工,申请能获得批准吗?

法服中心经过审查,因李智臣是工会副主席,符合受援条件,于是委托该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工作人员安慧敏为他代理案件。

接受委托后,褚军花、安慧敏二人马上联系李智臣面谈了解案情:“单位第一次与您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有书面材料?”

李智臣答道:“没有。当时是人事部与我当面沟通的,说我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过失。”

“您是否签收过单位要求变更工作岗位职责的书面通知?”“没有。”

“您这起劳动争议的关键,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候的理由,所以要针对最终解除理由来证明您不存在他们说的那些情况,我们要围绕这个中心来收集证据。”褚军花、安慧敏二人与李智臣谈了很长时间,一件一件的捋证据材料。

为了切实维护李智臣这位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褚军花、安慧敏又联系森诚威科技公司工会了解情况。对方介绍,李智臣是经过民主选举担任工会副主席职务的。在任职期间,他积极履行工会工作职责,热情能干,得到工会会员的一致好评,但公司管理层却认为李智臣不务正业,多次要求他接受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并在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其年度工作考核时给予了不公正的评价。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智臣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我们工会支持他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此期间,保留他在本工会副主席的职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工会徐主席说。

收集了厚厚一摞证据材料,褚军花、安慧敏两人又精心写了代理意见,做好了维权的一切准备。

调解结案 工会副主席获23万元补偿

仲裁开庭。

对李智臣的陈述、褚军花与安慧敏提交的证据,森诚威科技公司人事部魏经理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其中有一条是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变更职位描述,意思就是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的工作。”

说着,魏经理提交了几份材料作为证据,并指着其中一份说:“这是公司出台的员工手册,近年来做过两次修改,其中这条内容是:员工出现拒绝执行直属领导的指令并造成经济损失,或累计缺勤超过三个工作日等重大违纪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智臣作为数据中心的统计员,却多次不服从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而且经常迟到早退,致使公司工作受到影响。他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所以我们才单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褚军花说:“公司开始与李智臣谈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又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然是违法的。而且从这些材料来看,公司无法证明李智臣违反了规章制度。”

魏经理又拿出几张单据递给仲裁员,说道:“单位规定员工每月的手机费可以全额报销,这是公司的福利,一般每个人每月也就报几百元钱,可这张单据上显示李智臣有一个月的话费竟高达1600元,比经理的话费都高。他是部门统一收集话费单据然后到财务报销的负责人,借此便利他把自己的手机费全给报了,这种行为属于营私舞弊,钻公司制度的空子。后来他们部门的赵经理要求其说明情况,但他一直未做任何合理的解释。”

憋了很久的李智臣冲魏经理嚷道:“报销之前我就跟赵经理说过,因那个月工会组织员工参加职工运动会,我负责联系大家报项目、参赛,所以话费多了些。”

褚军花问魏经理:“对于手机话费,你们公司规定有报销的上限吗?”对方摇摇头:“没有。”

“既然没有,那李智臣单月报销1600元话费并未违规!如果公司觉得他报销数额多了就有问题,一来属于猜忌,二来是单位的话费报销制度有瑕疵,希望你们能从这两个方面找找自己的问题。”褚军花说完这番话看着魏经理,对方默不作答。

过了一会儿,魏经理说道:“李智臣的岗位已经有人接替了,他回来也没有地方安排。”李智臣接过话茬儿:“事情闹到这份上我还不想回去干呢,你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我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这可不行。劳动合同里规定领导可以安排其他工作,你也签字认可了,可赵经理多次让你干的活儿你都没干;今天开庭我没拿着打卡记录,但是否有迟到早退的现象你心里一定很清楚吧?所以,公司只能按N+1支付经济补偿金。”魏经理说。

既然双方同意以支付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这起劳动争议,那剩下来就是数额多少的问题了。经过褚军花、安慧敏两人据理力争,及仲裁员从中调解,最终单位同意支付23万元补偿,李智臣与魏经理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截至记者发稿,李智臣已收到公司转到他工资卡里的23万元补偿款。“没有工会法律援助这么贴心的服务,没有褚主任、安慧敏帮我维权,我哪儿拿的到这么多补偿啊!”他说。

工会律师说法:按违法解除索赔 职工需有证据支持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记者采访了为李智臣提供法律援助的褚军花。

本案中,森诚威科技公司强行单方与工会副主席李智臣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面对记者的提问,褚军花介绍:“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所以对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未做定论,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各自都有一些问题。大家都明白这一点,所以在补偿金额这个焦点问题上,双方都作了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什么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褚军花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据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要求解除的事实依据真实有效、法定程序完备,否则即为违法解除。这里要强调一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保留、收集哪些东西可以证明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在维权时获得二倍赔偿呢?褚军花建议职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1.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书,这可以说明用人单位何时因何事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2.解除理由不成立的事实依据和程序依据。既然是违法解除,一般是解除事实不成立或者解除程序违法。

她说:“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议职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单位所述理由不成立的事实依据。比如单位说你的某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而辞退你,那你就要收集证明自己没有这种行为的证据;或者虽然有这种行为,但没有达到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证据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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