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
【摘要】微信购物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模式,由于缺少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面临着维权困境。微信购物的立法较为滞后,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加快微信购物领域的立法速度,有效推进立法进程。
【关键词】微信购物 消费者 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以及微商的快速发展,微信购物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同时也暴露出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微信购物主要基于关系传播,例如朋友圈、微信群等,通常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缺少第三方担保平台,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则会出现界定责任主体困难、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影响到微信购物的健康发展。所以,相关部门要构建完善的维权机制和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微信购物健康、可持续发展。
微信购物消费者维权面临的困境
责任主体的界定较为困难。微信购物是基于手机和网络进行的,这与传统购物有所区别。消费者到实体商店购物,可以查看商店的营业执照,了解其身份与营业场地,购买的商品也能当场查验,相对来说风险较低,责任主体很明确。但是微信购物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打款到商家的微信钱包或者银行账户,商家才会给消费者发货,其真实信息比较有限,通常只有姓名、账号、电话号码,很少有营业执照,而商品的产地、生产企业等信息也无从查看,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界定责任主体成为一道难关,这是当前微信购物消费者维权面临的最大困境。
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在微信购物中遇到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且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微商的经营行为是否适用,微商的购销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收到货物七天内若不满意可以退货”的规制范围,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有限,法院也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种诉讼通常会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此外,微商很少开具收款凭证,使得消费者难以掌握重要证据,面临取证难的问题,而微信官方能够给消费者提供的帮助,仅仅局限在微商账号的封禁方面,或者限制这些账号的好友添加权限,无法从根本上协助消费者维权,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
诉讼时较难确定管辖的法院。微信购物消费者维权时,走法律途径是最后的手段,当消费者协会、微信官方都难以提供有效帮助时,消费者可以上法院诉讼,但诉讼时较难确定管辖的法院。一方面,在微信购物的过程中,微商通常不会把自己的实际身份或者地址告知消费者,调查商家信息并不容易,很难确认商家的真实地址,因此也难以确定其归属地的管辖法院。另一方面,微信购物的合同履行地确认比较困难。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需要明确,如果是买方自行提货的,则履行地在提货处;如果产品是由卖方送货上门的,则履行地在收货处。但微信购物的合同履行地究竟是属于哪一种类型,比较难确认。
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不具备公平交易权。微信购物消费者与微商交易时,应享有公平交易权,但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首先,缺少买卖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例如,微商事先拟定的合同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在微店展现,很多条例有利于微商本身,消费者无权修改合同内容,在购物时只能被动接受,双方处于不平等的交易状态。其次,消费者若对货物不满意,很难进行退换货。微信购物平台缺少第三方担保,买卖双方直接交易,退换货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微商手中,有不少微商会拒绝消费者的退换货请求,或者找理由拖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严重侵害。
消费者的知情权缺失。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无论购买哪一种商品,消费者都应当事先知晓生产日期、产地、功能、价格、注意事项等情况,但在微信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缺失。首先,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微商可能提供商品的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隐匿了商品的实际情况,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微商通常会采用价格欺诈的方式,故意抬高商品价格,然后再用打折的噱头欺骗消费者,实际上打折后的价格比真实价格还要高,让消费者踏入价格“陷阱”。此外,微商还可能更换产品包装,假冒名牌进行销售,从中牟取差价,这些都严重践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和求偿权没有保障。交易安全权是保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微信购物是基于网络进行的,开放性较强,当微商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一旦居心不良,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真实信息泄露,其交易安全权就难以得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此外,当消费者在微信购物买到存在计量不准、价格虚高、质量低下等的不合意的商品时,都应有权利要求微商补偿,但微商的主体信息很难确定,逃避补偿责任的情况较易发生,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得不到保障。而且即使找到商家,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而大多数消费者为了省去麻烦,通常选择不了了之。
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加快微信购物的立法进程。就当前的情况看,微信购物的立法较为滞后,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提供微信购物过程的保护作用。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加快微信购物领域的立法速度,有效推进立法进程。在微商倍增式发展的大环境下,形成以微信平台为监管对象的法律系统,并结合相关网络购物平台的差异化特征,建立相对完善的微信购物法律体系,将微信购物平台纳入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从法律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建立网上执法机构,打造专业化的网上执法队伍,监督微信购物平台的购销过程,惩戒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
加大微信购物的法律惩治力度。面对微信购物欺诈行为较多、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的局面,各地行政部门要针对微信购物的发展新形势,联合微信官方,构建一个规范的、专业化的微商从业者注册系统,一旦消费者在进行微信购物遭遇到利益侵害的事件,可以保障其及时申请维权,做到有地可寻、有法可依。同时,微信官方可以在平台内打造保证金制度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采用实名登记,且缴纳相应数量的经营保证金。消费者在微信平台进行消费之前,既可以通过注册平台查询到从业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又可以从店铺的专门位置进行相应的查询,提前了解和掌握微商的资质,从而为自身的购买行为提供参考。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对无良商家的惩治处罚力度,对于微商欺诈行为中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建议引入刑事处罚手段;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立案调查。微信购物的所有交易行为都应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之内,以达到对微商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的目的。
建立调解、仲裁制度和法院管辖规则。在微信购物中,绝大多数都是小额商品交易,当出现纠纷时,由于诉讼成本较高,维权难度大,很多消费者通常会放弃维权。相关部门应建立起有利于消费者的调解、仲裁制度,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可以通过网络在线聊天室,或者在线远程咨询,方便买卖双方沟通,及时解决交易纠纷问题。此外,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快速起诉,应建立科学的法院管辖规则。当前的网络交易纠纷,通常是以被告所在地为法院管辖范围,由于微商的实际住址很难查询到,这就给消费者的起诉造成了一定障碍,其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因此,法院应改变常规思维,管辖地可以是消费者所在地,能够方便消费者起诉,解决个人取证难的问题,使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作者单位:钦州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少华、杨柳:《C2C微信购物中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消费经济》,2015年第5期。
②董彪、李仁玉:《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
③董潇丽:《网络购物中价格欺诈行为规制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价格月刊》,2014年第8期。
④易玲:《网络购物维度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河北法学》,2016年第6期。
责编/周晓燕 刘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