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闹大”群体的行为逻辑与消解路径

2016-09-28 10:59胡平平
人民论坛 2016年25期
关键词:群体利益职业

胡平平

【摘要】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滋生了一种以“闹大”为职业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如何在法治框架内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是相关部门亟需反思和讨论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闹大” 行为逻辑 消解路径 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闹大”,从字面意思理解,即为“将事情闹大”。造大声势、广开视听、获取支持、表达利益诉求、引起政府重视,是诉求者将事情闹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群众利益诉求角度来看,“闹大”就是造影响——闹得越大有关部门越重视,“小打小闹”或者“不闹”就是“忍气吞声”。但是,“闹大”往往是不可控的,它从处于利益中心的少数人开始、经自媒体发酵产生网络围观群众之后,便无法以自身的意愿控制了,“越闹越大”,从而使行为变质,走上非法“闹大”的道路。

然而,职业“闹大”则不同。它并非是要表达诉求的群众本人,而是以获取高额利润(一般为赔偿金分成)为目的,有预谋、有目的、有组织、有“纪律”的职业化“闹”访群体。在接受他人聘请后,组织者帮助家属策划,组织常“闹”人员、无关人员聚结,采取围堵、静坐、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助威,以发布现场照片的方式,获取网络舆论的支持,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便利。

职业“闹大”群体的行为逻辑

职业“闹大”群体的根本逻辑——政府怕“闹”。访民的大量存在和政府从稳定大局出发处理事件的方式,是职业“闹大”存在的前提。“闹大”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合理上访为职业“闹大”提供了土壤。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诸如拆迁矛盾、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妥当,往往会招致非议。有道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事件经自媒体传播后,会第一时间放大和发酵,进而产生负面影响,拉低政府部门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一些合理合法的上访,在职业“闹大”成员眼里,是生存门路,为他们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政府从维稳的角度和大局的观念出发,处理信访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被职业“闹大”者解读为政府怕“闹”,不“闹”便罢、一“闹”政府就会让步,于是职业“闹大”者便采取助“闹”的方式,在合理合法的上访与非法“闹大”的夹缝中生存,获取利润、取得收益。

“闹”得越大,收益越大。“有求必应”、有利可图,是职业“闹大”存在的目的。大“闹”无非是为了增加利益诉求主体的数量、加强主体诉求的声势、给政府施加舆论压力,无论是利益诉求的主体、还是为了打赢官司获取名望的律师,只要你有“闹”的需求,职业“闹大”就会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市场经济时代购买服务在“闹大”群体中的呈现。处于自身利益诉求中的群体,为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有“闹大”需求;同样,在少数雇“闹”律师看来,雇些人“闹”一下声势,也许有机会干扰量刑判决,为自己打赢辩护官司打下良好的基础。职业“闹大”的经纪人恰好迎合了需求者购买“服务”、雇佣“人力”的迫切需要,于是这一群体将“闹”商业化、经济化、职业化。

“闹”大了,也不会有太严厉的处罚。职业“闹大”群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且现有处罚相对较轻,是职业“闹大”得以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职业“闹大”群体的法律意识淡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认为法院酌定量刑是人情味共同作用的结果,他们置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于不顾,认为“闹”大了,法院会酌情考虑舆论压力,重罪轻判,不“闹”,法院便不会酌情处理,“闹”是为了提供辩护的途径;二是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犯罪,即使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处罚不会太重。这两种误区的存在,使职业“闹大”群体可以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当然,我国对于这种职业的“闹大”行为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罚也相对较轻,对组织者治安处罚、对受雇人员教育警示。“闹大”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过轻,为职业“闹大”提供了方便。

解决职业“闹大”问题的法治路径

重视职业“闹大”影响,消解职业“闹大”的滋生土壤。“闹大”本身就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的过程和产物。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当下,政府绩效与地区稳定紧紧挂钩,绩效给了政府压力。受绩效的制约,“闹”在公权力范畴内被默许;“闹大”在受到法律约束、政府约束的情形下,也将自身装饰得越来越合理化。职业“闹”与合理“闹”在法律空当的狭窄空间里生存和发展,导致了第三方(职业“闹大”势力甚至境外势力)的干预,慢慢侵蚀着体制和法治,反而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近期,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天津二中院宣判,所谓的“家属”在一帮外国“友人”的支持下,悬挂标语、喊口号,企图引起舆论的关注。这个闹剧,已经到了“涉外”的程度,在政府默许的法律空间里,外国势力的加入势必要影响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我们应当对职业“闹大”给予足够的关注,应当在政府合法合理行使权力的框架内,用针对性的立法铲除职业“闹大”滋生的土壤。这其中,最重要的也最基础的是继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首先,应当将政府公权力的运行公开化、公众化,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能够拉近公民与政府的距离,满足民众参与的愿望,神秘感的消失是信任的第一步,权威也就理所当然地建立起来了。其次,是重视舆论的引导和疏通。舆论往往是迷茫的,需要政府积极的引导,合理利用丰富的媒体资源、尽快占领舆论的制高点,摆明事件真相,将客观事实公之于众,才是防止事件发酵、事件“闹大”的重要保证。最后,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切断“闹大”亚文化的成长路径。在亚文化传播理论中,亚文化的形成是产生负面行为的决定因素。政府应积极动用宣传手段,以正确的价值观念弘扬正能量,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关注需求市场,切断职业“闹大”的利益链条。在当前社会的利益冲突中,“闹大”已经成为公众诉求利益的一种选择。市场需求首先要有“消费”群体。由于在公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博弈中,“闹大”群众已经处于下风,难免产生危机感和需求愿望,他们认为仅仅依靠亲属朋友已经无法获取诉求,于是便倾向于将事情进一步“闹大”,这就为有组织的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职业“闹大”提供了温床。在处理类似事件中,由政府出面来满足需求,消解公众的危机感和剥夺感,不失为一种良性的方案。政府应当及时介入,公开、公正、公平的坦诚相待,充分给予涉事公民表达集体诉愿的合法手段和公开利益博弈的机会,将事件控制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之内。这样一来,涉事民众寻求第三方介入的愿望便不再强烈,没有了继续“消费”、雇佣职业“闹大”的必要,与职业“闹大”的交易也就无从谈起了。

加强立法司法干预,增大处罚力度。从第一批职业“闹大”人员获利开始,职业“闹大”的组织就在逐渐的壮大。这是在政府刚性维稳的机制下,职业“闹大”人员的临摹、效仿和再生产,换句话说,就是一帮有职业“闹大”倾向的群体看到“生财”之路后的趋利反应。简单的讲,就是利大于弊。现阶段,职业“闹”的成本太低,一旦“代闹”成功,职业“闹大”便会取得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同时,处罚不重,基本无“弊”可言。因此,政府应当通过不断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政府及民众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事后的问责机制,对涉事民众的合理诉求和职业“闹大”的无理要求区分对待,加大对职业“闹大”人员的处罚力度,将职业“闹大”变成高危行业,以使他们最终放弃铤而走险的“代闹”行为。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韩志明:《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4期。

②徐祖澜:《公民“闹大”维权的中国式求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

③陈柏峰:《群体性涉法闹访及其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

责编/王坤娜 孙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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