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飞
艺术研究
从“艺术”到“学科”:艺术学学科的学理建构
○李若飞
学科是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和分化形成的,我国的艺术学学科的建构也经历着这一复杂的过程。建国初期的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者和国家相关部门开始探讨和研究建立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艺术学学科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也一直与其它学科有着争议。2011年,艺术学从文学脱身而成为独立的门类学科,得到了独立发展的好机会。但是,在二级学科以及更次一级的学科建设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争议依然没有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对艺术学学科发展史、艺术学知识体系的发展、学科功能的确立等进行系统地梳理,研究艺术学学科建构过程中取得的学科形态以及特点等等这些艺术学学科建构的学理基础。由于我国艺术发展具有明显的个性特点,我们研究时,需要准确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研究艺术学学科建立与发展与我国的教育体制的密切关系;另一个是研究艺术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和个性特点。在研究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还原艺术发展的历史语境,发掘学科建设的经验,从而为我们今天解决艺术学学科建设的各种问题和难题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可能,这对于门类艺术学学科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所谓“学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知识和学问领域的分类;一是教育、学术功能和规范的划分。前者是科学某一领域或某一科学的分支,突出以知识体系结构相联系的概念,将人类的知识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的学科。“学科是指对同类问题所进行的专门科学研究,从而实现知识的新旧更替。学科活动不断导致某学科内现有知识体系的系统化和再系统化。”①从这层意义上,学科是指一定科学领域的认识过程及其知识门类,是对应于又从属于某门科学的相对独立的研究活动及其方法体系和知识体系,“是特定科学领域内的事实和概念系统,是具有相同或类似知识的集合体,是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建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和彼此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及其成果载体的知识体”②。这样,学科要首先是按照科学知识和学问的性质划分而成、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而功能和规范则是建立管理、规范、制度和体制上的功能性体系,这既和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科研机制和教育体制密切相关,又和具体的课程体系、专业设置、学术研究密不可分。显然,后者是依据科学知识的分类体系来开展的。因此,我们认为,我国艺术学学科的建构,同样是建立在知识和学问的基础上的,它的发展与其它门类科学知识一样,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历史,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建立的分类标准、原则和分类体系都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它们组成了通向正确揭示艺术学学科体系发展的进程。因此,从科学知识和学问领域的分类体系来考察艺术学学科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艺术学学科体系的演进过程。而从功能和规范的体系来考察艺术学学科的建构,我们可以研究艺术从知识范畴进入制度和规范范畴,即了解学科的逻辑起点、学科的制度建立和规范过程、学术体系和研究范式。具体层面则是以学科建制与学科制度为中心,研究艺术学的学科划分、学科设置等等,包括学科组织机构、学科的研究范式、学科的评价标准等等,从而为我国艺术学学科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先秦时期,诗、乐、舞三者是一体的。《尚书·舜典》记有: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礼记·乐记》也有记载:“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由此可见,先秦之“乐”的内涵远远超过我们今天对“乐”的理解,是融合了舞蹈、诗歌(歌唱)、乐器伴奏等的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应该说,三代所谓‘礼乐’中的‘乐’,可以包括所有艺术形式在内,至少可以指称以音乐为代表的各种艺术样式。”③“乐”实际上也就是当时艺术知识的体系的一个整体。
《周礼》记载:“保氏掌谏王恶,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即礼、乐、射、御、书、数六种技艺。虽然是出于统治的需要作为官职的掌管部门,但是已有着知识体系的联系,把这六种技艺与其它知识区别开来,当然,这里面既有艺术,也有今天非艺术的科学范畴。《汉书·艺文志》记载:“歆于是总群书而奏其《七略》,故有《辑略》,有《六艺略》,有《诸子略》,有《诗赋略》,有《兵书略》,有《术数略》,有《方技略》。”这里的“六艺”依据知识的分类建立分类。在今天毫无争议属于艺术体系一部分的《诗赋略》和《诸子略》等,当时并不在这个体系之内。“艺文志”则是更高一级的分类,相当于今天的“艺术门类”,“艺文”包括今天的文学等内容。
南朝宋王俭(452-489)按照《七略》体例,增加道、佛二经,编撰了《七志》,根据《隋书·经籍志》记载,《七志》,六曰“术艺志”,即纪方技,而在经典志中列入纪六艺、小学、史记、杂传等内容,这里的“艺”和“方技”是一致的,“六艺”等则得到提升为“经典”。同样在《隋书·经籍志》记载,南朝梁处士阮孝绪著述《七录》,对前人的知识分类再次向前推进了一步,《经典录》,纪六艺;《记传录》,纪史传;《子兵录》,纪子书、兵书;《文集录》,纪诗赋;《技术录》,纪数术;《佛录》;《道录》。这里没有明确的艺术类型,把“杂艺”与杂占、医经、五行、历算等并列,“六艺”仍属“经典”范围。“经籍志”没有具体的艺术的内容,与艺术有关的知识分类涵盖在经、史、子、集的分类体系之内,经、史、子、集对古人对科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分类。唐朝的欧阳询主修《艺文类聚》,内容比较庞杂,既有文学、艺术,也有其它社会科学知识,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的一些内涵了。
清代乾隆年间修成的《四库全书总目》,是对我国古代智慧各类知识的分类概括和规范集大成,艺术种类的地位也得到了明确。我国传统艺术“书画”“琴谱”“篆刻”“杂技”四类艺术首次得到了独立的分类,这种分类包含了今天书法、绘画、音乐、篆刻、杂技、戏曲、曲艺等。尤其是对杂技的重视,值得我们借鉴。从《四库全书总目》的分类,我们研究发现清代学者已经有了对艺术进行分类的标准,并且区分了艺术与技术和其它科学的不同。显然,这种区分也只能是建立在艺术在知识和学问体系里与其它科学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基础之上。《四库全书总目》凡例说:“今唯以论书者入小学。其论八法者不过笔札之工,则改隶艺术。《羯鼓录》之属旧入乐类,今唯以论律吕者入乐。其论管弦工尺者不过市俗之音,亦改属艺术。”诗、礼、乐、小学属于经部,是经典文献之大道,但是“艺术”归为子部,和作为文学艺术的“小说”处在同一种地位,仍被排除在正统之外。很有意思的是,虽然《四库全书总目》已经意识到“乐”与艺术之间存在的关系,但是他们更看重是“乐”的礼教功能。
近代以来,西方各种理论开始传到中国,尤其是“五四”运动前后,艺术终于从经、史、子、集体系中摆脱出来,现代意义的“艺术”开始在我国建立起来。1917年沈祖荣、胡庆生编《仿杜威书目十类法》开始译用“美术”一词作为艺术的分类。宗白华在1920年就对艺术进行了定义:“艺术就是‘人类的一种创造的技能,创造出一种具体的客观的感觉中的对象,这个对象能引起我们精神界的快乐,并且有悠久的价值’。”④宗白华并且对艺术的种类进行了分类,建筑、雕刻、音乐、诗歌、戏剧等进入同属艺术体系,我国艺术逐渐步入了现代艺术学体系。
我们研究知道,中国传统的“艺术”与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在内涵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研究中国传统艺术,只有把它还原到那个没有现代科学制度的古代语境中才能够看清它的本来形态。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去除封建礼教的成分,这种艺术的知识和学问性的梳理、研究无疑成为了我国传统“艺术”建构形式或方式最有力的依据,也是建设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学学科的基础。
甲午战争前夕,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主张,按照西方的分科立学,将中西学术分为六科:文学科、政事科、言语科、格致科、艺学科、杂学科。文学科主要是词章学,艺学科包括了天文、地理、测算、制造等,和中国传统上的“艺”相近。1904年晚清政府颁布《通儒院章程》,是晚清最高层次的大学教育办法,首次在章程中规定了教和学等相关“分科”的管理办法,但是并没有得到实施。1934年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把研究院分为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研究所,“各研究所依其本科所设各系分若干部,称某研究所某部”⑤。具有了部分学科、专业上的分类特点。新中国建立后,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建立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学制和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学制被废除,国家开始尝试建立我国特色的科学体系和教育体系。
195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理(草案)》第四条规定,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学科的门类授予,规定的门类学科有哲学、文学和艺术等23个学科,草案中明确注明,这种分类有争议,有人主张按前苏联的做法,分为哲学、语言学、艺术学、建筑学等18个学科,则没有文学学科,也有主张分为几大类的,最后报上去的是“23种”分类法,因为,“我们觉得对学科门类作比较细的划分,只有好处并无坏处,特别是我国科学比较落后,科学研究工作缺门还不少的情况下,分细一点,可以鼓励和推进我国科学水平的提高”⑥。后因“整风”和“反右”等运动,这个条例(草案)未能正式出台。1964年4月,根据国务院法律室的意见,国家科委党组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据蒋南翔说:“1964年拟定学位条例时,认为各个学科相互渗透,新兴学科不断出现,分细了不能包罗齐全,主张学科门类划粗一些。故分为哲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历史学、教育学十类。”⑦这个分类方法,把艺术划入了文学门类,但是由于当时“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这个草案又被搁置。
实际上,在1954年宪法的第九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从分析来看,在宪法上文学和艺术是处于同一位置的。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1958年初全国219所高校的专业共有363种,其中文科17种,艺术25种。1962年文科专业60种,艺术专业达到41种。到1965年,文科72种,艺术40种。这里的文科含文学、历史学、新闻学、外国语言文学、哲学等专业,艺术类专业数量在与这些“集合体”的文科专业比起来并不示弱。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教育部共同修订的《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艺术为独立的专业,列第11位,分为音乐、美学、工艺美术、戏剧、戏曲、电影6个专业和36个小专业。因此,我们研究可以知道,在没有正式将艺术学纳入到文学门类的这段时间,艺术学是独立于文学之外的学科,这既有宪法上的地位,也有具体的专业上的实践。
真正把艺术学纳入到文学门类是始于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共有10个学科,之后的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的基本框架也是依据这个条例。由此规定的学科门类就形成了我国艺术学的学科在新时期从属于文学的地位。“新时期以来中国艺术学学科地位的确立,首先从教育体制中的学科体系设置架构的变化上反映出来。”⑧
我们研究还原艺术学学科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的地位遭遇,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艺术科学发展和建设的轨迹。艺术学作为文学门类的一个学科,从学科的功能和规范这层含义上来讲,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从积极方面来说,在科学不发达的时期,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科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各类科学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发展;从消极方面来看,这种划分遮蔽了艺术科学知识和学问体系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不利于艺术科学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繁荣。
现代艺术概念、艺术观念和艺术体系是自“西学东渐”开始逐渐进入中国,“形成了与我国古典艺术概念、艺术体系、艺术思想迥然有别的现代艺术理论体系”⑨。这也造成了中国古代“艺术”概念与现代“艺术”概念的不同。20世纪20年代初,“在国外艺术学研究特别是德国著名美学家狄索瓦倡导的‘一般艺术学’运动影响下,艺术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被引入我国学术领域。”⑩这样,中国传统“艺术”、现代意义上的“艺术”“艺术学”和“艺术学学科”这四个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并存,界限也不是很清晰。然而,也正是这四个概念共同构成了中国现代艺术学体系的基础,只有理解和厘清它们的异同,才能对学科进行科学的建构。
我们知道,我国传统中的“艺术”概念和技术、军事甚至医术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它在很长一段时间既和文学相区别,又远没有文学重要。而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则是在西方严密逻辑体系上建立起来的,与文学、美学有着亲密的关系,这层意义上“艺术”接近于“艺术学”。
在现代意义“艺术”观念中,既有艺术是一种知识和学问的内涵和外延,含有中国传统“艺术”的成分,又有对这种知识、学问的研究和规范的学科上的意义。这一点,我们无论是从西方艺术概念引进之初的20世纪20年代,还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初期,都可以从学者的研究和官方的记载中证实。1990年我国颁布的《研究生目录》,“在这一目录里是把作为‘学’的理论与作为创作的艺术(一般称为‘实践’)区分开来”。但是到了1997年颁布的目录里,“把所有实践方面的‘艺’,都归为‘学’”。从传统意义上“艺术”的概念来说,它更多地指向艺术品和艺术创作,现代意义上的“艺术”不只是作品和实践,它也包含了艺术的研究,甚至这种研究的一些机制建设的学科范畴,这也就构成了“艺术学”部分内容。“艺术学研究艺术世界的系统整体,研究艺术现象的一切方面。”很显然“艺术学”完整地包含了知识体系和学问体系的研究以及这种研究的建制、规范等,使“艺术”和“艺术”的研究更具有了科学性和学术性,进而构成了“艺术学学科”。因此,我们发现,无论是哪一层次的艺术概念都不可能代替“艺术学”。“艺术需要上升到艺术学理论的高度才能更清晰地观照自身,而艺术学需要沉落到艺术现象中才能找到自身的基础。”从艺术到艺术学,从知识、学问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也正是我国艺术学学科体系的建构过程。“艺术品的构成、鉴赏及解释本身,就必定包含着特定的与具体艺术符号系统和艺术技巧等相匹配的一整套艺术学知识体系,并由特定的艺术学知识体系乃至更加深广的文化传统的构成。”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以知识和学问为基础的中国传统“艺术”正是我国艺术学学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理解这一点,这对作为门类学科的艺术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们的艺术学门类学科设置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从科学知识系统的分类来看,五个一级学科: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按照科学知识和学问领域的分类来看,可以理解为“学科群”和“交叉学科”,这样的分类,缺少系统的知识因素上的考量,有着三个主要的缺陷,一是把不同种类的艺术放在了一个“群”中,不利于种类艺术学科的建设,从而影响各种艺术的学术研究;二是出现明显的交叉现象,如设计学,设计是一种技术手段,是为艺术创作、艺术实践服务,而不能成为主要的特点,这是不合理的;三是新兴的艺术种类没有得到体现,如文化产业类等,没有充分考虑到艺术发展的时代因素,不利于新兴艺术种类的发展和繁荣。
艺术学学科的建设知识和学问的分类因素是起点,功能因素是规范和促进,没有知识和学问分类因素的基础,不可能有科学规范的艺术学学科,这样建立起来的制度和规范,也势必将影响艺术学学科的建设。因此,艺术学学科建设要充分考虑学理因素,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这样才能建构出符合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律、民族特色的艺术学学科。
①刘仲林《现代交叉科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②杨天平《学科概念的沿演与指谓》[J],大学教育科学,2004年第1期,第14页。
③李心峰《中国三代艺术的意义》[J],文艺研究,2001年第4期,第49页。
④宗白华《意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⑤⑥⑦吴镇柔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史》[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第77页,第67页。
⑧王文章《中国艺术学的当代建构》[J],艺术百家,2011年第4期,第2页。
⑨⑩郑雪来主编《20世纪中国学术大典(艺术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第1页。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