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志,何超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
虚拟交易的税务征收问题研究
许立志,何超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68)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扩张,虚拟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有学者就虚拟货币的监管及虚拟交易的税务征收问题提出了电子税票及综合集中的第三方虚拟交易平台——虚拟交易媒介中心的运用。电子税票的运用可使国家监控虚拟货币一级市场的发行量,并辅助虚拟货币发行行为按统一税目纳税。虚拟交易媒介中心的建立解决了虚拟交易纳税主体的确认、应纳税额的核定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问题,并成功将线下交易规范到线上交易中。
虚拟交易;税务征收;征收方法
虚拟交易又称虚拟物品交易,是随着网络游戏与网络购物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名词,包括网络游戏点卡的账号密码、话费充值卡的账号密码、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只通过数字或字符发送的商品的交易。虚拟交易实现了“虚拟财产”的“物权”转移。“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是用户付出时间与精力换来的,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虚拟交易中,由于玩家是将虚拟物品作为虚拟货币发行商提供的一项互联网增值服务,所以不需要对玩家征税,但对于虚拟货币发行商发行虚拟货币这一行为需要实施税务控制,以维护经济秩序,并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量。
1、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流通环节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二是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虚拟货币由网络运营商发行提供,用户通过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购买该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可见,虚拟货币由企业发行,一部分最终流回企业,但也有一部分流通在外。
虚拟货币市场主要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是虚拟货币发行商发行出售虚拟货币,二级市场是虚拟货币作为中间媒介的虚拟交易。建议政府通过电子税票的形式将其纳入监管并实施税务征收的范围。目前,在我国的税务征收工作中,税务部门应对网络运营商、虚拟货币发行商、中间商进行的虚拟交易行为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具体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还存在税目不统一的问题。
2、电子税票
电子税票,是指由网络电子税务机关核发的,只有当虚拟货币在其通过绑定系统配额之后才能实现虚拟货币发行流通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税票的使用需与企业将要发行的虚拟货币绑定。对于网络服务商发行虚拟货币,由于网络服务商只需在服务器上更改一个参数设置就可以改变其发行量,所以使用电子税票,不仅可以确定其应纳税额,还可以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并防止虚拟货币发行商的偷税逃税行为。具体使用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电子税票使用流程图
网络服务商向电子税务机关领取电子税票后,须将电子税票与将要发行的虚拟货币(暂称虚拟货币A)进行绑定,生成的虚拟货币(暂称虚拟货币B)就是合法可以流通的虚拟货币。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服务商,需在初次申领电子税票时,向电子税务机关申报季度(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申领限额,并由网上税务机关核定其季度限额。设置申领限额的作用是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商的虚拟货币发行量,防范虚拟货币的滥发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商在未来需要更改限额的,可以在每季度初领取电子税票前向电子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审核批准。
每季度初,网络服务商应在限额内,从网上税务机关处领取电子税票,之后通过绑定系统将其与虚拟货币A绑定生成虚拟货币B后发行,当企业领取的电子税票用完之后,若未超过每季度限额,可在每季度剩余额内再次领取,电子税务机关将企业的电子税票领取额登记在系统数据库中,确定企业虚拟货币每季度的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发行绑定之后的虚拟货币B时,虚拟货币B还需经过一道电子防伪税控的自动检验,只有当结果为真时才能发行流通。电子防伪税控的作用主要是防范伪造的电子税票,防范虚拟货币发行商的偷税逃税行为。
每季度末,虚拟货币发行商将剩余的未绑定的电子税票数据(设数量为n)发送给电子税务机关,由电子税务机关核定,并结合系统数据库中本季度领取额(设数量为m),两者相减,确定其该月的实际发行量(即m-n),再乘以该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汇兑率r,即为该季度的应纳税额(m-n)*r。对于企业在销售虚拟货币的经营行为中给予消费者的折扣,是企业提升营业额的营销手段,不应从应纳税额中抵减扣除。
在虚拟货币得到政府的监管控制的前提下,还需要实现网络实名制,以此确定征税对象,实现对虚拟交易的征税。2010年6月22日,文化部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实名制的相关法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对虚拟交易征税等于间接承认了虚拟交易的合法化。
1、虚拟交易税务征收
2008年,国税总局批复北京地税局有关个人虚拟交易征税问题,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但由于纳税主体难确认、应纳税额难核定等问题,可操作性差,难以得到有效的施行。
2、虚拟交易税收征收实施方案研究
政府可以建立统一控制的虚拟交易媒介中心。虚拟交易媒介中心的建立是设立在两个假设前提下的,一是网络的实名制认证,借鉴于韩国的实名制认证,用户通过联合身份证信息和手机号码的验证完成实名制认证,防止由于身份证信息被盗带来的问题。实名制的认证不仅解决了账号的安全性问题,而且保证了账号交易税收实现的可行性,若缺少了实名制的认证,玩家可以通过线下交易实现,只需要告知密码便可轻松实现账号交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账号的交易也需要经过虚拟交易媒介中心的实名转移。二是虚拟物品的物权与用户ID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绑定的。各网络运营商出售虚拟道具时也必须通过虚拟交易媒介中心,这是因为只有虚拟交易媒介中心才拥有虚拟道具与用户ID的绑定与解绑的权限和功能,在用户取得虚拟道具时,虚拟交易媒介中心通过计算机加密技术将虚拟道具与用户ID绑定在一起,用户及其他方均无法解密解绑。这是为了集中对虚拟物品的交易进行管理,且对虚拟物品交易实施有效监控,防止线下交易,将线下交易成功纳入线上交易中。虚拟物品交易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虚拟物品交易图
虚拟交易媒介中心,是由国家监管的,除虚拟物品发行商之外,唯一能够将虚拟物品与账户绑定及解绑的虚拟交易网站。借鉴于国内虚拟交易第三方平台5173网,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充当非常纯粹的中介服务——从卖家拿货给买家,从买家拿钱给卖家,提供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用户可以分门别类地发布和寻找自己所需的物品,简单快捷。在买卖双方互相沟通好以后,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则在中间充当公证人的角色,为双方结算货款并监督整个交易流程,同时验证交易物品的合法性。但不同于5173网,虚拟交易媒介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任何中介手续费,并在实现虚拟交易过程后,完成对卖方税收的代扣代缴,用政府的强制力及公信力来保障交易过程的公正。
由于虚拟媒介交易中心是建立在虚拟物品与用户的账号绑定在一起的前提下的,因此虚拟物品的所有买卖行为只有通过这个媒介中心才能实现虚拟物品物权的转移,解决了纳税主体的确认以及纳税主体的核定问题。总的来说,虚拟交易媒介中心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实现虚拟道具与用户ID的转换,从而实现虚拟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即以政府公信力实现虚拟交易买卖的过程;二是记录买卖双方的信用评价,为买卖双方传达对方信用信息,提高买卖双方的信任度;三是对虚拟物品进行监管,解决虚拟交易的税收征收问题。
虚拟交易媒介中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一是个人信息监管中心;二是交易中心;三是游戏代练,具体如图3所示。
(1)个人信息监管中心。买卖双方在首次进入虚拟交易媒介中心时,需先点击进入个人信息监管中心,进行真实身份的认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一是身份证信息。由于虚拟交易媒介中心是建立在网络游戏市场实名制基础上的,所以这一部分是为了登记实名制的认证。二是账号信息。按照不同的游戏及所在游戏区域(例如电信二区),分别登记各游戏账号信息,包括其初始申请时间、不同时间段账号级别、账号交易等信息。三是虚拟物品信息。在用户输入身份证信息和账号信息后,交易中心通过系统数据库根据前两者信息自动筛选生成用户所持有的虚拟物品名称及其所属游戏、所属账号、原值、电子发票编号(不同于虚拟电子税票)五栏信息。个人填入原值及其所对应的电子发票编号,由系统根据电子发票编号,通过数据库核实原值。虚拟物品信息的登记有助于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对虚拟物品的全程监管及税收监督。四是信用评价。由交易双方分别为对方填入,这一部分是共享信息,便于交易前交易信用信息的及时反馈和传递,为他人进行虚拟交易提供参考,提高虚拟交易的可信性与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现在虚拟交易买卖双方之间的不信任。五是税务信息。由交易中心在每次代扣代缴后直接生成。用户只可查询,无权修改,若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核。税务信息的登记,有助于纳税主体对每笔完税项目清晰明了。
(2)交易中心。用户通过个人信息监管中心的认证后,才可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虚拟交易。交易中心下设四块,分别是:金币交易、装备交易、账号交易、点卡交易,并在此四块下分设买家和卖家两栏,用户通过点击选择身份后,查看购买需求或发布可供出售的虚拟物品信息。
(3)玩家代练。这一板块主要是针对虚拟交易中的工作室而言的。虚拟交易的工作室,按其性质,属于企业,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因此还应提供工商注册号。
用户进入交易中心板块后进行买方、卖方身份的选择:卖方输入需要出售的虚拟物品信息,输入取得虚拟物品的电子发票编号确定其原值(电子发票是每笔在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完成交易后,由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开出的电子发票,以证明其取得的初始值,与前文所提电子税票不同),并设定价格;买方通过搜索,查询想要购买的虚拟物品信息,选择比较后点击购买。买方在选择购买后,通过网络银行等方式向虚拟交易媒介中心汇入资金,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在确认资金后,将卖家的虚拟物品与其账号解绑,再与买家的账号绑定在一起,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并对卖家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纳税主体,按月实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扣代缴增值税。对于个人所得税,以电子发票原值信息扣除其初始价格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增值税,以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将电子销售发票及完税后剩余资金转入卖家账号。
图3 虚拟交易媒介中心主要板块
虚拟交易媒介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按月计算,在月末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物品收入月末累计额未达到起征点3000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的,则根据相应的税目及税率进行征收。代扣代缴税收后,虚拟交易媒介中心将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发送到卖家账户,在卖家个人信用监管中心中输入税务信息。
虚拟交易媒介中心由政府构建实施监管,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虚拟交易的欺骗行为,提升虚拟交易的安全程度,使买家和卖家放心地在虚拟交易媒介中心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卖家主观上愿意为交易支付相应的税金。其次,由于税务机关也是由国家监管,两者之间的代扣代缴关系也可以顺利实现,不会出现代扣代缴机构帮助个人偷税逃税的行为。再次,还能对诸如“打币工厂”这样的机构实施监管控制。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和虚拟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虚拟货币及虚拟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及税务征收是迫在眉睫的。从韩国失败的经验来看,由于国家对虚拟交易的禁止规定太多,阻断其发展,而不是通过正常手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并以失败告终。我国首先应将虚拟货币及虚拟交易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将其纳入监管,再对其进行征税,从各个方面实现虚拟货币及虚拟交易市场的正常良性发展。虚拟货币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如何让虚拟货币扮演好在网络交易中的角色,则无时不在考验着网络服务商和中国金融部门的智慧。未来,虚拟货币将成为主流,在人类智慧的推动下,虚拟货币必将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虚拟交易征税的前景是光明的,虽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欠缺,但虚拟交易的存在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其征税也是大势所趋。只有不断完善虚拟经济的不足之处,才能推动网络虚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1]曹庆华、王晓楠:关于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税收问题的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24).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E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202.108.90.178/guoshui/ 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6407&flag=1.
[3]潘可、潘旭华、王阳: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流通问题的深入分析[J].时代经贸,2008(6).
(责任编辑: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