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吕素莉 金 宇 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陈洁
产权性质、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吕素莉金宇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陈洁
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促使企业和谐发展的新战略,高管持股激励机制增强或削弱了长短期财务绩效,能否进而影响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本文结合RESET检验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探究。研究发现: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有显著倒U型关系;进一步分析发现,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更高;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高管持股对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存在差异,非国有企业的高管持股与社会责任承担的非线性关系更显著。本文研究了高管持股与社会责任承担的非线性关系,以期为以股权激励为目的的公司治理理论提供参考。
社会责任承担高管持股利益趋同效应壕沟防守效应产权性质
1984年弗里曼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虽归属所有者,但应兼顾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会、环境等利益,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人民网和公益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报告指出,我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正以高于20%的速率逐年增长,可见员工权益、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社会问题已成为热点。同时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做出强制性要求。随着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的陆续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是必然之选。按照代理理论,管理层享有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匹配导致了代理问题,因此股权激励成为有效的抑制代理成本的措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结束,高管股权激励效应得以充分发挥出来。然而Morck,Shleifer,Vishny(1988)指出,高管持股会产生两种效应,即利益趋同效应和壕沟防守效应。利益趋同效应是指高管权力较小时,激励作用显著,高管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改善企业长期绩效;壕沟防守效应是指当高管取得足够大权力后,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会有机会通过隧道行为挖掘公司利益,提高当期在职消费,损害企业业绩。不同的高管持股效应会使高管产生不同的利益目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公司治理途径,具有良好的信号传递功能,能够提升企业形象、长期和谐发展;但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且其收益具有时滞性,当期的社会责任会降低本期的绩效,对企业的短期发展不利(张兆国,2013)。因此基于不同利益目标的管理人员,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产生不同的态度。
(一)产权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最终控制人为国有的上市公司,企业的利益目标最终会趋从于政府的宏观意志,更多的体现国有资产的公益性价值,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在国有企业中,政府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会强烈干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驱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对成本则不甚关注(Faneta1,2007),这是因为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帮助国有企业维持经营与创造利润(陈晓、李静,2001)。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没有政府的干预和救助,会更多关注承担社会责任的收益与成本。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当期成本增加,其带来的收益也有滞后性,理性经济人原则告诉我们,以利润为目标的非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行为会少之又少。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更高
(二)产权性质、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按照委托代理理论,高管持股能够从根源上缓解高管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匹配的代理问题。持有股权的管理层作为股东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同时经济人是理性的,管理层会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Morck,Shleifer,Vishny (1988)、李维安、李汉军(2006)等学者都证实了高管持股会产生利益趋同效应和壕沟防守效应,持股比例不同,占主导地位的效应不同。当股权较小时,激励作用显著降低了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代理成本,此时利益趋同效应占主导地位,高管偏好于长期享受股利,公司治理决策中会致力于能够增加企业长期财务绩效的活动。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向外界传递一种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也会得到政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因此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长期绩效,这一结论得到了朱乃平(2014)的印证,他利用两阶段投资决策模型证明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以市值为基础的长期财务绩效正相关。因此,股权较小时,激励效果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有积极影响。
随着股权的增加,理性经济人的财富欲望将不再满足,激励作用削弱。随着高管的投票权与控制权的增加,原先来自其他股东与企业的监督控制减少,因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更有动机做出短视行为;同时由于公司在对股权激励方案的绩效考核指标设计方面都相对不完整,这使得高管有机会获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表现出明显的自利行为(吴育辉、吴世农,2010);冯根福(2004)的双重委托代理理论指出,除了控股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企业还存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会通过隧道行为侵蚀小股东利益,所以出于自保,高管也会做出利己的短视行为,故壕沟防守效应在股权较大时占主导地位。短视行为致使高管注重当期财务绩效,对于企业的收益他们认为“一鸟在手,强于二鸟在林”,多数的收益用于现金股利的发放,长期投资的资金减少;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滞后性,其收益也有不确定性,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当期的财务绩效(李正,2006)。因此注重短期绩效的管理者会放弃承担社会责任的机会。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2: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具有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关系
此外,产权性质的不同对这种非线性关系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在国有企业中,无论高管是否持股,企业最终都要体现政府的公益性,都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然而非国有企业中,因为高管持股的利益趋同效益与壕沟防守效应会影响企业的长短期财务绩效,所以以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中高管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态度会明显改变。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3: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内高管持股对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存在差异
H3a:相比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上市公司内高管持股对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更为显著
H3b: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内高管持股对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不显著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以我国2008-2014年全部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下列标准加以筛选:剔除高管信息不完整以及当年有高管离职情况的公司;剔除在2008-2014年间被ST和*ST的公司;剔除一些变量值异常的公司;剔除相关财务数据无法获取的公司。经过上述筛选,共得到2975个样本。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万德、国泰安和瑞思数据库。数据的处理是通过excel和stata完成。表1列示了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从社会责任的承担分值来看,国有企业表现更佳,57.69%的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分值大于等于8分,而非国有仅占35%,显然,以政府为支撑的国有企业成为推动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提高的主要力量。
表1 分产权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情况
(二)变量定义
(1)因变量。企业社会责任承担(CSR):本文借鉴了朱乃平(2014)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企业对政府、公益事业、消费者、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员工和环境这八个方面的责任。单项方面最高2分,满分为15分。在8个类别中,如果在报告中披露这8个方面的情况,就打分为1;如果还具体披露数值,那这个方面就为2分,其种有一项内容仅能披露内容,所以该项最高分为1分。(2)自变量。高管持股(DIR):是指当年管理层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之和。(3)控制变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产权性质(STATE)、董事会和高管兼任(JR),企业规模(SIZE),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IND),企业的成长能力(GROWTH)和高管持股激励强度(TMTID)。本文变量定义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
(三)模型构建梅世强(2014)研究高管持股的双效应与公司价值的相关关系,模型中用到了二次方项来研究非线性关系;王海妹(2014)使用了较全的控制变量来研究股权结构与社会责任承担的线性关系。本文借鉴了以上两位学者的模型和控制变量,来研究高管持股与社会责任承担的非线性关系。为了剔除异常值的干扰,本文对相应的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
(1)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线性关系检验模型:
(2)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非线性关系检验模型:
(一)描述性统计表3列出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目前我国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国有企业表现更佳,均值(7.7750)高于非国有企业(6.273),但是国有企业的标准差也达到了2.801,这说明即使是政府导向的企业,不同行业也存在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的差异,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为推动纺织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2005年成立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出台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05,2008)》,在各行业协会的推动下,电力、通讯、能源和纺织等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及发布报告的状况最好;管理层股权在不同产权企业中差距很大,国有企业最高比例达到9.20%,非国有则高达70.10%,巨大的差异说明股权激励措施在国有企业适用性差,这与国家出台的《实施意见》息息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等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全样本中达到38.77%,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较高,同时其标准差较大为16.48,零持股与高持股现象同时存在。
表3 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相关性分析表4为各个变量相关性检验结果,其中高管持股(DIR)和(DIR2)都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CSR)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成非线性关系,初步验证了假设2内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规模、企业成长能力与产权都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这与学者Browne、梁斌、翟晓龙、李长熙的观点一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IND)与CSR之间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这与学者李长熙、张伟伟的实证结果一致。除IND外,其他控制变量与CSR都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控制变量的选择非常有必要。其他自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相关系数较小,VIF值均小于5(见表6),可排除变量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的可能。
表4 相关系数表
(三)回归分析RESET检验主要用于检验模型是否遗漏了非线性项,本文初始探究DIR与CSR线性与非线性关系时,引入RESET检验得出非线性模型存在的合理性。如表5,模型1的RESET检验结果显示,强烈拒绝“无遗漏高阶变量”的原始假设,故高管持股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关系;模型2中加入DIR2后又进行了RESET检验,结果表明不再遗漏高阶非线性项,所以模型中平方项存在具有合理性,并不存在其他高阶非线性项。为了进一步检验在我国全部A股上市公司样本中,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非线性相关关系,本文对模型2继续进行了robust检验见表6,产权性质与CSR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1通过检验;高管持股(DIR)与社会责任承担(CSR)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DIR2与CSR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表明高管持股(DIR)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CSR)确实存在倒U型关系,假设2得到验证。在国有企业样本中,DIR与CSR关系不显著,非国有企业中DIR与CSR 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呈非线性关系,这表明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中高管持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作用更大,从而假设3通过检验。通过进一步计算得知高管持股的拐点是30.11%,这说明在高管股权激励未达到30.11%之前,利益趋同效应占主导地位,高管与股东利益目标一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会增加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投入;然而当高管股权激励超过30.11%时,在机会主义与自利行为原则引导下,高管会做出利己的短视行为,放弃长远发展,因此会减少对社会责任的投入,此时壕沟防守效应占主导地位。事实上,多数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比例远低于30.11%,通过对2975个样本的数据进行统计,只得到280个样本的高管持股比例超过了30.11%,因此我国大部分A股上市公司中股权效应仍处于利益趋同效应占主导的阶段,激励作用显著。表6多元回归结果
表5 RESET检验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本文运用全部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2014年的数据,实证研究了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非线性相关关系,并检验了产权性质会对这种非线性关系产生差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高管持股的利益趋同效应和壕沟防守效应同时存在于上市公司中,随着持股比例程度的变化,两者的对比力量也在发生变化,在持股比例低于30.11%时,利益趋同效应占主导地位,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目标一致,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持股比例高于30.11%时,壕沟防守效应大于利益趋同效益,会产生自利行为挖掘公司的财富,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对社会责任承担起到消极作用,并且在非国有企业中,这种效应关系更显著。本文的经验证据对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现实意义:以股权激励为目的的公司治理,更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并应该赋予高管适度较低的股权,使其利益目标与股东趋于一致,避免壕沟防守效应的消极作用,从而增加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投入,维持企业长期发展。但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本文采取内容分析法来衡量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披露的内容不一定能够完全地反映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而且披露的详细程度也会不同,这会使研究中获取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资料并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2)一些数据的缺失,使研究样本数量有限,这些不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未来,我们可以研究公司治理的其他机制(如独立董事制度)对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调节作用。
*本文系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42142),天津市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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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