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静 林昭辰
摘 要: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而行使的法律监督权,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具有国家性、程序性、专业性、强制规范性的特点,违法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有效维护了我国行政权的正当运行和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检察机关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以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目的是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是其最基本的职能和本质所在。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家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需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依法检察监督。本文主要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作讨论。
1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
1.1 检察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的区别
行政监督权力范围来自内部,监督工作只能是由上而下的单向监督,造成行政单位或部门的领导人员无人监督;行政审计、复议、监察等监督制度缺乏制约机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监督缺乏法律约束力;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检察和监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难以制止权力滥用、逾越。检察监督具有独立性,是来自行政范围以外的监督。因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从而有效进行客观、公正地监督;且由于检察监督方式及程序均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保障,检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察监督,对违法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检察监督与人大权力监督的区别
权力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政治范畴,因此对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时行政机关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的形式决定了权力机关只能开展宏观监督,对于微观监督难以有效执行。三是人大权力监督属于会议制的权力机关,不能持续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四是人大常委会主要采用备案审查制度来实现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进而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立法行为,由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监督成效甚微。检察机关则是专门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组织,是对具体个案或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确保行政法律的实施环节上能够遵守、执行适用法律,这是对法律实施的最为直接、现实的监督。
1.3 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区别
审判监督对行政诉讼独立审查、撤销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我国司法程序化的监督方式,也是最有效、最权威的监督制度,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只有私益诉讼、管辖案件范围有限等,造成审判监督只能救济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难以起到监督和维护的效用。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機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其检察监督范围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行政权力的全程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全面的监督。
2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特点
2.1 国家性特点
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是组成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检察权是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授予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对行政违法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制统一。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需立足于宪法和法律,并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基于此可以看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具有国家性的特点,地方级任何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均由检察机关行检察权。
2.2 专门性特点
首先,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等基本法律所赋予的唯一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则无权行使。二是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是本质所在,属于专职活动,包括行政法律监督、刑事法律监督、民事法律监督。三是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方向也业务范围特点。
2.3 程序性特点
检察权是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是做出程序性决定的权利。其程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二是检察权无行政权或审判裁决权,其作用主要是启动、推动、变更、终止相应司法程序;三是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只能行使检察监督权,无实体处分效力,因此可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2.4 强制规范性特点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是随意性行为,不能任意进行,法律对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属于规范性行为,而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由国家宪法以及法律赋予,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因此具有强制规范性特点。
3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质
3.1 确保行政权的正当运行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实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方式防止权力滥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是以监督为主要表现。我国权力制约的监督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首的立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构成[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属于专属性权力,其主要对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力实施法律监督。在我国,行政权的行使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因此,违法行政行为将使社会秩序遭受破坏,损害公共利益,从而损害政府形象和法律权威,单纯依靠或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难以防止权力滥用。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根据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因此检察监督也是依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从本质上看,是法律监督权对行政监督权的制约。因此,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正当运行。
3.2 维护法制统一
列宁曾说“法制应当是统一的。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种: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法制统一性是法制的基本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立法目的是为人们提供统一的行为模式,也是国家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目的。检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我国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本质上是对法制统一性的监督。违法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不同场合、不同行政执法个案中的法律执行和遵守都遵从统一的执法标准,也是遵从统一的行政原则和规范。我国是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国家,必须克服地方或部门的保护主义,制止地方或部门对法律实施的非法干涉行为,确保法制统一[2]。因此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制止行政权力越轨,维护法制统一。
4 总结
根据我国最高法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地方立法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基本的职责。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是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不是行政决定权或审判裁决权,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也难以进行有效实施法律监督权,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的设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余华,丁汪洋. 论违法行政行为的私力救济及其应对[J]. 新余学院学报,2015,20(4):24-28.
[2]张峰振. 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转换[J]. 河北法学,2012,30(7):54-60.
作者简介
林林静(1989-),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林昭辰(1987-),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