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今社会,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是人类伟大的创造杰作。目前,基于网络技术兴起的产业发展速度远远超越了传统产业的发展速度。网络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学习中,新生的网络行业蓬勃发展,社会逐渐向网络时代发展。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互联网 +”行动计划,各行各业积极的结合互联网进行行业调整,本文针对“互联网+法律”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相关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机遇;挑战
国家“互联网 +”行动战略的提出之后,各行各业都进行了相关行业内部调整,都在积极的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将本行业的实际发展与互联网发展相结合,创造了“互联网 +”的新生态[1]。本文论述了“互联网+法律”这种形态,联系了法律服务和互联网之间的发展纽带,力求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并在新形势下积极面对机遇与挑战。
1 “互联网+法律”模式的概述
1.该模式概况
“互联网+”模式,其实就是指互联网和其他传统行业的联合。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联合往往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约束,而本文所要论述“互联网+法律”模式就是指这种模式。该模式是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基础之上实现的传统行业信息共享,期间由法律作为连接保障,对其线上和线下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该模式对于促进各大行业和互联网融合意义重大。
2.該模式的应用实例
目前,这种“互联网+”新生态模式已经比较常见,最典型,也是最初的联合模式是马云等人引领的模式。模式表现形式为“互联网+传统市场买卖”,最终形成了淘宝、“互联网+百货商场”形成了京东、“互联网+银行”形成了支付宝、“互联网+交通”形成了滴滴打车等。这些是我国最初的互联网和领域联合结果。目前,互联网正逐步的融入到各行各业中。新生态形式已基本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医疗模式、互联网+教育模式等。目前,随着第三产业的逐渐融合,互联网已经开始渗透进第一、第二产业中。工业化和农业化生产模式受其影响正在发生转变。互联网渗透过程为工业产业,农业产业带来了发展与挑战,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环境和空间。在这一新生态下,“互联网 +法律”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2 “互联网+法律”模式的发展现状及机遇
1.“互联网 + 法律”模式优化了法律领域的服务
目前,我国相对比较成功的“互联网 + 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实践例子为中国快律的创办。中国快律,于2007创办,其主要的建设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据统计[2],现行的签约律师事务所约1500余家,签约律师高达5万人。如此大型的规模共服务于10万家企业。主要的服务内容包含上门律师服务、法律体检、一站式诉讼外包、外包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专门定制律师服务等。它的这种模式其实类似于商业模式中的O2O模式。就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法律咨询、法律交易等活动。这种模式有效的缩减了交易金额,为广大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一般法律服务方也会将标准化法律服务提供给企业客户。线上和线下网络交易大大的提高了服务效率。例如,一个东北地区的企业客户可以将自身企业的相关合同在网上发给中国快律,然后相应的律师就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这种服务形式不受地域限制、效率较高、成本较低。新时代下,网络信息数据共享必然为法律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推进了司法改革
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发展势头较高。正朝着司法正义和司法文明方向发展。期间,互联网发挥了重要作用。所谓司法改革主要是指判决书公开网络化。这一伟大的举措始于《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提出。规定中提出只要是条件符合的判决书都应当公开在网络上,这样大大增进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有力的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利于问责和追责处理。同时也可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度和信任感。判决书的海量发布也便于群众对法律事件的深入讨论,进一步构建了全民学法、懂法的氛围。此外,判决书网上发布这一做法也大大推进了案例制度化建设。对有效判例制度的建立起到基础和铺垫的作用。
3.该模式推动了网络法的建立
所谓网络法,与传统的法律主干内容并不相同,它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犯罪的刑法制度、以及电子政务法等。这些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网络触法行为而建立,是对网络行为、网络平台以及网络交易的一种监管,是对网络中法律关系的一种判定。该法律是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的,对网络环境起到极大的约束效能。
3 “互联网+法律”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1.积极拓展线上和线下的合作
“互联网+法律”模式的出现大大弱化了人们以往对传统法律事务所的依赖,个人的、定制的律师服务逐渐凸显。尽管依赖降低,但是网络法律仍然不能取代传统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供给作用。法律程序网络化大大的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节约了法律服务成本,可以简单的处理一些简单法律事件。但是就案情复杂的案件来说,网络法律服务仍然难以深刻的解答案件疑难,仍然不如传统的法律供给方式,这是该模式的弊端,所以今后应该致力于加强线上和线下的合作。突破障碍,完善法律服务模式。
2.规范网络判决文书的网络传播
判决文书网络公开化可以提高群众的知情权,但是也往往会造成一些安全隐患。例如,文书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机密泄露,或者是泄露了个人的隐私权等。如何做好这些问题之间的权衡一直是相关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热点。文书判决网络公开化提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包括不得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书,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文书不得发布,调解案件不得发布等等。但是就目前的全民网络化氛围下,尽管使用了一些匿名处理,仍然会被网友找出实际当事人的真实资料。这样就造成了隐私泄露等问题。今后,国家应该更加规范该种行为方式,进一步提高文书技术处理手段,减少法律隐患。
3.摆脱“马法”局限
美国曾有法官将网络法的社会地位争论比喻为“马法之议”[3]。他认为网络法就类似于一种不存在的“马法”。所有跟马有关的行为和事件都不能硬性的将其定义出一种“马法”,这样就会导致传统法律结构的错乱。它通过这种比喻指出,不能别出心裁的减弱传统法律效能,硬性创建网络法,只能是就网络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来发展网络法规和规范,逐渐建立并完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新型互联网法律。最终慢慢的形成独立的网络法规。
4 总结
在国家战略引导之下,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也逐渐进行了策略调整。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就是一种革命性的模式转变过程。本文从司法改革、法律服务以及网络法三个层次分析了互联网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机制。今后,法律服务行业应该积极利用互联网环境与互联网技术,不断壮大行业规模和服务效能,积极完善行业的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吴思颖, 周千淇. 刍议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 学理论, 2013(16):129-131.
[2]王仁法.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思维刍议[J].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 2014(3):36-43.
[3]安新华. 忠慧法律管理评论:“互联网+法律”的机遇与挑战[J]. 中国对外贸易, 2015(5):42-43.
作者简介
蒋婧(1987-),女,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