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熙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界围绕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相关领域的组织发展与制度变革始终是讨论的核心所在。运用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理论研究高等教育领域的组织与制度问题,除了关注制度环境影响大学组织行为的合法性机制以外,还需要引入制度主义最新的理论成果——建构性制度主义,重视观念和话语对场域中制度变迁的影响,进而构建新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大学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互构机制,以期为我国大学的组织与制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建设“双一流”;互动机制;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合理性机制
作为20世纪末由我国政府提出并主导实施的国家高等教育战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至今已经走过18年的历程。2015年11月5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为今后我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规划了方向。从最初的“211”和“985工程”,到后来的“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2011协同创新计划”,政府不断出台推进一流大学建设的相关政策,而被纳入各类项目的高校也先后提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与战略规划。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制度环境的改变和大学自身的发展,政府加快了高等教育领域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学内部的组织与制度变革的趋势也十分明显。不少大学的管理者与学者纷纷就“世界一流大学”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许多人认为只有通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内外部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中国高校才能真正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并强调构建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思想和话语体系对于未来我国大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我国一流大学建设与高校组织和制度改革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大学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持续的互动乃至互构,则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变革带来了挑战和契机。
就高等教育领域的组织与制度研究而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站和试验场。如果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相关领域看作一个组织场域,那么需要探讨的问题既包括制度环境对大学组织及其行为的影响,也包括相关制度的生成、维持与变革的机制分析,特别是大学组织作为行动者对于制度变迁的影响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如果要解释该过程中的上述现象,需要思考并回答的问题是——场域中的大学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二者进行互动乃至相互形塑的背后机制又是怎样的?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这些问题提供了理论资源。先前制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在于制度环境对于组织行为的约束和影响,场域中的组织趋同和制度化是研究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在对理论进行反思和借鉴整合的基础上,许多制度理论家开始关注组织与制度环境间的互动与互构的机制,以及由此引起的场域中的组织变革与制度变迁问题。
一、理论反思与建构性制度主义的引入
关于当代新制度主义理论流派的划分,影响最大的主要是霍尔和泰勒(1996)所总结的三种制度主义,即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1]。近年来,有部分学者认为三种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本质上都是静态的,无法很好地处理现实中制度变化的动态性,尤其在解释思想观念和文化认知要素对于行动者的行为和制度选择的影响上缺乏解释力,而这些因素对于行动者的选择和制度变迁而言十分重要。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行动者的偏好是既定的,其利益是客观的并且可以和主观观念分开,行动者在既定偏好下主要根据“成本—收益”的计算确定其行动选择;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非常重视文化规范的影响,但在其理论分析中这些规范往往是给定的,且带有浓厚的环境决定论色彩;尽管历史制度主义很重视历史进程,但它实质上却是非常反历史的,它对“路径依赖”的过度强调,导致它常常无法看到“路径塑造”所引起的制度变化在历史上也是经常发生的。针对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不足,近年来的理论反思与发展趋势倾向于将制度视为复合体而非单一体,强调场域中行动者的行为与互动关系对于制度变革的影响,同时更为关注思想观念和话语体系对于政策调整与制度变迁的作用。
Hay(2001,2006)、Jabko(2006)和Schmidt(2002,2006)等人在对现有制度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构制度主义”,又称“观念制度主义”或“话语制度主义”,其目的在于探究理念和话语对于制度发展与变革的影响力[2]。建构性制度主义强调思想观念和话语在制度形成、维持和改变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较为微观的层面解释制度变迁且具有更强的动态性。建构性制度理论在分析和讨论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时,使用的不是外在规则遵循机制,它更倾向于采用一种组织内生性的结构和概念并将其与制度环境的关系看成一种具有互动性和同时性的过程。其中最新提出的话语制度主义在解释两者互动关系时创造并使用了两个重要概念,它认为在特定环境中组织具有一种“背景的观念能力”,用来解释实际制度是如何产生并存在于组织内部的;另一方面组织同时具有“前置的话语能力”,在沟通性逻辑之下解释组织对于制度环境尤其是制度变迁的影响。[3] 因此,在研究高等教育中制度环境与大学组织间的互动与互构过程时,除了探讨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大学的“合法性机制”以外,还需要分析大学组织可能塑造制度环境的“理性话语能力”。
二、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机制
将新制度主义理论运用到大学组织与制度分析是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组织趋同、学校课程设置、重点大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其研究重心大都离不开制度环境对于大学组织的影响。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跨国研究》中提出了高等教育著名的“三角模型”,认为政府、市场和大学是分析高等教育运行中最重要的三个要素[4]。国内有学者提出,大学的制度环境是“大学组织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建立在社会基础环境之上的、用以协调大学与自身生存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和矛盾,保证大学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的总称。它包括两个方面不同层次的内容,一是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教育传统(非正式制度);二是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5]。因此,政府、社会和市场实际上是大学组织外部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要素。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体制、高等教育市场环境的差异以及大学组织自身的因素,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理应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差异化模式,然而现实中大学趋同性发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将其背后的原因归结为合法性机制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