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关系

2016-09-23 18:14王玉学吴楠谢金华
高教探索 2016年7期

王玉学 吴楠 谢金华

摘要:学术权的规定是高校章程的重要内容。在章程的制定和审查中,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关系如何处理,是困扰各方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对于三者关系,存在上下关系和并列关系两种处理方式。两种方式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厘清三者的关系,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力边界,并遵守凡涉学术事务一律交由学术委员会统领的原则。通过对广东首两批次核准23所高校章程的分析,发现高职和本科院校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差异性,高职院校更多的选择独立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对学术委员会的赋权方面,高职院校普遍不如本科院校。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上下关系;并列关系

高校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和标志。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的组织及运转程序,成为大学治理的基础。[1]学校章程对于明确学校各种组织机构及其权力边界、运行规则,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都有重要作用。其中,高校学术权的规定是高校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存在于大学内部的两种基本权力形式。[2]大学治理变革的要点就应以“大学自治与大学自由”为目标,以“去行政化”为依托,重新匹配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实现“行政型治理”向“学术型治理”的转型。[3]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按照上述规定,高校可以只设立一个学术委员会,无需另外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将前述两个委员会并入学术委员会,并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学位评定等学术相关的事项。现实真的那么简单吗?高校在制定章程中会如何选择呢?教育主管部门在章程核准审查中又该如何把握呢?显然,要准确把握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弄清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的关系。本文即结合章程的核准实际工作体会,谈谈相关问题。

一、两种关系

高校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必然涉及到关于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主要的争议是,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是只设一个学术委员会统领一切教学科研及学位事务呢,还是在学术委员会之外,独立设置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独立设置其中一个),这是在章程审查中必然涉及到的现实问题,也是各高校在章程制定中普遍困惑的问题。目前,高校在章程制定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是上下关系;一是并列关系。

1.上下关系。上下关系就是将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下设专委会,由学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学位、教学指导方面的事务。如果是上下关系,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就不设独立的机构。

2.并列关系。并列关系就是将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之外进行独立设置,将三者的地位平行,分别负责相关事务。

二、争议及选择

1.争议。围绕是否独立设置学位委员会或者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存在争议的。在章程核准中,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或者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关系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一开始专家们 认为①,为强调学术委员会的权威,加强其地位,将学位委员会或者教学指导委员会置于学术委员会之下更有道理,即赞成三者是上下关系。最近,越来越多的专家赞成三者可以并列,即认为三者可以是但不必然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上下关系。

赞成上下关系的理由认为② ,依据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和精神,突出强调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因此,为了维护学术委员会的统一性、权威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不宜再设立与之平行的其他学术机构。

持并列关系的观点则认为③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据《学位条例》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章程里应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之外的独立机构。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学校依法对学生学位的评价与授予,其性质属于法律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有明确且与学术委员会不同的法律依据。因此,其独立设置似乎更有道理。

有高校提出④,作为一个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本科院校,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并列,有利于强化教学工作,将两者并列也是基于学校的一贯传统,长期以来两个委员会分工合作、运作顺畅。在教育部已核准公布的高校章程中,如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和东北大学等均把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教务)委员会并列。此外,学校有大量的非学术事项需要专门委员会审议,不能把这些事项都列为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对职员的考评,对教师工作量、非专业的工作表现、师德等的考评,就不是学术委员会所能胜任的。

2.选择原则——学术委员会统筹学术事务。我们认为,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设计,既可以选择上下关系,也可以选择并列关系。关键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必须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或者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将三个委员会中涉及事务的事项统一交由学术委员会来处理。这一原则是底线,也是红线。

第一,理清三者关系,界定清楚相互之间的权力边界。对于学位委员会,在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应将学位授予中涉及到学术评价的部分交给学术委员会统一行使,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应有任何越权和干涉行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只对相关学位授予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两个机构就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形成分工合作的关系。同时,参照单独设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涉及到的学术事项,也应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决定或审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独立性只能体现在学术事务之外的事项或相关领域。因此,对于独立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高校来说,关键是要厘清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第二,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上述原则,不仅可以保持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或者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关系的逻辑一致性,这种操作方法也是符合教育部规定精神的。教育部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中指出:“根据自身实际,高校可以对现有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保留有关学术组织的独立地位,但要相应调整职能,明确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保留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此可见,高校可以独立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但对于授予学位标准等涉及学术评价的事宜应由学术委员会来统一行使,以维护学术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样的道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置也必须强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立法初衷,以及“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地位是必须保证的。如何保证呢?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的精神,高校对“教学指导”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可以保留下来,也可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前提是要明确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由此可见,单独设置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样必须受到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三、广东设置情况

本文以广东省第一、二批次核准公布的23所(包括16 所本科院校和7所高职院校)高校章程核准为例进行分析⑤。该23所高校章程全部专章、专节或专条对学术委员会进行了规定,对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三者关系部分高校采取上下关系,部分高校采取并列关系。

1.基本情况

第一,上下关系。23所高校中,只有5所高校选择上下关系,将学位授予、教学指导、职称评定等职权都统一授予学术委员会来行使。

第二,并列关系。23所高校中,除5所外,其余高校均选择并列关系来处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关系,占比近八成。但是这里还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即并列设置学术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是多数,达15所高校,占了大部分,4所高校独立设置了教学指导委员会⑥。18所高校中,有3所学校在三个委员会之外,还设立了专业咨询委、职称委员会及职务评聘委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见表1。

2.高校间差异性分析

第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差异。高职院校更重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独立设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高校对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关系选择并列关系。

16所本科高校中,有14所本科高校独立设置学位委员会,高职院校不涉及学位的授予,所以没有学位委员会,主要是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及其他一些专业委员会的并列设置。相反,本科院校独立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学校并不多见。在16所本科院校中,只有1所学校独立设置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余15所高校都将教学指导作为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委会,或者直接将教学指导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一项职能加以规定。7所高职院校中,3所学校独立设置了教学指导委员会,这一比例远高于本科院校。说明高职院校对于如何处理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关系存在更多的困惑。高职院校普遍对于独立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呼声更高,重要原因之一是高职院校定位是培养实用型、应用型人才,科研实力相对弱,教学工作被摆在相对更重要的位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机制成熟、时间较长,因此教学指导委员会势必得到强调,甚至比学术委员会更加重要⑦。 体现在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规定得比学术委员会更为详细具体,说明高职院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运作机制比较成熟,而学术委员会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学校处理起来显得比较谨慎且经验比较不足。具体情况见表2。

第二,学术委员会下设专委会的差异。本科院校一般均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设置比较全面,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及学术道德方面的事务。体现出本科院校对学术委员会承担职能(期待职能或者实际职能)方面考虑得相对比较成熟、比较自信。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下属专委会的数量则较少,7所高职院校中,有2所学校在学术委员会下未设置任何专委会,4所学校仅设置了一个专委会,只有1所高校设置了若干个专委会。这可能反映出高职院校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没有经验和把握,为慎重起见索性不写那么具体。

第三,学术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差异。人们往往把学术委员会的现实地位和作用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联系起来,甚至习惯于从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来观察高校去行政化的进程或者调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风向标。[4]由于在高校章程中都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限定了学术委员会中具有行政职务的委员的比例,我们无法获知学术委员会实际运行的状况和效果,仅能考察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起点及其差异。很多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起点是副高而不是正高,仅有一所学校要求是正高职称以上。而本科学院一律规定是正高以上。这可能与高职实际情况有关,有的高职院校反映说全校都没有几个正高,严格按照正高职称则学术委员会会因人数不足无法组建。培养实用性、应用型的人才的特点决定了在高职院校中,可能有一些企业界、实务界的高管会被吸纳到学术委员会,他们实践能力很强,但职称和学历不一定高,所谓“英雄不问出处”,降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学历与职称资格的要求,有利于学术委员会更好的汇聚精英,“不拘一格降人才”。

3.对学术委员会赋权程度的差异

高校对学术权的落实,首先是建立学术委员会,其次是对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进行落实。高校学术权分为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四项职权,而四项职权中,最关键的职权又是决策权和评定权⑧。如果能够对四项职权进行明确区分、界定,将有利于四项职权的最终落实,特别是对决策权、评定权的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23所高校对学术委员会职权的规定,能明晰划分四项职权占绝大部分,达21所。未明晰划分的仅有2所,高职和本科院校分别为1所。学术委员会四项职权的划分,有利于学术委员会所承担学术权的落实,也有利于高校内部学术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广东高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是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情况仍不够如意。明晰学术委员会几项职权的21所高校中,9所高校未明晰决策权/评定权,其中有1所学校变相未明晰决策权/评定权,8所学校未规定学术道德、学术纠纷裁决权(包括3所高职院校和5所本科院校)。学术委员会四项职权明晰且有决定权/审定权的仅有12所学校,占全部23所高校的52%,由于决定权/审定权对学术委员会是最为关键的赋权,因此,这一比例还是显得过低,赋权情况有待改善和提高。相对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赋权情况更不乐观,7所高校中仅有2所进行包括决定权/审定权的完全赋权,占比不到30%,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职院校学术相关事务可能相对较少的实际状况(见表3)。当然考虑到高职院校的定位和职能,教育部规定对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可以参照执行”,非必须执行,明显带有倡导性。

相比部属高校,地方高校“行政化”倾向更严重,存在行政权力“泛化”“失真”的现象。高校对学术委员会的赋权不足(特别是对决定权/审定权赋权不足)会导致学术权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弱化,还可能使得学术委员会这个“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难以名副其实,因此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小结及进一步思考

结合广东首两批23所高校章程核准的情况,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章程建设中,特别是在高校学术权的建设和审查工作中,以下几方面值得重点关注,深入研究思考。

第一,学术权审查的重点在明确三者关系及权力边界方面。对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之间关系的选择,不管是采取上下关系还是并列关系,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存在上下关系就绝对比并列关系好,或者一定要采取上下关系的结论。允许高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慎重考虑和制度设计是更加科学的态度。若采取上下关系,这当然是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定》的要求更为一致的选择。若采取并列关系,则应该注意,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清晰,并且通过制度设计界定清楚两者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权力边界,一定要将所有学位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委员会的职能中涉及学术的部分完全的赋予给学术委员会,不能越权,也不得混淆。否则,并列关系的设置就可能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定》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审查的重点应放在三者权力边界是否清晰界定方面。

第二,关于赋权问题。虽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了强大的专家队伍、制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来核准高校的章程,我们仍然发现,有的高校章程仍未明确区分学术委员会的4项职能,对学术委员会赋权程度不够,达不到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标准,而其中高职院校相对本科院校又存在明显的差距。这反而证明章程是反映现实的,虽然对学术委员会的足够赋权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如果拔苗助长恐怕也会适得其反。同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高校学术权和行政权二元对立起来,要从高等教育使命的角度去认识二者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仅要实现相互的平衡,也要与其他要素相协调,形成合力。[5]

第三,强化落实工作,防止学术委员会职能虚化。高校学术委员会还是一个新鲜事物。通过广东省首两批次23所已核准公办高校的设置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学术权的建立完善仍然任重道远。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各高校已初步建立起了学术委员会的架构,完善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能,相信这将是依法治教、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令人欣喜。但应当看到,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框架的建立仅是迈出第一步,章程核准只是起点,接下来有待于各高校依据章程制定和修改完善各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权的落实不能仅盯着校长是否担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关键是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否明晰并得到保证。从国外情况来看,不少大学校长也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作为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桥梁。“徒法不足以自行”,章程建设及学术权的落实同样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需要通过主管部门、校内各利益主体、校外相关组织等各方力量多维度、多视角、多层次的大力监督和推进。同样,为了落实好高校的学术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学术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①为顺利开展广东地方公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建立了高校章程核准专家库,从高校聘请高教、法律及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高校章程的初审工作,以下将高校章程初审专家简称为初审专家或专家。

② 初审专家一开始比较倾向性的观点是,应该按照上下关系来处理三者关系。

③ 在章程研讨会上,部分初审专家们提出应采取并列关系处理三者关系,特别是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应并列设置。

④ 第一批参加章程核准的4所高校中,个别学校坚持应独立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提出了相应理由。

⑤ 广东已于2015年12月31前全部完成了85所公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本文仅以其中第一批、第二批高校章程为例进行分析。

⑥ 4所中包括1所本科3所高职,其中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设置了“职教咨询委员会”,由于该校以职业教育为主,我们将该委员会归入类似教学指导委员会性质的专门机构而加以统计。

⑦ 部分高职院校在一开始上报核准的章程文本中规定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却未规定学术委员会。

⑧ 在具体章程文本中,决策权和评定权又被称为决定权、审定权。各高校在名称方面不太统一。

参考文献:

[1]张国有,主编.大学章程:序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2]阎亚林.论我国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94-100.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校行政和学术权力的运行机制研究”成果报告[J].大学(学术版),2014(1):77-82.

[4]殷忠勇.程序公平还是价值公正: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取向[J].江苏高教,2015(2):54-56.

[5]李健.对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审视——基于高等教育使命实现的角度[J].教育探索,2014(12):1-3.

(责任编辑 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