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共识性取向∗
——基于2006-2014年A省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分析

2016-09-23 09:32曾明谢婷
新视野 2016年5期
关键词:政协提案界别党派

文/曾明 谢婷

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共识性取向∗
——基于2006-2014年A省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分析

文/曾明谢婷

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分析视角,通过对A省884份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提交的政协提案的研究发现:民主党派提案更关注公共利益,特别是全省性的公共利益;地区性公共利益或界别利益相对要少得多。在提案的类型上更关注经济建设和教育医疗等民生项目和弱势人群的利益;没有提案涉及党派自身发展,对中共和政府监督类的提案也只有一份。这些发现表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更强调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及中心任务的一致性,而较少关注民主党派的界别利益;另一方面,在正式的参政议政平台上,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也不够。可以说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更多体现共识性而非界别性。政协提案弱化界别代表性而强调对弱势群体及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共识性价值追求。

协商民主;民主党派;共识性取向;代表性民主

一 问题的提出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现阶段最主要的两种民主实践形式,由于民主传统、公民社会的构建路径等差异,目前西方社会主要以选举民主为主,中国则以协商民主作为当前民主实践的主要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和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的协商机构。

人民政协的性质,从中国共产党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统战组织;而从国家政治结构功能的角度看,人民政协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或政党组织。[2]邓小平在1979年明确指出:“我国的各民主党派都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3]作为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政协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效避免了党派竞争的重重矛盾,各党派通力合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建言献策,形成了和谐融洽的政党关系。[4]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正式、规范的协商制度,民主党派以建议、意见、提案等多种形式实践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实现了与共产党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随着政协组织的完善,政协提案工作也向着规范化、亲民化、民主化、务实化、快捷化的方向发展,但仍存在着提案本身缺乏高度、缺少调研、缺少培训等直接影响提案质量的问题。[5]政协提案是民主党派参与政协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各参政党凭借完整的组织优势、党派成员的数量优势及精英分子的智识优势,以党派名义提交的政协提案是民主党员整体性功能发挥的代表成果,是政协形象的重要代表和作用发挥的主体。[6]同时,民主党派的集体提案亦成为其增加党派成员凝聚力、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媒介。[7]

然而,学术界关注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研究并不多,现有文献也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宏观探讨政协的性质、职能的履行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其进行量化分析的极少。只有林伟、鲁开根通过分析广东省民主党派2006-2012年提交给政协的团体提案及江门市2003-2012年提交给人大的议案和政协的提案,探讨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问题。[8]他们的研究发现,民主党派最关注公共利益与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对本党派自身的利益关注少之又少。他们将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归结于广东省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即在这些发达地区民主党派自身的权益已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而主动关注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从一般政治学常识来看,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民主党派的自身权益并不仅限于物质利益的保障,即便他们仅限于物质利益的满足,也并非经济发展水平高就能保障各民主党派物质利益的需求;更何况广东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其所研究的江门市也并非广东省经济发展最好的地区。若从民主党派和政协本身所强调的界别代表性来说,它们更关注公共利益应该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为此,笔者将以中部某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民主党派近年来向省政协提交的提案为对象,具体分析当前中国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过程中,其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及民主监督三大职能的履行情况。即各民主党派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是更多地代表公共利益还是界别利益,他们有没有以政协提案的方式来有效监督执政党?

二 政协协商民主的共识性取向

(一)政协的协商民主性质

“人民主权说”认为,民主即是人民实现自治,但由于难以转变为现实的社会治理方案,很快便被代议制民主替代。拥有主权的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有效解决了直接民主的现实性难题。韦伯则认为:“由代议机构统治的团体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如果民主意味着所有成员皆有同等的权利,相反的,历史经验显示:发展出代议政府的典型地区反而比较多是贵族或财阀的社会。”[9]也就是说很难设计出良好的制度,来约束被选举出来的代表选民利益以实现公共的善,代议民主必然向现实妥协,演变成精英主义。在这一过程中,少数人的利益成为民主的牺牲品,多数人的利益亦被精英践踏。[10]

西方既有的政治民主模式遭遇实践挫折与经济的迅速腾飞及社会分化的加速息息相关。以投票方式选择竞争性政党,使其作为选民代表制定公共政策实现利益,理论上看似完美无缺,但却在实践中引发了多数人暴政、委托—代理难题及公民的政治冷漠等一系列问题。[11]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有限性,使得大量公共政策陷入合法性危机,严重影响了政府绩效及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12]而社会分化的加剧,既有政治参与渠道对社会弱势、边缘群体的排斥,这一政治制度化不足的情况将导致政治不稳定风险日益增加。[13]

协商民主正是在自由主义民主这一实践困境中发展成熟的,它意指这样一种治理模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合法性,协商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对所有公民都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14]

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决策的讨论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15]弱势群体与精英群体在协商民主平台机制上平等对话,最大限度降低了层级关系的差序性,突破了科层体制格局下的“累积性不平等”,[16]公平分配话语权力及公民间的政治平等得以实现,公民间逐渐形成平行合作的关系网。[17]由此,精英主导决策过程的情形不复存在,“公共协商”成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异质化群体的思想、意见在互换的过程中相互包容、妥协,最大化利用公共理性的过程中,公共利益成为最终的价值追求。[18]

显然,协商民主理论与当前我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内在一致性。各民主党派、团体和界别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是多元社会主体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与协商民主的多元包容性高度契合;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这一制度性平台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誉与共”的和谐政党关系实现了协商民主包容、妥协、追求共识的最终价值追求。

(二)协商民主的共识性价值追求

协商民主区别于传统民主的运转模式,多元主体的平等对话,突破了票决民主中的多数对少数的剥夺与践踏;而协商平台上的交流、妥协与包容则是对传统民主过程中排他性、竞争性与对抗性的否定。[19]在这一过程中,共识得以实现,并成为协商民主的最终价值追求。

共识性,即最大化利用公共理性谋取公共认识的状态,是协商民主平台有序运转的必然结果。共识性并非对差异性的简单否认,对同一性的盲目追求。在这一机制下,少数群体的意志得以表达,在交流与妥协的过程中,个人意愿也被充分尊重,并在相互妥协的过程中达成一致。可见,共识性内含包容性、广泛性与普惠性。[20]

协商民主过程中共识性的价值追求所体现出来的包容性、广泛性与普惠性,对于当前我国阶层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愈演愈烈的现实困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制度性的协商平台,将各界人民群体纳入民主决策过程,在理性交流、平等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异质群体,保障弱势群体权利,达成共识,实现公共利益。

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相对剥夺感、阶层意识急剧加深,是当前中国冲突性集体行动的宏观情景。[21]以隐性失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社会信任危机和网上群体性事件等民生性问题为主的社会抗争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现,[22]这些群体性事件大都指向具体的政策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博弈方式,并无反体制的政治诉求。[23]这一特殊的利益博弈方式为公民提供了一个非制度化的参与途径,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弥补制度化途径的不足,提高民主和善治的程度。[24]但是,作为特殊利益博弈的社会抗争通过非制度化渠道无法解决,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成为党派或集团间的激烈对抗与冲突,而国家和政府又没有能力去平息这一激化的冲突时,就极易导致社会分裂甚至是民主的崩溃。[25]因而,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这一制度性平台,协商解决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弱化界别代表性而强调对弱势群体及公共利益等共识性的价值追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三 政协提案的分类操作方法

(一)政协中民主党派的界别分类

A省只有六个民主党派,分别是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和九三学社。本文从2006-2014年A省各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提交给省政协的提案入手,从资料的可得性、完整性、研究的目的性出发,建立了以提案类别、利益代表性、地域代表性等为指标的政协提案数据库。在提案的分类上,我们首先对民主党派的提案按经济、科教文卫、社会管理、城市管理、政府监督、党派自身利益等内容属性进行了划分,以此归纳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点,并与A省省委工作的重点进行比较。

政协本身是各界别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平台,各民主党派本身也是特定社会人群的代表。我们以各民主党派党章及其党员的身份来源为依据确定它们各自所代表的界别(详见表1)。A省政协现有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8个党派界别、8个联合会界别、10个行业界别及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人士界等29个界别,从第九到第十一届这三届政协委员数量每届大概在690人左右,以党派、联合会及行业划分的各界别委员所占比例较为均衡。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和九三学社六个民主党派的政协成员数量及占比情况如表2所示。近年来,各民主党派的政协委员数量基本稳定,六大民主党派占委员总数的23%左右,就该省政协当前29个界别的划分而言,民主党派成员在数量和占比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政协党派提案的利益取向分类

基于以上界别分类,从提案涉及的对象或人群出发,可以将提案代表性划分为党派自身利益、所在单位利益、界别利益、特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提案涉及人群主要为其所联系群众的,我们将之定义为界别利益;关注特殊群体和社会公共问题的,归结为公共利益。从公共利益类提案关注问题的层次出发,我们将其分为地区性公共利益和全省性公共利益。如果提案更关注党派自身及所联系群众利益的,体现出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过程中的界别性;而关注公共利益,尤其是全省性的公共利益,则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共识性价值追求。

2006-2014年,各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向人民政协提交的提案及其他界别的团体提案的具体情况详见表3。这八年,民主党派每年提案平均都在110份左右,占全部政协的1/6左右,远远高于以行业为标准划分的界别团体及政协内部组织结构——“专委会”的团体提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各界别参政议政、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与所在界别的组织程度相关。一般来说,各民主党派其自身组织化程度高,组织发展相对成熟规范,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意识与能力相比其他界别要高出一定水平。而政协内部的“专委会”虽然在专题的选取和研究上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但却被认为其形式与当前我国人民政协的“统战组织”“多党合作”的性质定位不适应,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专委会”转化为“职能工作委员会”,以更好地落实政协职能,发挥组织绩效。[26]

四 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实证分析

(一)民主党派提案的类别分析

2006-2014年中,A省六大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向省政协共提交884份提案,涵盖经济、科教文卫、农业、交通、环境等各方面的问题。笔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将提案类别划分为14类,对民主党派政协提案进行归类,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1 民主党派党员主要身份来源

表2 A省政协民主党派成员数量及占比(人)

表3 2006—2014年A省政协民主党派提案数量(件)

表4 A省民主党派提案类别

从中可以看出,经济建设类提案稳居榜首,并远远超出其他类别,这与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围绕着“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广泛协商的初衷是一致的;且近十年来,中国仍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得经济发展必然成为党和政府决策的重中之重。农业粮食类提案占总提案的14.1%,一方面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城乡差距愈拉愈大,着力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建设新农村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A省是一个具有悠久农业生产历史的农业大省,民主党派基于省情为本省农业发展建言献策,符合该省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反映出各民主党派对三农问题的重视。

此外,科教文卫类提案总计236件,占总提案的26.6%。这与这些年来中央政府日益重视民生工程的趋势是一致的。这八年中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方面都出台了大量政策,如实现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4%的目标,义务教育从过去的“以乡为主”改为“以县为主”,建立覆盖全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这些公共政策也日益成为各民主党派关注的焦点;且近年来医疗改革、医患纠纷、看病难、看病贵等都是社会热点问题,这类提案的占比反映出各民主党派也密切关注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体现出它们与共产党“协助代表人民利益”的特点。[27]从一些党派的界别代表性来看,民盟、民进、农工党和九三学社的党员以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这些提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主党派的界别代表性。各民主党派凭借其党员的专业技术和知识优势,发挥整体性功能,以党派名义向省政协提交科教文卫类提案,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更能引起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有利于将提案转化为社会公共政策。

各民主党派向省政协提交有关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类提案共91件;涉及交通、房地产等热点问题的提案反而较少,仅占总提案的5.5%。由此看来目前学界对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一些批评,如盲目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不结合专业优势、地区特点来深入调研撰写提案等并不是事实的全貌。

从以上实证分析结果来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过程中一方面紧紧契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初衷——围绕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展开协商;同时还发挥民主党派党员多以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的优势,结合各党派的专业知识技术优势,积极向省政协提交经济发展和民生类的提案。但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八年中,这六大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向省政协仅仅提交了一份关于廉政建设类的提案。理论上,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但实际看来,“相互监督”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政治原则、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上;而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提意见、做批评上。[28]显然,现阶段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没有真正落实,党派监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并发挥作用。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让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通过提案建议、专门化的监督机制等形式落到实处。

(二)民主党派提案利益代表性分析

为进一步考察民主党派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中的作用,我们还分析了这些提案的利益代表性问题,从提案涉及的主要人群和层次对其利益代表性进行分析,以政协提案为载体,透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

传统观点认为,民主党派主要代表本党派自身及其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新时期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性呈现出新特点,其政治参与具有双重功能,在代表所联系群众的利益的同时还协助中国共产党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29]罗振建指出,民主党派是“三者代表”:即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利益的代表。[30]本研究的分析结果反映出民主党派现实政治协商过程中与这些传统观点的差异。884份提案中没有一份提案是关于党派自身或党派机关等单位利益的,代表特殊群体利益的有61例。涉及界别利益的提案有171件,仅占总提案的19.3%,绝大多数提案关注的是与人民群众有关的公共利益,占总数的73.1%。换句话说,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过程中更关注公共利益而非界别利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对界别利益的操作化主要是依据各民主党派主要成员的身份及其所提交的提案内容的相关程度来进行归类的,以此突出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所发挥的专业优势。比如说,以从事文化教育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民盟提出关于教育改革方面的提案,我们将之归类为界别利益,但显然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提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由此可以发现,民主党派代表自身所联系群众的利益的同时,越来越广泛地关注公共利益。

就民主党派提案关注的层次来看,88%的提案关注的是省及以上的公共事务,12%的提案对地方性公共事务提出具体的参考性解决办法。作为省一级政协委员,将其参政议政的焦点放在全省宏观性的公共事务上,集中力量解决全省性的重大问题,符合省政协和各党派省级委员会的身份定位。

所以,“涉黑关联性企业”一经合法注册,其内部的组织结构亦发生了社会化的变化,成为经过工商主管部门认可的组织层次,因此就不能将其内部的组织层次简单地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层次[3]。因此,在区分涉黑组织与关联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三)民主党派提案的进一步讨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共识性价值取向

对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类别、利益代表性和地域代表性的简单分析,我们发现:民主党派通过提案这一重要载体,能较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以实现各党派界别间的共识性,使得协商民主这一价值层面上的理想追求成为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一项有序运转的政治制度安排。

政协提案作为各民主党派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是协商民主过程中交流、对话、妥协与协商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的本质在于对话,故而又称“对话民主”,是多元平等的主体基于自愿信服对方“说理”基础上的偏好转化,[31]它突破了多数民主的排他、竞争、对抗的弊病,在协商的过程中自动妥协让步以达成共识,协商民主过程中,多数人的意见只是底线,通过理性对话,使“多数”尽可能最大化才是目的。政协提案作为民主党派与共产党政治协商的重要方式,是民主党派党员集思广益、发挥整体性功能,就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重大问题与共产党交流对话的过程。一方面,以党派名义提交的团体提案,在提案问题的选取、调研收集资料及形成对策建议的过程中,民主党派内部就以协商的方式展开了党员间的对话与妥协,通过相互信任的主体间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以党派团体的名义向人民政协提交提案;另一方面,当前政协提案的作用虽然仍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执政党和国家的决策能起到重要的咨询、参谋作用。[32]也就是说,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提交,及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是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理性协商。最后,民主党派政协提案的利益代表性与协商民主的最终价值追求具有内在一致性,体现出共识民主的特点。对提案的利益代表性分析发现,80%以上的党派提案都关注全省性的公共利益,在协商的过程中表现出对基本共识的追求,各民主党派协助代表人民利益。

政党的本质属性即是特定阶级的代表,各民主党派在代表自身利益的同时,比较关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显示出民主党派在具体的政治活动中与中国共产党保持根本利益一致的特点。党派间和谐融洽的合作型政党关系,则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这一共识性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减少由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社会剥夺感带来的社会分裂风险。

五 结 论

基于2006-2014年A省六大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向省政协提交的提案的类别、利益代表性与地域代表性的分析发现:

第一,就参政议政的内容来看,民主党派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区域特色及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就经济建设、农业粮食及科教文卫等方面以提案的形式向执政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但在参政议政、民主协商的同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并未落到实处,这八年中,以党派名义向政协提交的提案中,仅有一份涉及廉政建设。当前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事后监督上,而未能通过政协这一制度性平台,在反腐决策前的议政阶段,主动以提案等形式提交关于反腐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参政党的事前监督作用。

第二,从其利益涉及的群体及阶层出发,可以发现各民主党派都积极主动关注全省性的公共利益,相对忽视自己所代表的界别利益。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884份提案中没有一份显示是代表民主党派自身利益的。究其原因,可能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直接相关,该条例第十八条严格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情形,“民主党派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便是其中一条。从这项规定来看,不提出反映自身组织发展问题的提案其实是一种制度性安排的结果。当前提案所反映的共识性追求,是政协制度和党派自身的内在属性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共识的产生,能有效避免社会分裂。

第三,就民主党派政协界别的分类而言,各党派对于特定社会人群具有较高的代表性,是协商民主多元主体共同平等参与公共决策的体现;各民主党派以意见、建议、提案等形式有效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各党派间的互动,是多元平等主体间对话交流的有效形式;而对其政协提案的内容及利益代表的分析发现,各民主党派涵盖当前社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发展、科教文卫等问题上积极向执政党建言献策,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达成共识。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多元社会主体在政治协商这一制度平台上,能就广泛的公共利益,通过有效的对话交流,达成共识,是协商民主有效运转的必然结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

[2]谭平:《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与国家决策程序》,《探索》2014年第2期。

[3]邓小平:《在五届政协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人民日报》1979年06月16日,第1版。

[4]董树彬:《协商民主: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2期。

[5]张宏光:《增强政协提案工作实效性的对策思考》,《理论探讨》2010年第6期。

[6]王江燕:《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机制探讨》,《新视野》2014年第2期。

[7]姚小远:《政协提案: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载体》,《上海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8]林伟:《广东省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的实证分析》,《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林伟、鲁开根:《地方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研究——以广东省江门市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实证分析为基础》,《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9]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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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杨丽丽:《公共政策合法性危机的产生及其消解——基于协商民主的视角》,《行政论坛》2015年第1期。

[13]亨廷顿:《变化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2-58页。

[14]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姆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7页。

[15]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姆森:《商议民主》,谢宗学、郑惠文译,台北: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年,第7-8页。

[16]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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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卢瑾:《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现状与启示》,《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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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陈怀平:《内涵、主体与范围:梳厘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

[32]施雪华:《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功能重心的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余茜

D6

A

1006-0138(2016)05-0079-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与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现象研究”(13BGL120);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招标课题“高校反腐倡廉与廉政文化建设研究”(ZD12);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基金“二次分配均等化导向: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可能路径研究”(YC2014-S008)

曾明,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昌市,330031;谢婷,梧州学院文法学院助教,梧州市,5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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