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吗?
——兼论市场竞争的影响

2016-09-23 09:19李强田双双
关键词:规制样本强度

李强,田双双

(中国矿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吗?
——兼论市场竞争的影响

李强,田双双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以2008—2013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市场竞争可能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呈倒“U形”关系,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增加,企业环保投资先上升后下降。说明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存在“度”的限制。(2)目前大部分样本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强度较低,尚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意味着进一步提升环境规制强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环保投资。(3)市场竞争与环境规制具有互补性,表现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越大。市场竞争作为一种外部机制,有助于强化环境规制的执行效果。

环境规制;市场竞争;环保投资

近年来,中国部分地区水体污染严重、“三废”排放超标、雾霾天气频发,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超过80%的环境污染物产生于企业,企业已然成为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沈红波等,2012)[1]。作为环境污染的主体,企业对污染治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加大投入。但值得关注的是,现有研究发现,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是一种“被动”行为,普遍存在投资不足的现象(唐国平等,2013)[2]83-89。为剖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学者们尝试研究企业环保投资的驱动因素。Maxwell和Decker(2006)[3]、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4]从环境规制视角指出,企业污染治理投资的动机是满足合法性要求,是应对政府环境规制压力所做出的反应。但对于环境规制能否促进企业环保投资,国外实证研究尚未取得一致结论,二者正相关、负相关、非线性相关等结论均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证实,还有待进一步的经验证据(Kesidou和Demirel,2012[5]862-870;Sanyal,2007[6];Leiter等,2011[7]759-770)。国内方面,唐国平(2013)[2]83-89研究发现,政府环境管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之间呈“U形”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该结论是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得出的。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等,均是针对重污染行业。相比于一般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更加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面临着更为直接和严格的环境规制,驱使其重视对环保责任的履行,环保投资决策更有可能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而且所披露的环保投资数据更为客观。因此,选择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有助于提高环境规制后果研究的针对性和可靠性。此外,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单一地依靠政府或市场的力量显然会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政府“有形之手”的职责在于设计合理的环境政策,而市场“无形之手”引领企业在政策规制下生存发展并获取竞争力,政府和市场都可能会对企业的环保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但目前从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共同作用视角的研究文献还不多见。

因此,本文基于2008—2013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的相关性,以及市场竞争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本文的贡献在于:(1)选择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提高研究结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为国家出台的面向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政策提供直接的经验证据,是对以一般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文献的有益补充;(2)综合考虑环境规制造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实证发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强度呈倒“U形”关系,表明随着环境规制强度超过“临界值”,企业环保投资会出现逆向选择,造成政策失灵,并进一步通过计算曲线拐点判断政策取向,是对已有环境规制政策效应研究的拓展;(3)检验市场竞争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作用,系统研究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个体影响和交互影响,弥补现有研究对市场作用重视不够的不足,避免单一机制研究可能导致的结论偏差,为重污染行业市场化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

合法性理论认为,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Suchman(1995)[8]对合法性给出了一个权威的定义,是指组织的行为与社会规范、价值观、信仰以及解释体系相一致的状态。一个组织如果不是信奉社会所认同的目标、方法和结果,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甚至无法存在下去(沈洪涛等,2010[9])。环境规制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硬性的合法性要求,发挥着引导企业环境行为的功能。政府环保部门有权处罚环境污染的企业甚至可以强制关停,企业为获取合法性认同,只能增加环保投入(Kesidou和Demirel,2012[5]862-870)。“波特假说”也认为,环境规制能够带来“创新补偿效应”,有利于实现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的共同提升(Porter,1991[10];Porter和Van Der Linde,1995[11])。但“要素禀赋假说”指出,企业环保投资决策是在遵守环境规制的收益和成本之间权衡的结果。如果要素禀赋的优势高于相应的环境遵守成本,企业能从大量的投入要素中获取收益,就会接受严格的环境规制(唐国平等,2013[2]),反之,若遵守环境规制的成本大于收益,企业将减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

在中国转型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为了改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局面,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企业面临的合法性压力不断增大。而且,由于政府掌握着关系到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资源分配权力,从而使得与政府建立联系成为企业所需掌握的重要资源(李维安等,2015[12])。有政治关系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贷款、更优惠的税率、更高的市场占有率等,更容易进入高壁垒行业(Faccio,2006[13];罗党论和刘晓龙,2009[14])。企业为了维护和发展与政府的关系,以便持续地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必然会以实际的行动来满足政府的期望和要求(李四海,2010[15]161-178)。可见,当环境规制强度处于企业可承受范围内,无论是为了满足合法性要求,还是作为向政府“示好”的一种手段,企业都会加大环保投资。但是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企业的应对态度有可能发生转变。李玲和陶锋(2012)[16]70-82研究指出,环境规制强度存在最优水平。在环境规制达到一定强度后,要素禀赋优势的拐点将出现,此时环保投资成本超过遵守环境规制所带来的收益,随着二者差异的逐渐加大,经济利益有可能驱动企业对待环境规制由服从转变为抗拒,宁可接受违规处罚,也不愿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实证方面,Leiter等(2011)[7]759-770研究发现,适当强度的环境规制能够增加企业投资,但影响逐渐减弱,当企业遵守环境规制的成本太高时,环境规制对企业投资就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强度呈倒“U形”关系。

(二)市场竞争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作用

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市场竞争对企业环保投资具有促进作用 (Luken和Rompaey,2008[17]759-770;Chaton 和Guillerminet,2013[18]215-228)。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企业管理层面临的经营风险变大,这使得高竞争行业内的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主动性上升。根据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主要依靠成本领先和产品差异化。环境规制相当于在行业内设置了绿色进入壁垒,将不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企业淘汰出市场。存续下来的企业由于掌握绿色技术实现了产品差异化并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而且环保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利润增加带来贡献(孙剑等,2012[19];姜雨峰和田虹,2014[20])。因此,高竞争性行业内的企业对政府出台的环境规制政策更为积极,将环保投资视为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途径,环境规制执行效果更加显著。

寻租理论也从另一个视角为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提供支持。寻租起源于政府规制。寻租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在环境规制中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王珂等,2010[21])。一些垄断行业和地方环保部门之间利益输送的腐败丑闻频发,某种程度上说明寻2租现象的严重性,权力双方确实存在对自身利益的追逐。除了环保监管部门有出租权力获得利益的动机,地方政府官员出于经济发展、政治晋升等动机也倾向于放松对垄断行业的环境要求。寻租空间越大,企业资源配置越受到扭曲 (顾元媛和沈坤荣,2012[22])。这些寻租活动使得垄断行业的环境规制效果受到较大的弱化。垄断性企业由于其所处的强大地位,往往使得环境管理者放松规制,扮演了阻碍环境规制顺利执行的消极角色(贺灿飞等,2013[23])。相比较而言,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市场力量较为均衡,企业利润水平一般较低,寻租的成本相对较高,而且权力出租方会受到更多利益主体的监督,出租权力将面临更大的政治风险。因此,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对环境规制政策的干扰能力较弱。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越显著。

二、研究设计

表1 变量定义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发布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08年普遍被认为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环保投资数据也开始逐渐得到披露。因此,本文以中国2008—2013年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关于重污染行业的界定,参考环境保护部2010年出台的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并根据2012版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重污染行业细分为20类。共收集2008—2013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817份,其中有364份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了环保投资额。在此基础上,样本筛选过程为:剔除样本所涉期间被ST、*ST以及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公司4家,原因是此类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异常,不具有代表性;剔除数据存在缺失的公司5家,原因是为了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并未采用其他数据代替。最终得到355个样本。

环保投资额数据是从证监会官方网站巨潮网下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然后逐一阅读并手工整理得出。计算环境规制强度时用到的“工业三废”数据和“工业产值”数据分别来自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 《中国统计年鉴》。其他变量的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和CCER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年报得到。为避免异常值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型变量在1%与99%分位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选取与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环保投资(Epi)。借鉴研究企业环保投资的现有文献的普遍做法(唐国平等,2013[2]83-89;张功富,2013[24]),用环保投资额与平均总资产的比值来反映环保投资规模。

2.解释变量。(1)环境规制强度(Reg)。由于综合指数比单一指标更能全面反映政府环境规制强度,本文借鉴唐国平等 (2013)[2]83-89设计的环境规制综合评价方法,计算地区环境规制强度的综合指数。(2)市场竞争程度(Compe)。借鉴吴昊旻等(2012)[25],采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表示行业内的竞争程度。先计算行业内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然后将该行业内各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求和。HHI指数越小,说明行业内竞争程度越高。为便于分析,本文将HHI指数逆向化处理,即用HHI指数的倒数来表示市场竞争程度。

3.控制变量。综合唐国平等(2013)[2]83-89、Chaton 和 Guillerminet(2013)[18]等,本文从企业特征、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三方面进行控制变量的选取。企业特征方面的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Size)、实际控制人性质(State)、企业年龄(Age),财务状况方面的控制变量为现金持有水平(Cash)、财务杠杆(Lev)、经营业绩(Roe),公司治理方面的控制变量为股权集中度(First)、管理层持股比例(Manage)、独立董事比例(Outdir)。另外选择年份(Year)控制变量。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假设1,验证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强度是否存在倒“U形”关系,本文将环境规制强度(Reg)的二次项和一次项均纳入回归模型。同时,为缓解模型设置的内生性问题,并考虑到相关变量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时滞性,本文对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如模型(1)所示

为验证假设2,构建包含市场竞争程度与环境规制强度交乘项的回归模型(2)

三、实证结果分析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3 变量相关性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企业环保投资(Epi)的中位数小于均值,说明大部分样本企业的环保投资尚未达到平均水平;标准差大于均值和中位数,说明样本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存在较为明显的个体差异。环境规制强度(Reg)、市场竞争程度(Compe)的中位数都小于均值,表明大部分样本企业面临的政府环境规制压力和市场竞争压力均处于较低水平。实际控制人性质(State)的均值表明,超过80%的样本为国有企业。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如表3所示。Pearson相关系数表明,企业环保投资(Epi)与环境规制强度(Reg)、市场竞争程度(Compe)均显著相关。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系数均小于0.5,而且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5,可以认为回归模型中不存在较严重的共线性问题,变量选取合理。

(二)回归结果分析

1.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回归结果

对于假设1,为了减少模型中引入平方项带来的共线性问题,本文将环境规制变量进行了中心化处理。D-W值分析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序列自相关现象,但是White检验和BP检验均发现了异方差现象。为减少异方差的影响,本文使用异方差稳健回归方法。

1)如表4所示,环境规制强度(Reg)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环境规制强度二次项(Reg2)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强度呈倒“U形”关系,假设1得到验证。可见,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并不是一直存在的。本质上来说,政府推行的环境规制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成本负担。在环境规制强度较小时,企业满足政府环境规制的成本较低,无论是为达到合法性要求还是为获取“创新补偿效应”,企业都会对环境规制采取响应和迎合的态度,此时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强度正相关。但是当环境规制强度超过“临界值”后,企业遵循环境规制的成本快速上升并大于“创新补偿效应”,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企业态度将发生逆转,宁愿违反环境保护政策而受到处罚,也不愿在环境保护方面付出额外的成本,环保投资规模将会下降。本文研究表明,环境规制作用存在“区间效应”,环境规制能否促进企业环保投资取决于企业对环境规制遵循成本和收益的权衡,研究结论有力支持了要素禀赋假说。

表4 假设1检验结果

2)本文研究结论与唐国平等(2013)[2]83-89认为,环境管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呈“U形”关系存在显著的差异。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样本选择不同造成的。唐国平等采用的是A股所有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本文则限定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面临着更为直接和力度更大的环境规制,例如,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发布的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明确规定未通过环保核查的重污染行业企业不得申请上市和股权再融资;另一方面,描述性统计显示,超过80%的重污染行业样本公司为国有性质。李四海(2010)[15]161-178指出,企业通过政治关系在资源的获得方面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偏爱”,基于互惠交换原则,一旦政府希望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就自然会对那些因为政治关系而在资源的分配方面给予帮助的企业产生期望和要求。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天然联系决定了其更倾向于迎合政府的要求。上述两方面原因使得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规制政策的落实更为积极主动,在环境规制强度处于可承受范围的情况下加大环保投入。但随着要素禀赋拐点的出现,企业环保投资成本超过遵循环境规制的收益,此时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的关系曲线由上升转为下降。

3)进一步对倒“U形”曲线的拐点进行测算。中心化处理后的环境规制强度“临界值”为5.967 8,而且“临界值”左右两侧的样本数量分别为320和35,说明90%以上的样本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强度尚未达到“临界值”,依然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这表明当前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面临的环境规制强度还较低,加大环境规制强度有助于提高企业环保投资。

2.市场竞争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

考虑到样本的实际分布情况,选取位于“临界值”左侧的样本,以反映市场竞争对环境规制实施效果的调节作用。假设2的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在倒“U形”曲线左侧,环境规制强度(Reg)、市场竞争程度(Compe)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政府压力和市场压力都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环保投资。交乘项Reg×Compe的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表示市场竞争与环境规制存在互补性,市场竞争越激烈,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越显著,假设2得到验证。产生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高竞争行业内的企业希望通过环保技术创新获取竞争优势,以避免被市场淘汰,因此对环境规制的响应更为积极;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拥有的市场势力以及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较弱,环境规制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本文研究表明,政府和市场“两只手”表现出较强的协同性。

表5 假设2检验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

1.指标替代。(1)借鉴张成等(2011)[26],采用“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工业产值”衡量环境规制强度,该指标越大,说明环境规制强度越大;(2)借鉴连玉君等(2011)[27],采用“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衡量市场竞争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市场竞争程度越弱;(3)在回归模型中替换一些控制变量的衡量方法:用“经营现金净流量(Cf)”衡量现金持有水平,用“总资产报酬率(Roa)”衡量经营业绩,用“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Sum5)”衡量股权集中度。

从表6(1)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环境规制强度(Reg)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环境规制强度二次项(Reg2)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强度呈倒“U形”关系,假设1再次得到支持。表6(2)中,环境规制强度(Reg)、市场竞争程度(Compe)以及交乘项Reg×Compe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假设2同样得到验证。主要研究结论不变。

表6 稳健性检验(1)

表7 稳健性检验(2)

2.模型替代。前文研究是从地区角度衡量环境规制强度,未考虑环境规制可能存在的行业差异。基于此,本文借鉴李玲和陶锋(2012)[16]70-82,选取废水排放达标率、SO2去除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构建综合指标衡量行业环境规制强度,并在回归模型中增加行业虚拟变量,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重污染行业共细分为20个行业,其中1个行业缺失环保投资数据,故本文研究样本涉及19个重污染行业,需设置18个行业虚拟变量(Ind)。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实证结果与前文一致。

以上稳健性检验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可靠的。

四、结论及建议

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是中国21世纪最主要的发展目标之一。本文以2008—2013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市场竞争可能发挥的调节作用,丰富了环境规制政策效应方面的文献,为政府和市场两大外部因素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作用后果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研究发现:(1)样本期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规模整体偏低,且个体间差异较大。(2)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呈倒“U形”关系,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增加,企业环保投资先上升后下降。说明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存在“度”的限制,企业会在遵循环境规制的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具有明显的相机抉择倾向。(3)目前大部分样本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强度较低,尚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意味着进一步提升环境规制强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环保投资。(4)市场竞争与环境规制具有互补性,表现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越大。市场竞争作为一种外部机制,有助于强化环境规制的执行效果。

本文的政策启示包括:(1)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适度提高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强度,发挥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积极作用。由于满足合法性是企业环保投资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地方政府应贯彻《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环境合法性门槛,保障环境执法效果,避免环境规制的“强立法、弱执法”现象。与此同时,也要预防“过犹不及”,尤其是不切实际的盲目增加环境规制强度,造成环境规制负面效应加大,导致企业环保行为的反转和扭曲。(2)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将环境责任内化为自觉追求。坚持和深化重污染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在有效整合资源、兼并重组的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市场竞争,推进混合所有制在重污染行业的实施,通过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升企业获取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主动性,更有意愿加大环保投资以实现环保技术创新。(3)加强政府环境规制与市场竞争的协同作用,延缓倒“U形”曲线拐点的出现。由于履行环境责任会给重污染行业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政府应建立对环境表现优秀企业奖励的制度,减轻企业遵循环境规制的成本负担,如在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实施差别税率,对环境表现优秀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方式加以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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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青]

Ca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romot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Considering the Influence of Market Competition

LI Qiang,TIAN Shuangshuang
(School of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Jiangsu 221116,China)

The drive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have aroused widespread academic concerns,but the study from the angle of the‘Two Hands’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is rare.Based on the sample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heavy polluting industries from 2008 to 2013,this paper empirical tests the relationship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more specifically,it examines the moderating effects of market competition on it.The study finds that:(1)There is a inverted U-shap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that is,with the increasing intensity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environmental investments first increases and then decreases.It reveals a critical value of th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2)Currently,Most of companies face with the lower intensity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they are in the rising stage of inverted u-shaped curve.It means that to further enhance the strength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an increase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Market competition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re complementary on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When the level of market competition is higher,th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is more significant.As an external mechanism,market competition helps strengthen th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market competition;environmental investments

F276.7

A

1009-3370(2016)04-0001-08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6.0401

2015-12-2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考虑环境因素的煤炭产业生产率测度及提升机制研究”(7110318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环境规制推动高耗能产业升级的机制、绩效与政策研究”(14CJY079);教育部人文社科资助项目“环境规制背景下产业结构变动对区域碳排放的影响及减排政策研究”(13YJC79015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江苏省实体经济发展与碳排放脱钩研究”(12EYB007);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苏北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协调政策研究”(13EYC021)

李强(1980—),男,博士,副教授,E-mail:kdliqia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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