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嘉
摘要:在长江流域水污染问题的研究中,明确上下游排污关系、计算各省排污贡献度尤为重要。本文利用省界断面水质这一概念,对长江干流各省的排污量进行度量,测度各省控污成效,得出结论:江苏省和湖北省的控污成效较强,安徽省和四川省的控污成效较弱。采用连环替代法,分析影响控污成效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得出结论:经济规模、产业结构、流经长度均对控污成效具有正向影响,其中经济规模的影响最大,流经长度的影响最小,流经县级单位数对控污成效具有负向影响。
关键词:长江流域水污染 省界断面 控污成效 连环替代法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长江经济带是一带一路的重要链接纽带,更是当前国土开发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轴线[1]。但伴随着经济发展,长江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许多城市沿江大量非法排污。到2003年,长江流域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年排放量已经高达250多亿吨。尽管十年来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但处理排放标准低,大多数仍为V类和劣V类,而且废污水排放总量大,2014年为334亿吨[2]。
本文旨在通过2014年至2015年间共14个月的数据,度量长江干流主要省份控污成效并分析影响控污成效的因素。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省控污成效与其水资源利用率有关:佟金萍等(2015)利用超效率DEA模型评价了长江流域农业用水效率,并用Tobit回归检验了其影响因素[3]。任俊霖等(2016)基于长江经济带11个省会城市的面板数据,利用Tobit模型得出人均GDP、人均水资源量和第三产业比重对长江经济带省会城市水资源利用率有正向较大影响[4]。现有文献对水资源利用效率测度、影响因素等进行了较多研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良好基础,但现有文献中鲜有关于长江干流省份控污成效方面的研究。本文将从这一创新视角出发,借助省界断面水质这一指标,测度2014年长江干流七省的控污成效;采用连环替代法,对影响影响控污成效各因子的贡献程度进行排序,为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控污成效的测度
(一)控污成效的概念及测度公式
本文中所提到的控污成效指长江流经某省前后的水质改良率,由于水质改良率在水资源公报中无法直接获取,因此根据采用间接算法:(出)入境水质达标率等于该省与所有相邻(下)上游省份中全部长江省界断面中,水质优于Ⅲ类的断面个数所占比重。测度公式为公式(1)。(注:数据来源《长江水资源质量公报》)。
(二)控污成效测度
根据公式(1)算得各省控污成效结果如表1。由此可得各省控污成效按从大到小排序为:苏>鄂>渝>赣>云>川>徽。其中苏鄂渝三省控污成效值为正,表明长江流经三省后水质有所改善。赣云川徽四省的控污成效值为负,表明长江流经四省后水质有所恶化。总体说来,长江干流各省的控污成效好坏与其所处的上下游地理位置并无明显关联。
三、控污成效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
根据国内外已有的研究理论和文献,笔者认为,影响控污成效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而:①经济规模(LN GDP)。表明经济发展程度,可侧面反映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水资源利用率。②第三产业占比(PI)。通常情况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比重则代表了产业结构的发达程度及水资源高效利用的程度。③流经城市数(CITY)。长江干流在流经该省的县级单位个数,反映沿江人口的稠密稠密程度,对控污成效可产生负向影响。④流经长度(LONG)。反映长江干流在该省段的流经长度和暴露面积。一般来说,流经长度越长受污可能性越高,但同时江水阶段性洗净作用也越明显,对控污成效产生的影响方向未知。
数据考察期为2014年至2015年,包含长江干流7个省市14个月内共28个样本单元。本文的基础数据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
四、描述性统计
(一)模型说明及分析过程
采用连环替代法:设某省控污成效M是由A(流经县级单位个数)、B(过境长度)、C(第三产业占比)、D(人均GDP)四个因素相乘得到。以控污成效排名最末的安徽省数据作为基准数据(A0、B0、C0、D0),以四川省数据作为比较数据(A1、B1、C1、D1),测定各因素变动对指标M的影响程度:基准指标M0=A0×B0×C0×D0① 第一次替代A1×B0×C0×D0② 第二次替代A1×B1×C0×D0③ 第三次替代A1×B1×C1×D0④ 第四次替代A1×B1×C1×D1⑤。
分析如下:②—①→A变动对M的影响③—②→B变动对M的影响④—③→C变动对M的影响⑤—④→D变动对M的影响。最后得出A、B、C、D变动对M影响所占百分比并进行比较。其余各省均按上述方法与安徽省进行对比,得出各因素贡献度百分比及贡献度方向。表2是2014年影响长江干流七省控污成效因素贡献度的统计结果。
(二)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长江干流七省范围来看:影响省控污成效因素按贡献度大小排序为:流经县级单位数影响>流经长度影响>产业结构影响>人均GDP影响。普遍规律为:流经城市数越少,控污成效越大;二三产业增加值越大,控污成效越大;流经长度越长,控污成效越差;人均GDP越高,控污成效越强。
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建立水资源保护立法,明确各省控污责任,引入市场机制。二是对长江过境县级单位数多的省份,加强污水排放监督力度,制定专门政策管理,定期上报。三是对长江过境长度较长的省份,设立系列监测点,加强沿江排污口水质监察,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应该建设调节性能好、覆盖范围大的控制性水利工程。四是各省在发展经济时应注意调整产业结构,适当向第三产业倾斜,适当减小用水量大且效率低的第一产业。
参考文献:
[1]段学军,虞孝感,邹辉.长江经济带开发构想与发展态势[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5(10):1621—1629
[2]陈进.长江水资源问题及调控方法[J].江苏水利,2016(02):10—13、17
[3]佟金萍,马剑锋,王圣,秦腾,王倩.长江流域农业用水效率研究:基于超效率DEA和Tobit模型[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5(04):603—608
[4]任俊霖,李浩,伍新木,李雪松.长江经济带省会城市用水效率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5):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