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斌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许建斌
本文首先介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以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价值,具体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认为广义会计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和主体内容。然后采用总述信息披露理论依据再具体论述会计信息特有要求的方法,首先肯定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假设前提是会计信息具有其经济效益并且市场存在一定有效性,基于博弈论和成本效益分析考虑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机的选择,分别论述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理论依据,并按照价值链的思想研究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过程。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会计监管
按照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来看,拟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前披露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上市后需要进行持续披露,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披露,且因重大事件或其他规定原因需要进行临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重大作用,信息披露是一种市场信号,为利益相关者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信息,利于市场参与者分析评价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尤为明显,是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向会计信息使用者解释、说明、推销整个企业。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更多地决策有用信息,可以减少投资不足或者过度投资等投资无效行为,增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心。(王俊秋,2005,李惠蓉等,2015)对于上市公司本身而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约束管理层更好地管理公司,提高公司资本地位,吸引市场资金流入企业,降低企业资本成本。会计信息还是财务分析的基础,尤其是关于企业盈余的会计信息经常被用于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未来发展的评价,通常也用于高管考核与高管薪酬的制定;会计信息是各类评估报告,估值模型的数据来源,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息之一。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显著价值。同时,会计信息披露既具有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性,也具有会计信息的特殊性。
虽然实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专门规定了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指的是狭义的会计信息披露。但理论上,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逐渐增加,会计附注内容成为投资者发现投资价值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张美红(1998)认为会计信息披露应以财务信息为主,其他信息为辅,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经济活动引发的各类信息分类、量化和汇总的综合过程,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包括了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同时,FASB第5号概念公告进一步明确财务报告包含财务报表、报表附注、附注信息、其他财务报告的其他形式等四部分,其他财务报告多为非财务信息,如管理层讨论、管理层责任、社会责任等内容(FASB,2008;葛家澍,2007)。因此,如果从这个角度,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可以涵盖所有为了实现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把握,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其他辅助理解信息。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其实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和主体内容,包括非财务信息也是其辅助内容。一定程度上看,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应当集中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主体。那么,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如何正确看待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这些问题可以从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而得到解答。
分析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既要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遵循其基本依据,也要研究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有要求。因此,本文在研究时首先介绍的是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然后结合会计信息的特征做具体分析。
(一)信息经济学
信息经济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研究推进,逐渐形成了宏观信息经济学和微观信息经济学两个子学科。其中,宏观信息经济学以弗里兹·马克卢普和马克·尤里·波拉特为创始人,他们将信息发展视为一项产业,信息是其中的特殊产品,宏观信息经济学则是研究信息作为产品的价值生产、流通和利用以及经济效益的一门新兴学科。微观信息经济学着重研究信息本身的成本和价值,尤其是信息对价格、工资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影响,考察运用信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机制,斯蒂格勒和阿罗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的代表人物。
宏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说明,会计信息是企业的特殊商品,将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为会计信息蕴含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是信息使用者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渠道。对于上市公司尤其如此,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不确定性,股票自由交易使得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是资本市场的任何投资者,广大的投资者事实上又存在自己的代理人,包括审计机构、监管机构,因此,投资者、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等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同时,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又指出,通过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机制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
一旦会计信息无法满足使用者需求,将无所谓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会计信息披露机制调整若无法改善市场经济效率便没有研究价值,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必须假设会计信息具有满足不同使用者需求的使用价值,且通过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机制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
(二)有效市场假说
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必须建立在市场具备一定有效性的前提下,即符合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简称“EMH”)。有效市场(Efficient Markets)这个概念出自于尤金·法玛(Eugene Fama)在1965年发表的文章《Random Walks in Stock Market Prices》,并于1970年由法玛正式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即如果市场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具体来看,有效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弱势有效市场,即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半强势有效市场价格,即市场价格已充分反映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强势有效市场,即价格已充分地反映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
许多学者利用中国市场数据检验中国市场的有效性,沈艺峰(1996)、毛春林(2012)等大多数研究都认为我国市场处于弱势有效市场,尚未达到半强势有效市场。不论如何,研究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另一假设是,市场具有一定有效性,市场会对已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有所反映,否则会计信息披露将不存在市场价值。
而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程度其实反过来影响了市场的有效性程度,如沈艺峰(1996)甚至认为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是造成我国尚处于弱势有效市场的主要原因。市场有效性与会计信息市场价值互相作用、互相影响。
因此,本文认为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假设前提是会计信息具有其经济效益,市场也将对该效益做出反应;会计信息内涵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上市公司信息,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的有效性程度,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机制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其实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最初由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三位美国经济学家提出。该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比如,一般交易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
信息不对称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危害,是市场经济的弊病,增加市场信息供应增加信息劣势方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也是资本市场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理。
然而,信息优势方可以通过向信息劣势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自然选择通过这种信息优势获益,但这种禀赋或者某些机制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不利于市场公平,单纯的市场行为已经失灵,因此,政府必须在市场体系中保证信息公开,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那么,对上市公司而言,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必然需要政府监管。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充斥于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上市公司里表现尤其突出,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较为分散,往往公司的管理层便是众多公司股东的代理人,上市公司管理层又表现为大股东作为管理层或者职业经理人作为管理层,大股东、中小股东、职业经理人自己的利益需求不尽相同,利益冲突不断,而信息不对称往往使这些利益冲突越演越烈。作为管理层或者大股东天然具有信息优势,而非执行事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则处于信息劣势,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改善这种因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是任何投资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面对的潜在使用者为所有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代理人,因为使用者众多,需求各异,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基本需求,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政府部门通过各种规定界定了最低信息披露要求,无形中成为广大投资者的代理人。
为了保证最低披露要求得以实现,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股东又委托审计机构对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进行审计,审计机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同时,由于政府监管资源有限,审计机构一定程度上也代理了部分政府监管职能,上市公司审计其实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投资者需求、审计机构审计利益和审计责任与政府部门职能及监管规定之间虽然彼此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各方利益也存在差异,信息在各方之间依然存在不对称,而且往往表现成双向不对称。上市公司、投资者、审计机构、监管机构成为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四大主体”。
因此,广泛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流程时,也必须包含投资者需求、审计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等研究内容。
上市公司在监管规则内进行信息披露时,依然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空间,比如部分内容可以选择自愿性披露,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前披露也可以滞后披露,那么这些披露选择如何决策往往需要考虑上市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竞争者间的博弈策略,也需要考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产生的成本与带来收益的比较情况。
(一)博弈论
博弈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起初多用于二人对弈,二人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目的。后发展为二人交易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策略选择和执行,相关收益分配等事项当中。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又将二人博弈推广到N人博弈结构,并将博弈论系统地应用于经济领域。
按照博弈各方的合作态势,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即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可以理解为收益分配问题;非合作博弈是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决策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可以理解为策略选择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出现的博弈通常为非合作博弈。
按照博弈各方的信息详实程度,可以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参与者对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空间及策略组合下的支付有充分了解称为完全信息博弈;反之,则称为不完全信息博弈。在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四主体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不完全信息博弈。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四大主体之间,其实彼此存在博弈行为。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方面,上市公司争取减少审计费用、审计调整,获得审计意见;而审计机构希望减少审计责任、审计任务,增加审计收费,二者围绕审计收费、信息分享的多寡、管理责任与审计责任进行博弈;上市公司寻求减少监管压力,减少披露成本并维持商业秘密,监管机构规定最低披露要求,鼓励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围绕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进行博弈;上市公司争取获得投资者投资,同时保留商业秘密,而投资者需要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老股东希望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围绕信息披露多寡、公司管理情况进行博弈;同理,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围绕审计责任与监管责任博弈;审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聚焦于审计质量以及合理保证的审计目标;监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关注监管责任以及投资者诉求表达、权利维护等问题。事实上,四大主体就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着多方博弈,不仅仅是简单的双方博弈。因此,在处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四大主体关系时必须掌握适当的博弈论基础。
当然,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鉴于市场价格与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联性较低,无法研究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中因会计信息披露与否而产生的收益情况,但作为信息使用者的其他三大主体因为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时间等可能带来不同的收益情况,博弈结果具有一定不确定性,需要进行效用衡量。采用博弈论思想时,重点在于谨慎处理各主体双方以及多方之间的关系。
对于监管部门,尤其需要运用博弈论思想,他们有时候并不需要加入博弈活动,而是作为促进博弈有序进行的协调方,制定博弈规则,干预博弈过程,调整上市公司一方的信息披露成本,确定审计机构一方的审计责任,并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收益情况。
(二)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19 世纪被首次提出。1940年,美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 ·卡尔德和约翰·希克斯对前人的理论加以提炼,形成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基础,也就是卡尔德—希克斯准则,即做出某项决策的判定标准是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当时的研究主要以社会整体的分析视角,研究社会的改良和改进。后来才逐渐用于微观决策领域。
按照这一原则,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不能对应直接的收益,只有当上市公司进行融资时信息披露才能带来直接收益,因此可替代的方法是将上市公司编制信息的成本与投资者因信息披露获得的有价值信息之间的效用进行对比,但不论是直接比较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与融资收益还是比较投资者增量效用,均无法一一对应,如何进行效用量化比较则需要不断摸索。
但上市公司可以采用一定方法将未来预期收益合理摊销,以确定信息披露成本的范围界限。依据配比原则,持续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也应当视为未来获得收益在当期的摊销,单一披露则更多地应进行费用化处理。具体来看,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是必然发生的成本,自愿性披露可视为可斟酌的成本。监管部门在制定强制性披露标准时,通常应考虑强制性披露给企业带来的成本,考虑政策执行成本对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
单一事项的成本效益原则也经常用于对上市公司的审计项目当中,受审计手段、审计环境等的限制,审计机构往往只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及其披露提供合理保证,成本效益分析既是导致提供合理保证的原因也是确定审计重要性的判断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编制信息的成本不仅局限于表面上的编制人员工资、相关管理费用,以及上市公司特有的审计费用,还包括隐含的经济成本,比如,披露信息所带来的潜在经济责任,以及信息披露可能导致的部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披露信息所带来的收益也不仅局限于未来融资带来的收益和便利,规范的信息披露也将导致审计成本降低、甚至监管引致成本降低。因此,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应当全面考虑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各类成本和收益。
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相关机制带来了许多外部性影响,为减少这些影响,监管机构往往要求上市公司做出一些强制性披露。
公共产品理论形成于19世纪末,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供社会成员共同使用或消费的物品,表现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中,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产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
会计信息现有的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众多,既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追求上市公司信息的股东一方,也有众多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他们都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会计信息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东大众化、模糊化,无法确定具体使用者,而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不同层次的需求,使得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表现为公共产品的特性,不会因为一个人的使用而影响其他人使用会计信息的效用,因此表现为非竞争性;会计信息也不会因为一个人的使用而排除其他人使用该信息,体现为非排他性。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其经济学动因,为满足不同需求者的基本需求,对会计信息这一类公共产品必须进行政府管制。
诚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其实源于信息需求方的大众化,成为公共产品是避免巨额交易成本的需要,上市公司与不确定信息使用者交易不可能量身定制海量需求。因此,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角度,交易成本不为零也是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一大假设,因为一旦交易成本为零,会计信息将成为交易双方之间的特有信息。但是,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自身推介的说明书,为吸引投资者,上市公司会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主动披露部分会计信息,这时交易成本并不是考虑因素,即使交易成本为零,上市公司也希望将部分会计信息向大众公开(即披露),以扩大融资范围,而不是仅提供给特定交易方,交易成本不为零的假设也不适用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主体产生的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并不具有市场特性,因为有利影响带来的收益将不由该经济主体获得,且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也不由该经济主体承担。
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带来许多经济外部性影响。虽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正外部性,需求方并不需要为获得的会计信息支付费用,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会计信息供给方即上市公司,不能从披露会计信息中获得直接利益,缺乏主动引导需求的动力。信息供给方的个人利益将小于社会利益,为减少披露成本,会计信息供给将减少,均衡状态下,均衡信息披露量将降低,也越来越成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借口。
为满足不同需求者的基本需求,对会计信息这一类公共产品必须进行政府管制,监管部门自然成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一大主体,同时上市公司审计作为引入的常态机制,审计机构也一并带入该问题研究。法规、制度、准则其实扮演了一种公共契约的角色,强制性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
但是,针对会计信息公共产品特性的这种公共契约安排,也产生了负外部性影响。监管部门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有时候甚至不能抓住部分关键需求,有时候也造成企业机密的泄露,上市公司在基本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下,可能追求私人利益,而保留重要信息,或者不完全按照披露要求的规定进行披露,监管规则不完善和上市公司不严格执行披露要求都会造成重要会计信息的遗失,带来负外部性。
同时,上市公司有意无意地做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使得部分投资者获得了强制性披露之外的信息,往往会导致内幕交易、市场操作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市场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这种情况往往由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有限理性或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管理层主动参与内幕交易、市场操作,使其关联方占有更多的会计信息,这必将带来巨大负外部性。这些负外部性和私人成本共同构成社会成本,也必然导致供求平衡点上移,信息披露量减少,信息披露质量下降。
因此,为减少公共产品外部性的影响,必须从完善监管规则、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打击违法违规信息泄露等方面多做考虑。
除了强制性披露外,上市公司可能自愿披露部分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不再是满足投资者的最低需要,而是主动引致的投资者多元化需求。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理论基础应是商品价值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提及“商品”的概念,认为商品的基本属性包括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即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在无差别人类劳动这一同质属性下,交换价值才具体表现为使用价值之间量的比例关系。交换价值由使用价值衡量,只有实现了交换价值,才解决了商品二因素的矛盾,也即实现了商品的价值。
会计信息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让渡会计信息使用价值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的使用价值,形象地说是企业情况的说明书。尤其上市公司更是如此,以披露会计信息等信息披露吸引潜在投资者,企业让渡会计信息使用价值其获得的交换价值间接地体现为企业使用价值的实现,同时企业依然享有会计信息的最终使用权。因此,对上市公司而言,为顺利完成各项融资活动,获得投资者资金必须让渡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和企业本身的价值,凝结更多无差别人类劳动的会计信息才具有更高的价值,一般认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现为高价值,进而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这样便于会计信息价值实现,进而实现企业价值。
从实现企业价值的角度,上市公司会选择自愿披露一些会计信息,超过强制性规定范围。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依据并不相同,监管机构在确定强制性披露范围时应当区别对待。
会计信息披露是一个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完整运行过程,田昆儒等(2006)提出了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范畴,他们认为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包括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还包括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那么,会计信息披露应当认定为一个价值链管理过程。
价值链是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的概念,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是编制、披露、审核、使用、监管会计信息的过程,每一个部分都为会计信息披露流程带来价值,目标是创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便利上市公司融资同时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将会计信息比喻成市场商品,其编制者或者生产者便是上市公司,其产品复核和检测者是审计机构,其使用者是广大投资者,其监管者是代表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
价值链上的各个节点都为实现产品价值、企业价值乃至社会市场价值服务,各节点是价值链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价值损失。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应该也遵循会计信息编制、披露、审计、使用、监管的完整研究框架。
本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探明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假设,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发挥作用和具体披露选择时的考虑因素,分别分析了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理论依据,最后将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置于价值链的分析框架当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分析体系不仅是理论探讨,也带来了实际应用价值,上市公司可据此更加理解监管规则,明确自身会计信息披露目的,并发现其中问题,采取针对性地改进措施;也利于监管机构捋顺监管思路,完善监管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俊秋. 投资者保护与会计信息披露:一个互动的分析框架.财会通讯.2005(10)
2.李惠蓉,赵小克,陈玉荣.会计信息质量与投资效率的实证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11)
3.张美红.会计信息披露趋势展望.当代财经.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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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雷.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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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田昆儒,齐萱,张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升问题研究.当代财经.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