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研究

2016-09-19 02:11李艳云吴林海浦徐进林闽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8期
关键词:多元线性回归社会组织主成分分析

李艳云 吴林海 浦徐进 林闽刚

摘要 事实再次证明,单纯由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消费需求。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出现的政府公权和市场私权的“双重失灵”,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本文通过深度访问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基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将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指标融合为互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并由此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了影响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研究结果表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支持力度、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专职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素与其参与治理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年龄、现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组织内担任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治理的能力存在较高的负相关。因此,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中是否能发挥自身独有的优势,弥补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中的双重失灵,内在地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亟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自主性地开展的各种活动,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履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能力度;同时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建设具有数量充足、能力结构基本完备的工作人员队伍,并依据改革要求,优化法定代表人的结构,建立诚信信息服务平台,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度,由此保障社会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的独立性,发挥自身专业性、自治性等优势。

关键词 社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参与治理能力;主成分分析;多元线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 C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8-0167-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8.022

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到最终消费,涉及生产农户、食品生产与加工、运输与经销商、零售业等多个生产经营主体,在此非常复杂的食品供应链体系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食品安全[1]。事实上,食品安全风险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公共卫生难题[2],全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普遍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3]。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探索与改革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但食品安全事件依旧不断发生[4],单纯由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消费需求。基于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整体背景,中国必须加快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由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型治理的转变,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中引入社会机制,积极引导、扶持、鼓励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因此,研究现阶段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据此提出提升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议,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

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与行业社会组织概念界定

在西方国家体系内,社会组织一般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Lester M. Salamon[5]的研究指出,NGO一般包括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倡议性团体、基金会、医疗保健组织等等。从发达国家NGO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经验可以看出,NGO的参与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同时能够弥补在社会治理中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6]。如世界第三大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国荷兰的农业协会,不仅覆盖整个食品产业链,制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同时还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构架了一座桥梁[7]。

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可以理解为,与政府和市场营利企业相对的民间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公益类社团、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8]。社会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的特征有利于其制定更加标准的、科学的检测手段和监管机制,减少企业的违法行为,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9]。王辉霞[10]的研究表明,社会组织能够有效的集中社会公众,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在制定食品行业制度、标准方面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可以集中公众力量督促企业管理者承担食品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刘文彬[11]的研究指出,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主要是由与食品安全存在一定利益关系(非直接利益)的食品行业协会、公众自治组织、民办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机构等构成。这些专业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自主性、非营利性的特性,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归纳、分析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并基于我国的实际,本文将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定义为食品行业的利益相关群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共同认可的章程,为促进食品行业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和实现有效监管而自愿组织成立的,实行组织自治性运作,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主要包括食品专业类的行业协会、综合类的消费者协会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研究表明,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能力受若干个维度和诸多因素共同影响。同时,影响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因素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各个维度和主要因素间可能存在相互的影响关系。故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PCA),把相关的因素融合为若干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变量,实现对数据集的降维,最终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Multivariab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识别关键因素,由此把握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为提升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提供政策建议。

2 研究假设

为了研究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做出了如下的研究假设:

(1)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USAID[12]的研究指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其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明确的法律地位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基本条件。法律法规制约着社会组织发展的规模、价值取向、活动范围,明确的法律地位是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动力、基本条件和外在保障。陈彦丽[13]的研究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首先应当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法规,明确界定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责范围,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会使得整体实力弱小,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不足。故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自主性地开展各种活动,由此假设:

H1:法律地位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2)社会组织的资金状况。资金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14]。由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使得组织运行的经费主要依赖外部资助。目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基金会、个人和团体捐款、政府和财政支持(免税、财政直接支援等)[15]。私人和团体捐助的资金能够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但单存依靠私人和团体的捐款,社会组织难以得到稳定的发展;通过政府的购买服务从政府或通过商业性的活动从国外捐助者方面获取资金虽然比较容易且可能,但社会组织可能会为了获取该资金改变自身的性质和宗旨[16]。Yang[17]在关于社会组织加强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法律的作用研究中指出,充足的资金是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取得突破的重要保证。资金不足不仅是非常态下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也是常态下社会组织发展受阻滞的根源,由此假设:

H2:资金状况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3)社会组织的法人特征。Hambrick和Mason[18]的研究认为,社会组织是组织体系内高层管理人员的集合体,具有不同背景特征的管理者即使处于完全相同的经营环境也会做出不同的战略选择,从而影响组织的绩效,故社会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的特征对社会组织的绩效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Bommer[19]的研究进一步认为,社会组织的决策者特征,比如年龄、性别、受教育水平对组织的决策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法人分别来源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个不同的社会管理机构(包括政府机构等),法人的不同背景特征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过程中战略的选择,影响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以及职能发挥,从而影响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能力,由此假设:

H3:法人特征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4)社会组织内部的成员构成。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组织内部成员的质量是社会组织职能发挥的有效保障[20]。由于社会组织的成员带有很强的自愿性,企业物质激励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难以对他们造成影响,社会组织内部成员的自身素养对组织的绩效存在至关重要的影响[21]。Bateman和Organ[22]在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中指出,组织成员的质量、成员自发性及创造性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组织人员的素质达不到专业要求或缺乏制度约束,专业人才的匮乏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发挥[23]。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重要发起者多为相关领域的专家,而组织内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则来源于各行各业,教育背景各不相同,在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和管理中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由此假设:

H4:组织成员的质量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5)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关保英[24]在其早期的研究中根据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将社会组织分为全民间性社会组织和半行政半民间性社会组织。而一些有较强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则被称为官办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 Organiz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GONGO)[25]。Dickson[26]的研究也强调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性。一般而言,具有较强政府背景的GONGO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中占有大量的资源——政府优惠的税收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各种社会保险等,能够帮助社会组织克服经济困难[27]。而那些与政府关系相对较弱,得到政府支持较少的全民间性社会组织,不仅其专业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限制,甚至已经开展的活动也因此无法得到公众的支持。由此假设:

H5: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6)技术能力。食品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治理者、消费者、被治理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28],故专业技术水平对治理食品这个特殊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与政府直属的专业技术部门相比较,社会组织虽然在很多方面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但各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旧参差不齐,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手段落后的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监测过程中难以发现问题,比如技术装备的落后,并不能够检测到食品中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法物质,甚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常常因为技术水平的落后,难以追根溯源[7]。因此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需要组织专业技术的支撑。由此假设:

H6:技术水平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7)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反映的是其赢得政府支持和社会信任的能力,是社会组织自身内在的信用水平的外在体现,是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无形资产[29]。食品既是商品,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它既是一种经验品,又是一种信用品,食品特殊的信任品特征,必然导致在食品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30]。Encranacio[31]的研究表明,人们对于社会组织的态度和信任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过程中,缺乏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不仅会在公众和成员间失去信誉,还会失去政府对于其治理能力的信任,社会组织活动将难以获得支持,组织的宗旨难以实现,严重阻碍社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职能的发挥。由此假设:

H7: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8)社会组织国际化程度。全球食品工业不断向多领域、全方位、深层次方向发展,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加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吴林海等[32]研究了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现状时发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食品安全问题已超越国界并日益演化为世界性问题。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相互合作与国际共治。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国际共治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际化水平。俞志元[14]的研究指出,国际影响力较强的社会组织一般拥有较强的资金优势和专业优势,这些优势对于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能力的提升具有很大的帮助。缺乏国际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很难得到国外基金会的资助,专业技术水平也难以领先,阻碍了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职能的发挥。由此假设:

H8:社会组织国际影响力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9)社会组织的独立性。Petrova[33]的研究发现,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通常是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和发展自下而上逐步建立,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国情因素,在东欧国家的许多社会组织并非由民间力量自发组织与发展,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由政府的有关机构精简合并而来,独立性不足。食品行业社会组织作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第三方力量,其独立的自治能力是衡量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要标准之一。王晓博、安洪武[34]的研究认为,适当保持行业组织的独立性,不但可以降低政府监管的财政负担,且行业组织可以利用其分布较广、信息获取能力较强等优势来弥补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监管失灵。行政化的社会组织,众多决策和运行均依赖政府,其自治性难以充分、彻底的实现。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是保障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17]。由此假设:

H9: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能力。

3 研究设计

为了验证上述研究假设,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等方法收集数据,并展开相应的研究。

3.1 样本选取

本文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保健协会、中国豆类协会等25家中央层面的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以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上述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相关数据。本文对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调查于2015年1月进行。通过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座谈会的方式,邀请在京的25家全国性的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3-4名领导和专家分批参加会议,讨论食品安全风险共治过程中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现状、影响治理能力的因素,并参加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95份,获得有效样本84份,样本回收率88.42%。

3.2 Bootstrap模拟抽样

基于PCA的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展开研究,客观要求样本数量与变量数之间保持5∶1及以上的比例,实际理想的样本量更应达到10-25倍,同时总样本数量不应小于100[35]。本文通过问卷和实地调查共获得了84份原始样本,样本量小于100。如果对原始样本直接采用基于PCA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此时样本矩本身的误差可能导致分布拟合会出现较大的偏差。故本文首先采用Bootstrap方法对原始样本进行反复重采样(Resampling with Replacement),以增加样本容量,并在实证部分依据模拟抽样的随机替换样本进行PCA的多元回归分析。

Bootstrap对原始样本进行反复重采样共有8484种可能的随机替换样本,但实际中抽取8484个随机替换样本是困难的,一般抽取300个Bootstrap随机替换样本就可以据此进行分析计算[36]。故本文使用MATLAB平台从样本中生成容量为300的随机替换样本。在随机替换样本中接受调查的人员(简称受访者)的基本统计特征见表1。

3.3 样本变量说明

调查问卷设置了如表2所示的17个测度指标,力求涵盖解释变量的所有信息。

4 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PCA的研究方法,依据Bootstrap所生成的300个随机替换样本建立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克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影响因素模型估算结果可能出现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4.1 影响因素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以影响因素X1,X2,X3,…X17与因变量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能力Y建立回归分析模型,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Bootstrap的抽样数据进行分析,构建模型。分析结果显示, X2、X6等多个因变量的VIF值均大于10,说明变量之间确实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37],故采用PCA主成分分析方法处理多重共线性问题。

4.2 基于PCA分析的主成分变量的构建

运用SPSS软件对Bootstrap抽样数据的17个测度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指标数据的相关系数矩阵。其中,变量X1与X10、X11,X2与X6、X9、X11等众多变量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通过 PCA将其融合为互不相关(正交)的综合指标变量,得到F1,F2,…,F7共7个主成分变量。

通过计算各主成分的特征值和方差贡献率可以发现,第一主成分F1的特征值为3.848,能够解释17个原始变量总方差的22.633%,其累计方差贡献率为22.633%;主成分F2的特征值为3.181,能够解释17个原始变量总方差的18.712%,其累计方差贡献率为41.345%;主成分F3的特征值为1.990,能够解释17个原始变量总方差的11.707%,其累计方差贡献率为53.053%。本文通过PCA方法按照特征值大于1的判别方法提取了7个主成分,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3.056%,可充分概括17个原始变量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计算如表4所示的7个主成分F1,F2,…,F7的初始因子载荷矩阵。

根据初始成分载荷矩阵表4中的数据与主成分相对应的特征值,可计算得到如表5所示的7个主成分中每个指标对应的系数,由此可观察到7个主成分与原始影响因素指标之间的关系。本文由于篇幅原因,在此处仅列出第一主成分F1与原有17个因素之间如方程(1)所示的函数关系,F2,F3,……,F7可依此类推。

4.3 基于PCA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与结果讨论

为了更好地反映这些指标是否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能力与影响程度,本文基于PCA的分析结果,构建如方程(2)所示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从方程(5)可以看出,在17个原始影响指标中,社会组织的公信度(X12)与其参与治理能力存在着最强的正相关,说明公信度是影响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X9)、政府支持力度(X10)、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X13)、专职人员的数量是否履职需求(X7)、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X8)等与参与治理的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除此之外,社会任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年龄(X4)、现职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组织内担任职位的比例(X17)与其参与治理的能力存在较高的负相关。

5 主要结论与展望

相比于普通的多元线性规划模型,基于PCA分析的多元线性规划模型较好地解决了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关系,能够较好地测度与反映各个因素对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影响程度。研究表明,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中是否能发挥自身独有的优势,弥补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中的双重失灵,内在地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水平。一是要逐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自主性地开展的各种活动,并形成社会组织与政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履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能力度;二是社会组织要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建设具有数量充足、能力结构基本完备的工作人员队伍,并依据改革要求,优化法定代表人的结构,逐步并最终取消现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组织内担任职位的做法,并努力发挥其信息获取的优势,建立诚信信息服务平台,尽可能的向公众公开较多的信息,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度,由此保障社会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独立性,发挥自身专业性、自治性等优势的发挥。

本文的研究调查仅仅限于专业性的食品专业类社会组织进行的,研究结论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Bootstrap虽然对小样本、非正态的估计结果比较理想,但难以避免数据相对集中于某一区间,估计误差偏大、解释能力不足的问题,估计结果的普适性尚有待检验;案例调查主要针对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同时受样本数量较少的影响,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一些真实状态难以测度。后续的研究期待通过更为全面的理论分析,进一步完善探索性案例的分析样本,研究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样本量更大的案例,并展开比较研究,以提高研究结论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编辑:刘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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