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非典型受贿”的杀伤力有多强

2016-09-18 11:28:21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2期
关键词:建业东明典型性

官员“非典型受贿”的杀伤力有多强

和一些贪腐官员动辄上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贪腐数额相比,田振Ⅰ称得上一个“清贫的贪官”。但田振Ⅰ的受贿行为恰恰代表了一些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贿”,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应当引起警觉和关Β。

5月17日上午9时28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内,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田振玉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办案检察官认为,与其他涉案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不同,田振玉的受贿行为恰恰代表了一些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贿”,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应当引起警觉和关注。

传统贿赂少,多放在朋友处进行“体外循环”

2015年1月1日,田振玉因涉嫌贪腐问题接受调查。此时距离他正式退休,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为官15年,田振玉一共收受3人合计95万元。在很多人看来,和一些贪腐官员动辄上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贪腐数额相比,田振玉称得上一个“清贫的贪官”。但办案检察官认为,与其他涉案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不同,田振玉的受贿行为恰恰代表了一些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贿”,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应当引起警觉和关注。

检察机关对田振玉的指控中,数额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来自张某的60万元。张某是田振玉妻子的司机,和田家较为熟悉。

2011年正是民间借贷风起云涌之时。尝到了甜头的张某想继续以高息向外放贷,但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于是找到田振玉,让其帮忙协调银行和担保企业,许诺少不了田振玉的好处。同年1月12日,田振玉给东营某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打招呼,并让赵某的企业做担保。10天后,290万元被顺利打进了张某的账户。张某转手把这笔钱借给了两家企业,约定的期限到后,张某拿到了190万元的利息。为表示感谢,张某将其中60万元送给了田振玉。

对该笔指控,田振玉辩解是和张某“合作经营,合伙做生意”的所得。可如果是合伙做生意,应该有事先约定或正式合同。

但田振玉一没出资,二不承担风险,更没有相关合同约束,仅仅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给别人担保牵线。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60万元到底是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还是违规发放贷款谋利展开了激烈辩论。

同样如此的还有季建业案。据办案人员介绍,季建业案也是传统贿赂少,多数表现为收受股票收益,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受贿,且收受的贿赂多放在朋友处,受贿在体外循环。比如,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就是季建业“朋友圈”中的一名商人,他曾是季建业下属,深得季建业信任,家里有很多事情都委托徐东明去办。季建业有些受贿所得,可以放到徐东明那里而不需要徐东明出具任何手续。

2009年底,徐东明抛售股票得到770万元收益,徐东明告知季建业妻子高乃维送给季建业,而高乃维按照事先与季建业商定的意见,授意徐东明暂时保管该笔款项。徐东明将该款连同之前为季建业保管的140万元共计910万元,均用于投资、经营等,并定期与高乃维对账,还支付部分经营收益及孳息。

法院认为,尽管该笔款项在形式上没有交付,但季建业利用职务之便为徐东明谋取利益后,通过高乃维收受徐东明的该笔款项并安排其保管、经营,不仅是季建业为防范办案机关查办所采取的自保措施,也是季建业夫妇控制、处分该笔款项的具体体现。

据调查,季建业案几乎每笔犯罪事实都有他亲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参与,如妻女、兄弟等均牵涉其中,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给你钱你给我办事,就你我两个人知道”。

办案人员介绍,季建业案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固定的、常年交往的老朋友,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季建业交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朋友,长期相互利用。季建业每年春节都会召集特定的几名商人吃一顿饭,逐步形成了以季建业为核心的圈子。

隐蔽受贿:朋友间权钱分离式交易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

季建业一案还表现了这些“非典型受贿”现象。办案人员说,季建业案中很多案件当事人一开始认为就是感情上的正常往来,不是一种权钱交易,不能作为犯罪去认定,但这是误解。

据介绍,一开始季建业觉得收朋友点好处,理所当然,是给了别人帮助别人回报,但慢慢就“麻木不仁了”,把党纪国法都抛到一边。这些行为不是亲朋好友间的经济来往,而是利益输送,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违法犯罪。

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现在的腐败方式方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赤裸裸的以金钱买权现象开始变成一种隐蔽的利益输送或交换。

办案人员表示,通常而言典型性行受贿案是有比较明确的请托事项,给予的贿赂为金钱或者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季建业案件有非典型性,是指不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比如贿赂标的物有低于市场价50多万元购买的墓地,有低于市场价格54万余元的别墅,这都使季建业变相获得了差价收益。

在季建业案中,贿赂标的物不是直接由现金或金钱的形式来表现的,更多是一种利益的输送,更加隐蔽。“本案中,贿赂发生多表现为利益交换,比如你帮我办了一个事情,我就成立一个公司让你来入股,按照入股给你分红。犯罪隐蔽性在这个案件中体现得最突出。”

“在交往中失去了底线,不讲原则;失去了界线,不分彼此;失去了防线,不加防范。朋友关系变成了‘礼尚往来’。”季建业自我陈述时说。

田振Ⅰ

莫小觑“非典型受贿”的杀伤力

受贿也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让人颇觉新鲜。印象中,贪官的“典型受贿”早非新闻,那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交易,给了好处就能让行贿者“心想事成”。但“非典型受贿”贿却相当隐蔽:一是受贿范围相对狭小,仅在“朋友圈”里“礼尚往来”;二是收受的贿赂财产多现金少;三是受贿钱财不经过自己的手,而是交给(委托)朋友收受、打理、并投资经营,形成“体外循环”式收贿。

两相比较,“非典型”之列还真是实至名归,从侧面印证了贪官的狡猾。这种不搞权钱即刻变现,不需要每办一个事情就兑现一种交换,而是着眼“长远”的“非典型受贿”,实则很“典型”,杀伤力较“典型受贿”有过之而无不及:官员在“温水煮青蛙”中被别有用心的朋友拉下水,在不设防中大胆擅权用权,肆意破坏工程招投标程序,在为“朋友”谋取巨大利益的同时,把自己也炼成了“腐败巨无霸”。

《人民日报》曾刊文严批“圈子腐败”,称不少腐败分子的背后,常常有一个或一群提款机式的商人,或是一个如影随形的“朋友圈”。这个“朋友圈”,正是引发“非典型受贿”的罪魁祸首。季建业一案中,七名行贿人中的五人与季建业都有超过20年的交情,其中三人系季建业的下属旧部;4月9日一审获刑16年的原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也与季建业“处境相同”:廖少华转战多地任职,商人陈春章一直跟随其左右做生意,并先后向廖行贿394万元……

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赤裸裸的“典型受贿”,还是借助“小圈子”打掩护的“非典型受贿”,再怎么隐蔽,都会露出马脚,最终难逃党纪国法的惩处。打“虎”捕“蝇”,不能听任这种“体外循环”式“非典型受贿”泛滥。在当前情势下,涵养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扭转畸形的官场文化,净化官员的交友圈子,确保官员不被贪念驱使成为商界的“围猎”对象,应成当务之急。

首先,要规范权力运行,莫让官员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牛栏关猫”、信马由缰;其次,要密织监督天网,让官员时刻处在各种监督“探头”之下,保持足够的警惕和敬畏;第三,要筑牢制度防线,加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力度,构建“不能为”的预防机制;第四,要加大惩处力度,让“手莫伸,伸手必备捉”成为铁律。如此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方能让“非典型受贿”少之又少。

(《长沙晚报》2015.4.9、《检察日报》20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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