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治理: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
——基于上海浦东华夏社区的经验

2016-09-15 08:35杰,伟,2
学术界 2016年8期
关键词:华夏协商民主

○ 顾 杰, 胡 伟,2

(1.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 200030;2.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上海 200233)



协商式治理: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
——基于上海浦东华夏社区的经验

○ 顾杰1, 胡伟1,2

(1.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200030;2.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上海200233)

上海浦东华夏社区创造了一种基层社区横向秩序协调机制,即协商式治理的经验模式。这种模式在现有社区格局基础上,构建社区协商式治理的平台,在社区精英的主导下,社区相关利益方多元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实现社区多元共治。这种社区协商式治理的模式既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也是中国特色民主建设的生动实践。同时,由于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是一种增量改革,且现有的社区组织和精英是推动该模式广泛推广的可依托的社区主导领导力,因此,这种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可推广性,是未来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

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运行逻辑;价值;可行性

基层社区是民众守望相助的共同体,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日益深入,基层社区也发生着巨大变化。20 世纪90 年代初,民政部提出了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后,全国各地在基层社区治理上都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面对社区日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分散化的资源,基层社区如何进行整合协调,以推动社区建设?本文以在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开展的华夏社区“共商共治”试点为个案,引入协商民主和治理理论的视角,认为该试点实际上是旨在构建一种“协商式治理”的基层社区治理模式,来解决基层社区横向整合协调难题,并讨论了该模式的价值与可行性。

一、基层社区治理的变迁

基层社区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模式深受国家治理体制的影响。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开启,原有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为:

(一)组织基础:从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到社区制

建国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建立了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它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在这套管理体制下,单位不仅是城市职工生活福利的唯一来源,也是个人社会地位和身份合法性的界定者,并通过单位大院等形式控制着其成员的生活空间〔1〕。同时,对于社会闲散、救济优抚对象等群体,则通过街居制进行管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流动也日益频繁,原有的单位制也随之解体,街居成为了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最主要的组织基础。然而,街居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行政化严重、承载职能过度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民政部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意见。由此,社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推行。但社区的具体意旨是比较模糊的。2000年民政部的文件中明确将社区的范围界定为“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但在地方上,社区不仅仅指居委会。比如,上海就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层面,并将街道改称为社区。当然,这种模糊是从国家管理的科层体系上而言的。对于民众而言,不论是街道层面的社区还是居委会层面的社区,都是其日常生活的场所,差别无非就是该场所范围的大小。

(二)资源分布:从国家垄断到分散分布

全能政府时代,社会资源完全由国家所垄断。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资源不断重新配置的过程。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政府已不再完全控制着各种资源。同样地,社区中的资源配置也从之前被政府完全掌控到如今已分散于社区内各组织和个人。基层社区治理需要足够的资源作为保障,只有充分整合和有效配置社区内各种资源,才能满足现实的社区公共需求。因此,当前的社区治理亟需建立社区资源整合机制,从而有效提高社区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程度,克服社区资源的有限性与社区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三)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在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年代,国家通过单位和街道、居委会对基层社会实现了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全方位控制。国家或国家的代理人(如居委会等)是基层社会的唯一治理主体,个人都是依附于国家的。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终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的治理主体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宏观上而言,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民众四方治理主体;从微观上而言,基层社区层面存在着代表国家力量的行政性机构(如街道)、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发商、社区居民等,这些不同的治理主体都掌握着一定的资源。

二、协商式治理:基本理论及适用性

(一)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提出是源于民主理论家们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批判。因为代议制将民主等同于投票,使得公民在民主政治中的参与不断降低。而协商民主提出之初,是被作为一种决策机制,即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均应有权参与集体决策,而集体决策秉持理性和公正态度,通过讨论和协商的方式达成〔2〕。但其后,协商民主论者将集体决策过程中的协商运用于政治生活和治理活动中,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的形式,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公共利益的指向下,互相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对话、讨论、协商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3〕。就协商民主的场域而言,古特曼和汤普森进一步将协商民主扩展到整个与公民相关的中间机构中,包括那些作用于公民的机构,如大众传播媒体、卫生保健组织、职业运动;公民在其中发挥作用的机构,如利益集团、私人俱乐部、工会、行业协会;以及他们所工作的机构,如公司、小企业、政府机构、军事部门,等等〔4〕。

(二)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是基于80年代西方国家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得到了不断的发展,而传统的政府管理又出现了“失灵”现象的背景下提出的。就参与主体而言,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市场、社会团体、公民等都是重要的公共管理主体;就组织载体而言,也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科层制组织,而是多样的社会网络组织;就权力运行而言,传统的政府统治是“命令—服从”式的单向度权力运行,而治理的权力运行是双向互动的。事实上,治理理论强调的是横向协调及伙伴关系、协商、规范,其要旨不在具体机构,而在过程和实践〔5〕。

(三)协商式治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的构建

协商民主和治理理论在社区治理中有理论适用性吗?就协商民主而言,正如前述,协商民主是公共事务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相应的平台进行理性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当前社区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对于社区公共利益的需求也越发强烈,但传统行政力量所掌握的资源和权威又不断式微,社区治理亟需建立一种多元主体利益协商的机制安排来共同促进社区福祉。而这正是协商民主的长处。此外,就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场域来说,社区正是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场域。就治理理论而言,治理理论提倡在地方治理中,政府应该更多地向社区授权,对于公共问题尽可能依赖于其他组织,通过资源交换和基于共同目标的谈判来解决〔6〕。有学者指出,从1949年以后社区被街居体制和单位体制行政分割,资源与权力高度集中的单一行政控制方式,到改革开放以来单位体制解体,社区中的街道职能强化、非营利组织发育、利益主体多样化、资源配置结构复杂化和动态化,这与西方治理理论提出的现实背景非常相似。因此,治理的理念与模式在近年来被大量引人中国社区发展之中,并成为引导社区体制创新和研究的一个有效概念〔7〕。

协商民主和治理理论的共同之处都是强调市场、非政府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以协商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事实上,治理理论突出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协商民主突出强调的是以理性协商为主要方式的公共事务决策机制,前者侧重公共事务的参与主体,后者侧重公共事务的参与方式或参与机制,而两者的结合——协商式治理——就是指在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通过以理性协商为主要方式进行涉及多方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公共决策机制。本文以此为协商式治理的定义,将其运用于社区维度,以上海浦东华夏社区为个案,来审视其运行的基础和逻辑,以及作为一种社区治理模式的价值和可行性。

三、个案分析

(一)个案选择

近年来,“社区共治”成为我国社区建设的高频词汇。本文所选择的上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社区,是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试点。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成为首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并要求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为推动全国改革起示范意义。其中,积极探索社区共商共治共建新机制,社区重大事务由社区委员会共商共治共决,着力建设社会生活共同体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华夏社区的试点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由此,华夏社区的个案是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

(二)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平台

社区协商式治理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平台。华夏社区在不同的层面都构建了协商式治理的平台,主要有社区委员会、居民议事会等。

1.社区委员会。2006年4月,华夏社区成立了“社区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区代表大会负责,是社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议事协商机构,由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代表、居(村)民代表,知名人士等组成。社区委员会委员15-20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下设行政事务、社会事务、居(村)事务3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委设主任1名,委员5-8名,专兼职委员兼有。《川沙新镇华夏社区委员会章程》赋予社区委员会整合社区内资源,推进社区建设等职责。这就意味着该社区委员会,既非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派出机构,也不是办事机构,而是由政府代表、社区内单位代表、社区内精英和居民、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协商式治理平台。

2.居民议事会。在居委会层面,华夏社区各居委会成立了居民议事会。该议事会以问题为导向不定期召开,一般就居民区内公共事务诉求出现时,由居委会出面组织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商议事。该平台是一个在居民区层面比较灵活的、机动的协商治理平台。

(三)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的典型案例

在协商治理平台中的各个主体是如何积极协商互动以满足社区公共服务需求的?先展示两个调研中的治理案例。

案例1:“方便”的事情方便了

华夏社区在2006年以前没有一个公共厕所。2006年华夏社区实行共商共治后,许多居民在居委的议事会上提出了建公厕的诉求。社区委员会副主任顾XX亲自牵头负责此事,带着有关同志在社区里挑选合适的公厕选址。当他们找到一个在篮球场附近的废弃公厕时,正好有一个外地老板也看中这个地方,想把这个废弃厕所租下来,改装后开店。这个废弃公厕的产权属于王桥开发公司(系华夏社区主要开发公司之一,是社区委员会的单位委员之一),外地老板正好在和王桥开发公司接触。得知这一情况后,社区马上与王桥公司联系,并很快通过镇政府将这块地的产权买下来,又通过申请政府项目把废弃厕所改造成了符合标准的三类公厕,委托川沙城管署进行日常管理。

案例2:小区建起新车棚

万馨居委所属的万馨家园是2007年陆续入住的一个动迁小区,在川沙地区属规模较大的小区。但当时小区建造时,忽视了建造非机动车棚。居民对建造车棚的呼声十分强烈,居委把居民诉求上报社区后,社区将其列为实事项目以给予经费资助,但具体操作事宜由居委负责。在居委干部组织召开的居民议事会上,居民们就车棚的选址、设计等纷纷进行协商。通过议事会平台,居民们各自发表意见并最终就选址达成一致意见。在设计环节,居民们也纷纷表达诉求、献计献策。比如有居民提出由于小区地处偏僻,存在安全隐患,应该要设计防盗的横杠,等等。这些诉求和建议都被采纳。最终,小区内建成了七个非机动车棚,总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

以上两个案例均选自华夏社区,且案例1属于社区层面,案例2属于居民区层面。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发现,华夏社区的协商治理平台,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两个:协调资源和形成共识。

案例1即为协调资源的典型例子。在案例1中,由于公厕的产权属于开发公司,但作为社区委员会的单位委员之一,在社区领导的协调下,放弃长期商业利益,把产权卖给了镇政府。这充分体现了社区委员会这一协商治理平台在整合社区内资源上的优势。案例2则是形成共识的典型例子。在案例2中,居民议事会的议题是来自于居民的日常公共服务诉求,并由居委干部召集相关利益方召开专题议事会,就议题细节进行协商并形成共识。事实上,议事会是居委会向居民寻求决策建议和决策认同的工具。

而在这两个案例中,有两个共同的群体在影响着协商式治理的过程,即社区精英和多元利益主体。案例1中的社区领导顾XX和案例2中的居委干部是这两个协商式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力量,这些社区精英拥有合法性权威和一定的行政性资源,且具有整合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资源和组织资本,但由于社区内资源的日益分散,不能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满足社区公共服务需求,只能寻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支持和认同。而社区内的多元利益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相关方,也愿意通过协商治理平台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表达和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在社区委员会和居民议事会等平台下,具体的运行是在社区精英的主导下,由各公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整合资源、理性协商的过程。

(四)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的逻辑

图1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的运行逻辑图

图1是根据调研得出的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的运行逻辑图,具体来说:

首先,需要产生协商式治理的意愿。就华夏社区而言,在基层社区组织层面,产生这种意愿主要有行政和现实两个推动力。所谓行政推动力,就是华夏社区的协商式治理属于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组成部分,肩负有探索具有示范和引领意义的社区治理改革的使命。所谓现实推动力,正如前述,当前中国基层社区资源日益分散化、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基层社区已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性力量进行治理。在社区各利益主体层面,社区民众等利益主体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利益问题上,也愈加表现出参与的诉求,因此,亟需一种能够在基层社区整合资源、协调多方利益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正是在这两个层面的作用下,使得华夏社区自觉不自觉地具有较为强烈的开展协商式治理的意愿。

其次,需要搭建协商式治理的平台。平台的搭建是将无形的意愿转换为有形的载体,为各方协商式治理提供“舞台”。在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的平台在社区和居民区两个层面都存在。虽然华夏社区在定位上既不是民政部所指的等同于居民区的社区,也不是上海目前推行的以街道为社区的定位,但从协商式治理的角度,重点不在于在哪个层面构建平台,而是在需要在基层面临横向协调的地方构建适当的平台来整合资源、协调利益。从这点上而言,华夏社区在基层社区横向的资源和利益协调上不愧是一大创新。具体来说,社区委员会作为连接镇政府和基层居委会的治理平台,通过自下而上的权力授予关系而拥有其合法性,也因为是政府推动的行政性试点,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支持。通过社区委员会这一平台,有效集聚了社区内多元利益主体,整合了他们的资源,并就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需求进行协商。

再次,需要形成社区精英主导下的多元参与结构。多元主体协商共治是协商式治理的核心过程。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这个过程需要一个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这个力量在华夏社区就是社区精英,它一般包括社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居委干部等。如果没有社区精英在协商式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当前中国民众民主参与的实践尚不丰富的背景下,很难形成一种有序的协商过程。另外,社区精英由于其担任的公共性职务(包括居委会干部),在民众中拥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总的来说,在现阶段,这些拥有行政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社区精英,是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的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同时,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多元主体多大程度上能够积极参与协商式治理,一方面取决于某个公共服务需求所涉及的利益程度和范围,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社区精英的协商式治理能力,前者是客观存在的,后者却因社区精英的个人能力差异而不同。因此,社区精英的协商式治理能力的高低,影响着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的水平和绩效。

(五)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的运行缺陷

华夏社区的协商式治理虽已初见雏形,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应。但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一些缺陷,当前的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建构尚处于探索阶段。

一方面是主体力量不均衡。协商式治理平台中应该是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各大主体均衡发展。但是,目前来说,党政的力量过于强大,社会和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的治理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且处于被动状态。由于各主体之间拥有资源以及动员资源的能力不均衡,导致了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积极活跃的互动关系。

另一方面是非党政主体参与度还不高。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但在实地调研中发现非党政主体参与度不高的现象。就居民而言,仍然存在搭便车思想,从而造成了居民的参与热情不高。就非政府组织而言,如今社区内的非政府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部分非政府组织都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并没有完全的社会化,造成了它们在社区参与中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色彩。

四、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的价值及可行性

(一)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的价值

李友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管理在中观层面面临着两条互相影响的主线:第一条是如何适应当前社会分化的客观情境,发展出有中国自身特色的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第二条是如何在纵向秩序协调机制几近高峰的当代中国建立起一种纵横结合的秩序整合新框架?〔8〕事实上,本文认为这两条主线的基础是首先要构建一个横向秩序协调机制,才能与现有纵向秩序协调机制结合,形成纵横结合的秩序整合框架。华夏社区的“共商共治”试点的价值正在于通过协商式治理的模式,在基层社区层面探索一种横向秩序协调机制。而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国特色民主建设两个层面具有其重要价值。

第一,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社区治理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作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社区治理应在体系和能力两个层面着力,即在体系建设上要对现有社区纵向和横向秩序进行调适,构建更具包容性的社区治理体系;在能力建设上要着力提升社区精英主导协商式治理的能力和社区普通民众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华夏社区的协商式治理实践在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上的意义就在于其是构建基层社区横向秩序协调机制,形成更具包容性的社区治理系统上的有益探索,在此机制下,国家、市场、社会、民众进行协同治理。而在社区治理能力建设上的意义就在于揭示了社区精英的协商式治理能力决定了社区协商式治理的效果,也就是说,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取决于社区治理精英的能力。

第二,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是中国特色民主建设的重要实践。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社区民主是中国民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基层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的实践,是基层制度化民主协商的生动体现,对中国特色民主建设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为如何在社区层面通过构建民主协商机制来制度化吸纳民众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宝贵经验。参与是民主政治的两大维度之一。社区作为个人每天与之发生联系的场所,必然会牵涉诸多利益,也就产生了参与诉求。华夏社区的协商式治理模式,正是通过协商这一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度化的协商平台构建,在社区精英的主导下开展有序有效的社区协商式治理,满足民众参与需求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的平衡。其二,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民主能力。民主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但民主能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华夏社区的协商式治理是一种公民民主政治训练的典型,社区公民在理性的公共协商中培养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所应具备的态度、素质和技能。而这些公民的民主态度、素质和技能又是中国特色民主建设的基础。因此,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特色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培养公民的民主能力是必要的前提。而社区作为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生活场所,不像在政府政策过程中吸纳公民参与那样对公民的参与能力和知识要求比较高,且议题敏感性较强,社区治理的议题一般较为生活化,要求原有政治体系和格局的调整比较小,所以社区应是现阶段公民民主能力学习和实践的最佳场域之一。

(二)基层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可行性

华夏社区作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试点的目的是要创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制度经验。如果华夏社区的试点经验不能更广范围的推广,其对未来中国社区治理变革的实践意义就不大。因此,审视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实属必要。而本文认为,华夏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之所以是未来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区协商式治理模式是一种增量改革。所谓增量改革,就是在不触及或很少触及原有体制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而社区治理的存量是什么?其实就是社区作为国家自上而下的纵向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承担的一部分行政职能。部分学者认为社区的行政化倾向是社区建设和自治的主要障碍〔9〕。事实上,从华夏社区的试点来看,其推行的协商式治理与原有的行政职能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学界所指出的那么严重,而且很多时候正是由于社区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职能,上级政府也就会给予一定的行政资源,且相对于社区内的其他组织,社区民众还是比较信赖社区委员会和居委会(包括同级的党组织),因为其具有行政性权威。华夏社区的试点表明,推行协商式治理,不需要触及原有社区所承担的行政职能这一“存量”,而主要在涉及社区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更多地通过社区委员会和居民议事会等平台,通过协商的方式而不是传统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和公共服务供给。而且,社区可发挥传统的行政性权威和行政资源的优势,将这种行政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进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二,基层社区组织及精英是现有可用的社区领导力。社区领导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的治理水平。在华夏社区的试点中,社区协商式治理的有序开展,是在社区精英的主导下进行的。更广范围的推行社区协商式治理,需要一支具有懂得现代治理规律的社区领导队伍。从现实考量,现有的基层社区组织精英(包括基层社区党组织和党的精英)可以成为社区协商式治理的主导领导力。这是因为,他们原来就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威,容易得到社区民众的信任;另外,在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社区协商式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也需要依靠一支他们认为可控和已建立稳定关系的队伍来推进。当然,要在社区精英的治理能力建设、配套激励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为社区精英的工作提供保障。

注释:

〔1〕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制、街局制到社区制》,《管理世界》2003年第6期。

〔2〕Jon Elster,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8.

〔3〕陈尧:《从参与到协商: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批判与深化》,《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4〕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岩、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388页。

〔5〕〔6〕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8-62、38-62页。

〔7〕马西恒:《社区治理框架中的居民参与问题:一项反思性的考察》,《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8〕李友梅:《中国社会管理新格局下遭遇的问题——一种基于中观机制分析的视角》,《学术月刊》2012年第7期。

〔9〕相关研究参见徐永祥:《城市社区建设的体制创新与社会工作》,《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12期;李亚雄:《我国城市社区性质与社区建设的取向》,《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1期;何艳玲:《社区建设运动中的城市基层政权及其权威重建》,《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等。

〔责任编辑:刘毅〕

顾杰(1987—),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家治理研究;胡伟(1964—),上海市社科联副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执行院长,主要从事比较政治学、政策分析、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建构与战略路径研究”(11&ZD01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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