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超红,喻路遥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合约相关者剩余”视角下的“封贡互市”协议
沈超红,喻路遥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明蒙“封贡互市”协议之所以能结束明蒙双方长期对抗局面,有效地促进双方经济社会发展,从“合约相关者剩余”的视角看,是因为“封贡互市”协议为明朝政府、蒙古俺答政权、明朝人民和蒙古人民四大利益相关者创造了剩余。而“封贡互市”协议有效的边界条件,是明朝在边境的军事实力超过或者至少相当于蒙古。
明蒙“封贡互市”;经济协议;合约相关者剩余;边界条件
1571年明蒙双方达成的“封贡互市”协议,既是一个政治盟约,更主要的是一个经济交流协议。“封贡互市”的达成,不仅对结束明蒙双方长期对抗的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双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更是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它极大地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繁荣,而且还带动了明朝南北经济之间的交流。既往的历史研究,多集中在“封贡互市”协议的成因、意义及其主导者等方面进行论说。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该协议何以如此有效的研究尚付阙如。本文拟基于“合约相关者剩余”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合约相关者剩余”(contract-holders' surplus,CHS)是笔者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1]和“消费者剩余”[2]思想而提出的概念,认为只有在合约相关者均有剩余的情况下,合约才会被各方接受,从而自动执行[3]。“合约相关者剩余”指的是,合约各方愿意成交的最高或最低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交易主体所期盼的差异。对于购买者来说,CHS指的是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差;对于供给者来说,CHS指的是实际成交价格与其愿意成交的最低价格之差;对于既是购买者又是供给者的创业者来说,CHS指的是创业的实际收入与愿意从事创业的最低收入之差。
CHS的提出,一方面,能弥补“利益相关者”边界不清晰的缺陷。Freeman[1]在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一书中,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会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是被组织目标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但是,对于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谁是更值得重视的对象,学界至今没有达成一致[4]。“合约相关者剩余”,将“相关者”清晰地界定为“合约中直接交易的各个主体”。另一方面,能拓展“剩余”的外部效度,“合约相关者剩余”不仅包括消费者剩余,而且还包括供给者、生产者、企业家等的剩余,仅用一个概念就将所有交易主体均包含在内,表述更为简洁。
一个合约能否达成,取决于合约相关者是否均有剩余,只有在合约相关者均有剩余的情况下,该合约才能被各方接受,从而自动执行;任何一方没有剩余,则交易不可能达成[5]。而不同的合约安排,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创造的CHS不同,CHS越高的合约,越容易被各方接受,自动执行的效果也就越好。具体实现合作剩余的模型如图1所示。
“封贡互市”是一个综合性的合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封贡”的交易主体是官方,而“互市”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民间。该协议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封”,即中原王朝册封周边属国贵族以爵位;“贡”,也作“贡赐”,即属国派使者进献贡品给中原王朝,中原王朝则赏赐相应物品给使者;“互市”,即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开通双边贸易,互通有无。
图1 “封贡互市”解释模型
“封贡互市”其“合约相关者”包括四个方面的主体:明朝政府、蒙古俺答政权、明朝人民、蒙古人民,合约各方的剩余分析如下:
(1) 明朝政府的剩余。对于明朝政府来说,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即抵御蒙古入侵所耗费的军费支出。“封贡互市”的达成,使得战争数量骤减,实际支付的军费大大减少,仅宣大三镇每年就可以节省60万两白银。从嘉靖三十五年(1556)到万历十四年(1586),短短三十年间,仅直隶两省就节省了1128万两白银[6]。另外,互市贸易的开启,使得明朝边境贸易得以迅速发展,拉动了整个明朝经济的快速增长,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了巨大的收益,每年的税收超过100万两白银。因此,在“封贡互市”达成的情况下,明朝政府有巨大的剩余。
(2) 蒙古俺答政权的剩余。对于蒙古俺答政权来说,愿意获得的最低收益,即通过发动战争抢掠到的财物。这种抢掠所得需要分配给所有参战士兵,俺答自身获得的收益并不很多,而“封贡互市”的达成,使得俺答可以获得极为丰厚的赏赐,“大抵虏寇则利归于部曲,虏款则利归于酋长”[7]。另外,“封贡互市”的达成,使得俺答获得了“政治”上的支持,巩固了其在蒙古的统治地位,得以“长北方诸部”[8](8486)。在此期间,规模宏大的归化城(今呼和浩特)也修筑起来了,这充分反映了俺答部落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因此,在“封贡互市”达成的情况下,蒙古俺答政权有巨大的剩余。
(3) 明朝人民的剩余。对于明朝人民来说,以养马为例,自己养一匹马要花24两白银,即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24两白银。而通过互市贸易,从蒙古购买一匹上等马实际支付的价格仅为8两白银,原先养一匹所耗费的成本,通过互市贸易可以购买到三匹,而且质量更好。另外,战火的停息,使得明朝边境之民再也不用流离失所,其农业生产得到了极大的恢复与发展,“八年以来,九边生齿日繁,守备日固,田野日辟,商贾日通,边民始知有生之乐”[9]。因此,在“封贡互市”达成的情况下,明朝人民有巨大的剩余。
(4) 蒙古人民的剩余。对于蒙古人民来说,受自然条件所限,要得到自身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锅釜、布匹、茶叶等,只能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发动战争抢掠获得,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极其高昂。“封贡互市”的达成,使得他们可以用马、牛、羊等牲畜去交换自己所需,实际成交的价格相对于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来说,非常低廉。战火的停息,使得蒙古牧民免遭明军的“捣巢”“烧荒”,自身畜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边地孳牧渐多”[10],四年内仅在宣大三镇向明朝出售的马匹就高达61 348匹。另外,犁和种子等生产资料的输入,使得蒙古地区的农业生产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归化城附近就开垦了耕田约10 000顷。“封贡互市”的达成,极大地改善了蒙古人民的生活,“饱酥酪而暖毡毳”[11]。因此,在“封贡互市”达成的情况下,蒙古人民有巨大的剩余。
由上述分析结果可知:“封贡互市”的达成,之所以能够解决明蒙双方持续200余年的矛盾,其内在本质就在于,它为合约各方均创造了剩余。一方面,明蒙双方政府均有剩余,不仅明朝政府节省了大量的军费,蒙古俺答政权也获取了更为丰厚的收益;另一方面,明蒙双方人民也都有剩余,通过互市贸易,双方人民以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换取自身所不足的产品,各自都获取了极为可观的收益。
“封贡互市”既然如此有效,那么,在1571年以前,明蒙双方就没有想过采用这种方法,达成类似的协议吗?
事实上,类似的协议早已有之。永乐二年(1404),朵颜三卫头目脱儿火察等两百九十四人随尚都来朝贡马[12];永乐六年(1408),在甘州、凉州、兰州、宁夏设马市[13];永乐七年(1409),封瓦刺头目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自是,岁一入贡”[14](8497)。在此之后的100多年间,明蒙之间的贡市贸易也一直断断续续地保持着,如“天顺六年,帝赐玺书奖励,敕孛来使臣”,“成化三年,会毛里孩再乞通贡,而别部长孛鲁乃亦遣人来朝,帝许之”[8](8472-8473),就算是在对蒙古最为封闭的嘉靖时期,也曾在嘉靖三十年(1551)“开市大同,次及延宁”[8](8482)。
既然贡市贸易一直存在,为何以往的协议都没奏效,而1571年的“封贡互市”却如此有效?对明朝两个时期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该类合约有效性的边界条件。
1571年以前类似的协议之所以没能奏效,其原因在于那时明朝的军事实力不够强大。从内部环境来看,明成祖之后,明朝奉行消极的防御型外交策略,自身军事实力不断下降。到明武宗时,明军的边备已基本废弛,当时京营在籍士兵38万余,但“存着不及十四万,中选者仅二万余”,而在嘉靖二十九年(1550)俺答逼近京师时,京营士兵“不及五六万人,驱出城门,皆流涕不敢前”[15]。从外部环境来看,蒙古方面的军事实力却在不断增强。到明世宗时,俺答部落实力日益强大,其所部有众十余万,马四十万,橐驼牛羊百万,雄于诸部。
由于蒙强明弱,因此以往类似的协议,并没有能有效地终结战争。有些部落一边照常进贡,一边肆意抢掠,“外为纳款,而数入寇甘、凉”[8](8470);有些部落入贡是为了探清虚实,以便更好地抢掠,“去冬来朝,要我赏宴,窥我虚实”[8](8472);由于得到的赏赐比进贡的物品要多得多,有些部落不断增加入贡人数,以期获得更多赏赐,“故事,瓦使不过五十人。利朝廷爵赏,交增至二千余人”[14](8499),并由此爆发了几乎动摇明朝统治的“土木堡之变”,明朝从此由盛转衰。
而“封贡互市”之所以能够不同于以往的“贡市贸易”,有效地解决了明蒙之间的矛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明朝军事实力的增强。到明穆宗(1556—1572)时,从外部环境来看,蒙古俺答的军事实力虽然依旧强盛,但并没有太大的提高。而从内部环境来看,随着谭纶、戚继光等优秀将领的起用,对军队进行大力整顿,明朝边镇军事实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边备大饬,敌不敢入犯”[16]。对于俺答的入侵,给予了沉痛的打击,“隆庆二年,宣府总兵官马芳袭俺答于长水海子,又败之于鞍子山”,“隆庆三年,大同总兵官赵岢败俺答于弘赐堡”[17]。在屡屡入犯均被明军狠狠反击之后,俺答也意识到再发动战争是极不划算的。隆庆四年(1570),俺答气势汹汹索要把汉那吉,但始终不敢大动干戈,正是由于“侦是处有兵,是处有粮,人有斗志,不敢入耳”[18]。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明蒙双方才于1571年达成了“封贡互市”协议。
而协议达成之后的互相遵守,也需要建立在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封贡互市”达成后,明朝进一步加强了边政建设,隆庆五年(1571),高拱力主大修边政,“趁此闲暇之时,积我钱粮,修我险隘,练我兵马,整我器械,开我屯田,理我盐法”[19]。万历初年(1573),“青把都拥兵至塞,多所要挟。兑谕以祸福,而耀武震之。青把都惧,贡如初”[20],之后双方几次矛盾最终得以解决,和平共处的大局得以维系,根本的保障还是在于明朝军事实力的提升,使得蒙古不敢轻易入犯。
因此,“封贡互市”之所以能够不同于明蒙以往的贡市贸易,有效地解决双方矛盾,开创“自是边境休息,东起延、永,西抵嘉峪七镇,数千里军民乐业,不用兵戈”[21]的和平友好局面,其根本的前提条件是:明朝在边境的军事实力超过或者至少相当于蒙古的军事实力。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构建起“封贡互市”内在作用机制,如图2所示。
第一,自变量“封贡互市”对因变量“明蒙状况变化”的影响,可以由战争次数、驻兵数量、军费支出、粮食价格这四个变量来测度,如表1所示。
图2 “封贡互市”作用机制模型
从表1可以看出,“封贡互市”达成的效果非常显著。该协议的达成,大大降低了战争发生的次数,由之前的80次锐减到4次。战争次数的减少,使得明朝北方边境的驻兵数量也随之下降了许多,如宣大三镇的驻兵数量就由之前的312 517人缩减为219 864人,减少了约1/3。战争次数的减少以及驻兵数量的下降,节省了大量的军费支出,如宣大三镇每年的军费支出由之前的87万两白银减少为27万两白银,节省了近2/3。另外,由于战争次数的显著下降,使得边境地区得以安定下来,其农业生产很快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粮食价格降低了1/2以上,由之前的2.2两/石下降到不足1两/石。
表1 “封贡互市”前后数据对比
第二,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是通过中介变量“CHS”发生的,即“封贡互市”之所以能够终结明蒙双方持续200余年的战争,开创和平友好共处的局面,是因为它给合约各方都创造了剩余。
第三,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还受到调节变量“边境军力对比”的影响,即只有当明朝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实力超过蒙古或者至少与之相当时,“封贡互市”才能起作用,一旦蒙古军事实力反超明朝,蒙古就很可能撕毁协议,发动战争掠取所需。
不难看出,“封贡互市”内在作用机制的揭示,对于解决当前的国际争端,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注释:
① 战争次数对比,选择“封贡互市”前后20年(1551—1590)的数据,“封贡互市”之前是从嘉靖三十年(1551)到隆庆四年(1570),“封贡互市”之后是从隆庆五年(1571)到万历十八年(1590)。战争主体为以俺答汗为中心的蒙古右翼和明朝,战争次数的计算以时间为主、地点为辅,前后关系很紧密的算作一次,“数次”按三次计算。例如,“三十五年冬,掠大同边,继掠陕西环、庆诸处,守将孙朝、袁正等却之”计作1次,而“四十一年冬,俺答数犯山西、宁夏塞”计作3次。数据参见:《明史》卷327《鞑靼传》. 北京:中华书局,2011: 8482-8489.
② 驻兵数量对比,以宣大三镇(宣府、大同、山西)的数据作为代表,“封贡互市”前的数据选自嘉靖三十年(1551),“封贡互市”之后的数据选自万历十三年(1585)。数据参见:《明会典》卷130《镇戍五》. 北京: 中华书局,1989: 670.
③ 军费支出对比,以宣大三镇的数据作为代表,“封贡互市”之前的数据选自嘉靖三十年(1551),“封贡互市”之后的数据选自万历五年(1577)。数据参见:《明史》卷222《方逢时传》.北京: 中华书局,2011: 5846.
④ 粮食价格对比,数据参见: 方逢时撰,李勤璞校注. 《大隐楼集》卷12《与内阁兵部论边情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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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晓萍]
The “Feng Gong Hu Shi” agreemen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holders’ Surplus”
SHEN Chaohong,YU Luyao
(School of Business,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
Why is “Feng Gong Hu Shi” agreement able to end the long-term confrontation between Ming Dynasty and Mongolia,and able to promote effectivel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both sides? Se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holders' surplus,” it is because the “Feng Gong Hu Shi” agreement could create surplus for four main stakeholders: the government of Ming Dynastry,the regime of Altan-Khan,the people of Ming Dynasty,and Mongolian people. And the boundary condi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is that the military strength of northern border of Ming Dynasty is exceeding or at least equivalent to that of Mongolia.
“Feng Gong Hu Shi” between Ming Dynasty and Mongolia; economic agreement; Contract-holders' Surplus; boundary condition
F125.3
A
1672-3104(2016)04-0111-05
2016-03-15;
2016-05-13
沈超红(1959-),男,湖南长沙人,博士,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与新经济,合约相关者剩余理论构建与应用工具开发;喻路遥(1989-),男,江西宜春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合约相关者剩余理论构建与应用工具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