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富
【摘要】合围而猎,利益争逐,“围猎者”与“被围猎者”往往都绕不开“利益”二字的约束和羁绊。官员之所以易成为“围猎”与“被围猎”的对象,主要原因有权力过于集中、党性不够坚定、行贿受贿刑法惩戒失衡、 监督缺失这四重因素。
【关键词】权力集中 监督缺失 利益同盟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官员“围猎”与“被围猎”的三个阶段:权钱交易—朋友圈拉拢—“腐败同盟”
梳理中共十八大以来落马高官违法违纪的行为,不难发现,其大多数都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算计、讨好、捧杀”脱不了干系。官员们一旦成为周边利益追逐者的主要“围猎”对象,心理防线一经突破,在各项工作中也就自然而然地错误频出、违法违纪行为不断。贵州省水利厅原厅长黎平在经济问题上与商人蔡某勾结,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收受“雅贿”,江苏省南京市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与二十多年朋友圈的交情互惠,济南原书记王敏携全家敛财,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与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共享情妇等这些贪腐大案中,皆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及权权交易。
进一步梳理案件发展脉络,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利益追逐者首先展开强势的心理攻击,力图摸清官员喜好,在“围猎”第一阶段直接进行权钱交易,至于其中“行贿金额大小”“行贿频次多少”这些细节性问题都进行了仔细地研究,甚至于已经成为一些酒局饭桌之上的谈资。第二阶段则进行“温水煮青蛙”式的朋友圈拉拢。一些利益追逐者在和官员们进行了初次或多次接触之后更是想法设法进入这些官员们的朋友圈,一步步侵蚀其思想以及原则,力求让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办事。第三阶段则是结成坚固的“腐败同盟”,将两人的钱途、命运紧紧地结为一体,在官场与商场之间自由切换,共同进退,有你一份就有我一份,为自身利益狼狈为奸。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不乏“投其所好”“朋友互惠”“争取家眷”等花样百出的诡计手段。官员被迅速瓦解成为一场场腐败行为中“围猎”的俘虏,自然也不在话下。
官员“围猎”与“被围猎”的主要原因
第一,“围猎”之源:官员权力。权力高度集中于统治者内部的集权制度曾在历史上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多民族融合、维护祖国领土的完整与统一,立下过汗马功劳。然而随着时代更迭、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集权制度所带来的助长极权主义以及贪腐作风、钳制思想、阻碍生产力变更等负面影响被不断放大。在清朝贪腐事件时有发生,乾隆年间更是发生了集体贪腐第一大案,康乾盛世后期贪腐洪流不断,整个政治生态恶化,并最终导致了一个王朝的颠覆。以史为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彻底摒弃了权力为极少数人所有的皇权政治观念。中共十八大以来也高度重视反腐工作,致力于打造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然而由于我国的地理面积广博、人口数量巨大、民族种类繁多等固有因素以及两千多年遗存下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在配置权力时仍然偏重于集权式结构,呈现出权力向中央、向行政长官集中的态势。部分行政长官具有较大的决策权,并很少有机构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大多数决策都是由部分官员最终拍板决定。利益追逐者也是看中这一点,才主动出击,将官员作为其“围猎”的主要标的物,力图让其运用职权为自己通人脉、寻路子、谋私利。因此,官员们手中所握有的公权力是商人等利益追逐者所“猎寻”的主要“猎物”,而我国现有体制中的权力集中更是打开了“围猎”的源头,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能。
第二,“围猎”之念:意志薄弱。坚毅的意志力是一名合格党员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品质。现阶段,我国官员信仰不够纯粹、党性不够坚定的大有人在。他们或为一时贪欲所惑,或为周围亲朋离间,或为腐朽价值观所侵蚀,动了贪腐之念,被一些利益追逐者盯上,从此踏上不归之路。对此,党和中央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活动,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这三次教育活动逐步深入、层层递进,解决了党员干部现存的政治思想问题,对于弘扬正气,改造社会风气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依然要提高警惕,严防思想之堤,警惕不法分子妄图动用公权力为己谋私,动摇官员政治思想,进行“围猎”的歪念头。
第三,“围猎”之势:惩戒失衡。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腐败案件的惩治往往重受贿而轻行贿。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将行贿人放在了一个相对安全的位置。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者与行贿者的惩戒失衡,大大降低了行贿者行贿的风险成本,助长了行贿人胆大妄为的心态,从而导致行贿行为猖獗。行贿和受贿本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行贿行为猖獗必然也会导致受贿行为相应增多,官员“围猎”与“被围猎”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围猎”之思:监督缺失。习近平同志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强调了监督对于权力运行的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在进行权力配置时仍然偏重于集权式结构,整体上呈现出权力向中央、向行政长官集中的态势,此时对于权力的监督更加不容忽视。然而,目前我国立法机关难以深入内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很难高效运作、司法监督处于从属性地位、社会监督力量薄弱,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性问题。部分官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很难受到独立有效的监督制约,这也是我们在反思腐败案件高发、官员“围猎”与“被围猎”现象时有发生时,所探究出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董一彤对此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滕朝阳:《行贿者长期“围猎”官员该如何“解围”》,《羊城晚报》,2015年4月30日。
责编/刘瑞一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