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孟长刘心刚贾 怡(.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我国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研究
安孟长1刘心刚2贾 怡1
(1.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2.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建设和完善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创新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更是推动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关键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则提出,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制保障。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方面作出了持续努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一大批军民两用技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得到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军民两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对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效率和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待建立一个层次分明、科学有效的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将军、民两个领域的科技资源与国家工业体系及金融资本体系有效融合,一方面促进经济有效的国防工业的建设,使国防高新技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创新驱动的要求,同时,将民用高新技术引入军工生产,满足国防和武器装备发展的内在需求。
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遵循从技术到产品发展的基本规律,涵盖从科学研究、工程研制、商业化应用,到最终实现产业化发展的整个过程,一般包含以下6个要素。
一、科技成果自身
科技成果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是转化体系存在的基本前提。科技成果的先天技术属性和所属领域决定了其工程化的难易程度,以及实现产业化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资源投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或解决军品研制中的关键应用问题。这就要求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必须具备较大的商业价值和较高的技术成熟度。
二、科技成果创造的主体
科技成果创造的主体是科技成果的持有者,是转化体系运转的启动者和内在动力。大部分军用科技成果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军工科研单位(代表国家持有),但科技成果的直接创造者是军工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目前以单位主导为主,科技人员从事具体转化工作。适合军用的民用高新技术成果的创造主体一般散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民用领域的主体在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于军用领域的过程中一般面向法人主体,很少面向个人。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策划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后利益的主要获得者,是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核心要素和推动力量。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科技成果创造的主体既可以是同一团队和单位(对内转化),也可以分离(对外转化)。
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主体
对军民两用技术成果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军方主管部门,也包括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等因素,其转化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科技成果管理者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外部因素,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中涉及的环节和流程。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一个链条,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转化的失败,涉及转化过程的环节越多,可靠性越低。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划
政策规划是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意志和管理手段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外部因素。根据不同转化阶段的特点制定实用性的政策、规划和规定,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现。
虽然我国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总体来看,转化效率不高、产业化支撑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成果转化的部分管理职责的主体不清、边界模糊
军民两用技术由于其涉密性和横跨军、民两个不同的系统,与民口科技成果管理相比,面临的管理问题更加复杂。从现状来看,目前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的顶层军民协调机制、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置要求、军工科研院所技术转化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运行与市场监管等的职能要求不明确、管理主体不清晰,缺乏规范化和法定化的约定。
二、关键实用性政策和具体措施严重缺乏
由于职责模糊,协调困难,目前我国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有余,“规定”和“措施”缺乏。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的专项支持政策目前仅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军转民专项和动态保军支持政策,对成果转化的实质性推动支撑不足。针对军民两用技术的产生、筛选、评估的商业引导政策,金融、信贷、保险支持与引导政策,成果转化和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体系建设政策,民口技术参与军工的促进政策和机制,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机制等严重不足。
三、线下服务平台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领域存在着从事推广转化的机构少、力量薄弱、组织模式创新不足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国防军工体系内转化平台为核心骨干的主渠道服务组织体系尚未形成,对接供需双方的关键结点断裂。
特别是,由于军工技术的军用特点,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展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时,既需要对军工技术成果深度理解,又需要对民口需求十分了解,而目前我国此类成果转化“经纪人”队伍严重不足,再加上缺乏与民口的深度沟通渠道、军工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放不足,造成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国防科技成果难以被发现。
四、以产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军工传统体制羁绊使成果双向转化的内在动力不足
一是军工单位现代产权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的源头一般在基层单位,承担了高风险的具体转化工作,而上级单位往往习惯于通过“一平二调”的行政方式进行资源调配,造成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趋同,军转民的内在动力不足。二是从事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收益激励不足。现有的评价、考核和价值观体系难以对技术转化工作者形成价值认可、职业晋升和薪酬收益上的有效激励,使得绝大多数军品科研人员不愿从事风险高、挑战性强的技术成果转化工作。而对于民用技术在军工中的转化应用,谁来承担转化的风险责任不明确,转化积极性受到影响。
五、成果申报评价的科学性不足导致科学研究与市场/应用的需求脱节
一方面,在当前的考核体系、个人职称晋级、成果申报时,专利数量均为非常重要的指标,这种“数量导向”的申报机制,不符合专利原本“商业价值保护”的属性,造成我国国防专利数量十分庞大,但真正具有商业价值、可转化的专利成果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民用技术是否真的过关,是当前民用技术“参军”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对于“参军”的民用技术,普遍缺乏一个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
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应包括逻辑结构、功能与组织运行结构两个层次。
一、体系建设的逻辑结构
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实现的基本逻辑过程可分为3个步骤:第一步,对成果供体的海量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进行筛选,识别出有转化价值的成果。第二步,通过转化平台(包括转化实施机构和服务机构)发现转化项目的承接者,落实转化工作的各项措施,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步,成功转化后的项目落户受体,通过产品化和产业化实现其使用价值及商业价值。
因此,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建设的逻辑结构,如图1所示,包括技术成果、转化平台、转化后项目等3个要素,依托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可以将具有实用价值的军民两用技术成果通过二次开发、工程应用、商业活动等进行转化,形成最终的产业化项目或商业应用产品。
二、体系建设的功能与组织运行结构
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功能结构包括政策法规子体系、组织网络子体系、运行保障机制等3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体系建设的功能与组织运行结构
(一)政策法规子体系
该子体系包括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相关方权责法定化的法律保障、转化活动中有关要求的基本规则,政府支持和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环节的明确规定,以及具体的支持计划等内容。
顶层法律体系。以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保密法》,以及军工科研生产的有关法律等作为顶层设计的上位法,结合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体系建设的需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鼓励性、支持性政策措施。制定推动成果转化的鼓励性支持性政策与计划,如税收、资金投入等实用性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加强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行的产权和利益分配制度设计,明确市场力量参与的领域、方式、要求等政策的制定。
明确的支持计划安排。在已有的专项计划的基础上,以孵化阶段投入、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支持为重点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支持计划。
(二)组织网络子体系
该子体系包括管理层组织机构、骨干层组织网络、社会服务机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转化的实体组织和平台、成果转化的供方和承接方等6类组织。
管理层组织机构。涉及工信部、科工局等政府,以及军方等国家层面的顶层管理组织,通过明确其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职能定位、责任权限和协调机制,可以使其有效发挥引导、推动和监管作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骨干层组织网络。包括军工体系内成果转化机构,以及地方政府职能机构、行业协会等,凭借其与军工单位、军队、政府间存在的紧密联系,构成成果供方及项目承接方之间主要的沟通渠道和联系纽带。其中,军工体系内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特别是各军工行业的技术转化服务机构,以及军工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化机构是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的核心组织,紧密依托军工技术成果的供方和民参军的需求方,占据着信息和沟通渠道的双重优势,是支持的重点。
社会服务机构。主要指社会上从事成果转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在一线从事具体的成果转化工作,是成果、资金、人才流动的中间节点。
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包括国家及地方各类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军民两用技术转化信息数据库等。前者侧重政策服务,后者侧重有效的具有转化价值的军民两用技术成果的记录、汇总、统计和分析。
实施转化的实体组织和平台。主要指各类工程化技术中心、各类孵化创新机构、各单位内部建立的技术转化机构,是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成本、效益中心,同时承接了转化成功后的主要经济收益及转化失败时的主要风险。
成果转化的供方和承接方。成果供方在科研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技术成果,是转化成果的来源。转化项目承接方则是成果转化的接收客体,其技术需求、产品需求、商业需求是成果转化发起的前提,对转化过程具有牵引作用。
(三)运行保障机制
运行保障机制包括宏观指导协调机制、日常运行机制、评估与监管机制等内容。
宏观指导协调机制。主要指管理层机构如何从宏观层面协调、引导体系运行,其不同于政策层面的基本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在体系运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运行规则的确立,以及通过部际协调和协作使体系运转更顺畅,助力突破运转流程上的瓶颈问题等。
组织网络的日常运行机制。主要是指成果供方、承接方、骨干层及社会服务机构如何从微观层面开展日常的工作、协调、沟通,重点强调体系的运转流程,规划成果转化流程中各节点各主体间物质和信息交换的路径。
评估与监管机制。重在构建体系的内控环境,引导各参与主体自律。管理层通过建立对日常运行效果的评估机制,促使转化工作的不断改进完善,通过对成果转化各相关主体的日常行为监管,处罚违规,树立典范来规范和净化成果转化市场的竞争环境,催化市场成熟,激发市场的自稳定功能,最终形成行业自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