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法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我们能够利用搜索引擎增强知识的易得性,并利用系统平台便捷高效地开展编辑出版工作,但大数据的来临也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于版权管理来说,利用网络引擎的抄袭变得更加频繁;对于发行管理来说,纸质杂志的发行量锐减,直接威胁到法学期刊的生存;对于出版管理来说,假冒网站扰乱了出版市场。各法学期刊可以利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微信公众号”、“期刊协同采编平台”等提升影响力与传播力,以应对大数据技术对传统法学期刊的挑战。
关键词:法学期刊;大数据;管理
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编辑部承办的“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学术研讨会于2015年11月21-2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盈田酒店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各法律类核心期刊、综合类核心期刊及二次媒体的主编、学科编辑及审稿专家、作者等30余人参会。与会代表就“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现将各位代表的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关于大数据技术的出现给法学期刊带来的挑战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认为,数字技术的发展给法学期刊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本文简称《建议》,下同)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发展全局的一次深刻变革。《建议》中提出的“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七条具体措施中的第二条就是“拓展发展新空间。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建议》专门强调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似乎是局部性的问题,但实际上已融入到国家发展的大战略中,意义重大。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法学期刊编辑出版能力的提升增添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为作者投稿、专家审稿和编辑编校稿件,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投稿的便利化,使得利用网络引擎的抄袭发表变得更加频繁,这就对法学期刊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政治与法律》徐澜波主编指出,大数据和网络的发展对纸质杂志产生的巨大的冲击。纸媒发行量越来越少,发行收入越来越低,但期刊的制作成本却居高不下。新媒体的成长使得纸媒的终结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面对这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是自己做网络版的杂志?还是通过委托第三方做网络版的杂志,这需要我们认真地考虑。
《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林士平副编审在发言中指出,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和网络技术扰乱出版市场的情况应当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下设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已经调查统计出全国多家“山寨期刊网站、杂牌网站和中介网站”的目录,并在业内公布。《现代法学》编辑部对假冒“官方网站”和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人侵编辑部电子邮箱诈骗“登记费、版面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事实表明,假冒法学期刊“官网”并利用大数据作伪装(如利用大数据制作假冒网站),骗取不明真相作者的钱财并非个别现象,已经是需要政府和学术界出手治理的时候了。各法学期刊编辑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给法学期刊带来的便利
《中国法学》张新宝总编认为,大数据给我们带了空前的便利。我们要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挑战。从编辑过去手工操作,到打电话、写信息,再到利用平台互动,这是法学期刊编辑人员经历过的进程。时代发展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找一位作者,或者要了解他的学术背景,如果通过打电话、写信、发信息或E-mail,所获得的信息都可能是片面的,如果利用大数据检索,就可以知道他在什么领域写了什么文章、选题前沿性和创新性如何,通过关键词检索还可以对相关选题、思想脉络、学术传承进行准确而细致的把握。与大数据相关的数字出版技术也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过去铅字印刷改几个字都难,电脑普及之后,复制粘贴变得很容易;我们要了解学术信息也很便利,可以召开一个学术会议,即使不召开学术会议,也可以在网络、微信中找到相关的学术信息,让我们知道学界在研究什么,了解那些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法学事件。当下,主编和编辑要有一颗好奇的心,关注现实,通过发掘和预见,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好的题目,发现好的作品。法学期刊编辑们对于大数据给法学期刊的影响认识程度不一,有些认识很深刻,有些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都可以召唤起我们的好奇心。我们应当认真的对待大数据,发掘它的行业影响和机遇;我们还应当总结经验,交流共享,这样才能发挥它对工作的积极作用。大数据有利有弊,但我们要看到,它的正面意义是主流,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其它大数据平台,都有它的积极作用。期刊编辑部与数据库运营商在大数据的运用上,都适应了现实需求。
三、关于如何发挥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优势
《法学评论》秦前红主编认为,应当利用微信等方式使法学期刊获得传播优势。目前,对于“大数据”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另一种认为,“大数据”是概念炒作,对“大数据”提出诸多质疑。事实上,大数据改变了我们的编辑生态,也改变了我们的编辑操作方式。在审稿加工时,过去仅凭自己的知识与经验积累,以传统方式进行手工操作,如手抄文摘,效率较低;现在,通过学术关键词检索,可以得到相关数据。在约稿组稿时,过去约稿量有限,凭感觉判断文章的品质,现在我们可以借助强大的搜索引擎,弥补编辑人员的知识不足。这对于编辑能力来讲,是一种巨大的提升。在出版发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我们通过创新传播手段,利用微信传播学术观点,推送学术论文。比如,《法学评论》编辑部为响应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法治战略部署,选择了16种主要的法学期刊,利用大数据分析不同的法学期刊对于依法治国主题的回应。然后,我们将研究成果发表在《法学评论》微信群中,反响良好;同时,我们还可以在微信群中分享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期刊管理政策,交流工作经验。
《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龙大轩副主编强调,大数据的来到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只有置身其中,才能与时俱进地利用它带来的便利和充分发挥它的优势。在日常编辑工作中,我们应当有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推送学术论文对于学术传播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应当多做一些积极探索和创新,方能发挥学术期刊作为一种“学术公器”的重要功用。
四、关于网络转载中的传播权问题
《法律科学》韩松主编指出,网络转载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不少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亟待加强。纸媒形态下的转载,可以找到《著作权法》的依据,但利用互联网传播作者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值得深入研究。目前,多数法学期刊依赖于“中国知网”、“北大法宝”、“万方数据库”进行数字化传播,《中外法学》还通过微信群免费传播。这充分说明,学术期刊作为“社会公器”,它通过微信群将作品直接共享传出去,其正面效应是主要的,因为对于作者来说传播得越远越好。根据这种现实需求,我们在网络传播权上就应当有一个积极的应对措施。对于微信、微博的数字传播,我们可以做一个格式化的申明,如果作者没有异议,就视为同意我们通过新媒体传播。
《新华文摘》王青林编审在发言中指出,遏制网络转载侵权势在必行。令人不解的是,有些反对网络著作权法定使用的学者,其文章也在网上被人非法使用,网络使用者甚至连作者是谁都没有标注。该学者也没有去起诉网络侵权者,这便是网络转载无序化的明证。当然其间也许考虑到所花费的时间与成本而放弃起诉。《著作权法》目前对于网络转载规定不明晰的情况是造成转载摘编无序化的重要原因。网络转载、摘编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如同目前经济领域中的“专车”、“快车”一样,宜疏不宜堵。网络转载摘编者应给原作者合理的稿酬。如果网络转载侵权,可以选择采用小额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维权,这样法院判决起来比较容易。此外,在救济方式上也需要完善。如果仅仅要求停止侵害,把文章拆下来就行了,这样,不但违法后果已经存在,而且还有可能再次侵权。应当要求在停止侵害的同时,还应当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侵权。这样,既可以保护作者利益,也可以保护传播者的权益。
五、各法学期刊的做法与经验分享
(一)利用基于大数据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
《法商研究》温世扬主编认为,“社科文献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就是利用大数据来“把关”。对于文字重合率在25%以上的稿件,可以直接退稿。在对文献的学术质量进行评审时,也可以充分利用文献检索功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沈丽飞编审认为,对于“重复发表”、“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现象,可利用检测工具或百度搜索引擎去发现相关的文献,把重复发表文章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针对学术不端屡禁不止的现象,建议开发类似银行系统征信记录那样的平台,及时公布各种学术不端的行为和人员名单,以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二)利用基于大数据的“期刊协同采编系统”
《法学家》王茜编审提出,《法学家》编辑部从2012年开始启用“期刊协同采编系统”。在线投稿、远程匿名审稿、编辑修改、选稿、定稿和组版全部可在“在线办公系统”内完成。“在线期刊平台”具备浏览过刊、各期目录及摘要,检索文章及浏览点击下载排名榜、统计等功能。使用该系统对于编务、社务和办公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浙江大学法学院赵俊教授认为,大数据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比如在实证研究中,大数据技术显著提升了数据的易得性,加之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工具日益更新与完善,对学术研究大有助益。建议各法学期刊在制度创新方面多做一些有益尝试以加强互动。比如借鉴国外的最新网上互动平台,拓展作者与读者、编辑与读者交流。此外,法学期刊也需要更多地和世界对话,可以多一些国际化的尝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李秀清主编指出,用微信公共号推送文章时题目很重要,法学论文的题目有时很呆板,推广时可以把题目修改得更有可读性。当然也要防止演变为“标题党”。同时,建议把“中国法学创新网”作为一个科研评价平台,各高校科研处对发表在“中国法学创新网”的成果加以认定,这样,就可以促进法学期刊的创新和质量提升。纸媒体早晚要消亡,及早着手,有利于法学期刊的未来。
《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期刊法学学科刘明昭执行主编指出,对于大数据来说,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从一开始,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搜集了大量数据,来应对资料匮乏、信息分散的局面,但数据化、网络化的冲击,使得传统期刊到了思考如何生存的地步。有人把大数据的概念定位于对数据的搜集、判断、传播和使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法学会“法学创新网”就做得较为成功。该网的点评就很直接而具体,但作者或编者的回应有待加强。各法学期刊编辑部应该关注这方面的信息,积极地与高校师生进行交流。学术刊物应该发挥“学术生态圈”的重要纽带作用,实现编辑和作者的互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编辑部五六年前就创设了数据化的工作思路,在筛选稿子时会使用两种数据库,以作者为关键词,就能检索到作者的发文情况和学术履历,这样,有助于发挥辅助审稿工具的作用。
(三)注重基于大数据的学科传播规律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赵磊副研究员指出,《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利用大数据研究传播规律。经过分析,发现从1981年到2014年的34年间,《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中发表得最多的是法理学的论文,共有82篇,其次是民法学,共62篇,其他二级学科相对较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学术期刊有没有反映时代的特征,有时可能有偏差。某些法学二级学科发表了大量文章,但关注度不高。学术期刊是“学术公器”,作者身份不应当影响编者或审稿专家对文章质量本身的评判,建立科学合理的审稿机制能够有效地避免评价上的偏差。
《法学研究》李强博士认为,投稿的信息可以从后台获取,专业的数据分析如果我们做不了,可以寻求第三方技术支持,编辑可以从得到的数据中看出一个时间段投稿的情况,做一个长时期的追踪,就可以看出某些文章对学科发展影响力的高低。高影响因子的作者,可以成为编辑部重点关注的作者群体。大数据能够帮助我们对新的选题进行发掘,并提供客观的参考对象。当然具体怎么选择稿件,需要编辑部对刊物风格进行定位,要把握学科的基本状况,利用大数据的强大功能为编辑工作服务。
(四)大数据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代金平主编在发言中表示,该刊从2004年起就开设了“信息法学”栏目。这表明,法学与信息科学的联系相当紧密。最近重庆邮电大学期刊社对该刊所发表的文章做了数据分析,考察重点关注的作者和文章对于期刊传播的影响力,用以改进约稿、审稿等工作。大数据运用涉及到思维方式的变革。过去在审稿中,编辑看重内在逻辑的严谨性,而大数据的方法对内在逻辑严谨性不太关注,只关注相互关联性,即便没有内在逻辑关系但有相关关系,也可以得出研究结论。这对于将来的研究范式来说是一种明显的变化。
刘明昭执行主编还认为,从学术研究规律来讲,今后学界可能会加强实证化研究力度,这样,对于数据的使用力度也会得以加强。有些法学论文直接基于判决和案例做出,这些数据有可能成为法律实务部门的重要参考。在学术界纷纷抢占“学术资源滩头”的时代,我们应该做些特色栏目把优质资源吸纳到法学期刊中来。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认为,从大数据的角度看,新技术给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主要是思维方式和研究方式的变化,使用大数据有利于完善我们的观点和改进我们的判断。从作者的角度讲,都希望发表的论文能够尽可能多地被推送,能够采取多种方式,能够转载是最好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云教授提出,好的审稿人必须具备学术好奇心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审稿本身带来的好处在于,能够在第一时间看到学术界关注的前沿观点;反过来,审稿专家的知识能力也要跟上,要有学术的敏感度和前瞻性,通过审稿推动自己前行。在审稿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文章,尽管从结构到内容都很好,但是否代表学术最前沿尚不能确定时,就需要审稿专家在“中国知网”或“百度”上进行基于大数据的学术搜索,从相关的学术趋势来判断文稿的学术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