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以勇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的教育公平的整体状况在不断改善,但目前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师资和办学条件方面仍存在差距。实现教育公平必须突破城乡教育水平悬殊这一重要瓶颈,当前,“均衡教育”“公平教育”“和谐教育”,已成为落实教育科学发展观的高频率“关键词”;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谁赢得了今天的教师,谁就赢得了明天的学校教育”。教师队伍的均衡发展在推进“均衡教育”的过程中作用至关重要。自2011年开始,我县积极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让城镇教师下乡“传经”,农村教师进城“学艺”,城乡学校互相帮扶、教师“双向流动”,充分发挥了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全县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身为交流教师中的一员,对“交流”的积极作用有切身的体会。但是,跳出“角色”,以旁观者的眼光审视“交流”,不难发现,当前城乡教师在交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下乡”的利益性问题
城乡教师交流活动,虽主张让教师自主申报,但事实上,大多数还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下运作,究其原因,“交流”涉及了相关人员的利益调整。
城乡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交流”会导致其中一部分人或县城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这些人或学校可能会对这一制度采取抵制行为,进而影响制度运行的效率。首先,优质学校参与教师交流的积极性不高。城乡教师交流,对农村学校有利,农村学校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获得优质师资,而城镇学校将在一段时间内失去这些优秀教师的支撑,校长担心会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参与交流的积极性不高。其次,这种制度会使一些教师的利益受损。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实施之后,参与交流的教师不得不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放弃一些既得的利益,这必然会引起这部分教师的不满。
二、“城下乡”的实效性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为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但现实中,在“城下乡”交流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否则,交流就会“变味”,甚至产生一些恶劣的影响。
一是没有“沉下去”。每年,局党委都会选派大量的骨干教师,让他们到薄弱学校“传经送宝”,希望发挥他们的辐射带动作用。但事实上,有些教师只是“挂名交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县城学校师资紧张,无法抽出人员参加交流;有的,借“支教”之名,照应自家上学的孩子或者做生意等;有的乡村学校会把交流教师当成“客人”对待,“不好意思管”,支教教师成了支教学校和被支教学校两头都管不到的“自由人”;甚至会出现一种“空对空”式的交流,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领导商议好,交流教师只是在开学时到支教学校报到一下,学期末再拿一份支教考核表填好交回原单位。这些无序、被动,甚至虚假的“交流”,大大弱化了教师交流的效果。
二是没有“真用心”。从支教教师的角度看,自身利益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城镇教师“以支教之虚、谋职称之实”,即将交流制度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作为首要目标,而将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次要目的,存在应付思想,不安心工作。更有极少数县直学校把支教作为惩罚手段,将平时难管理的教师或教学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发配到农村学校。显然,以上两种状况都会导致教师交流的异化,使其失去应有的作用。
三是无法“用得上”。一所学校迎来了一位下派的骨干教师,这位骨干教师一定能发挥很大的引领辐射作用?我们无法肯定。因为现实是:交流教师奔波于城乡,每天乘车坐船要花许多时间;骨干教师家在县城,工作在乡镇,难免会“身在曹营心在汉”;一个在接收学校没有职务的骨干教师,他又有多少话语权?仅凭他一人的力量是否能“四两拨千斤”?安排到一所学校交流的教师人数比较少,如果坚持自己的习惯,就会被其他教师视为“另类”。久而久之,就会被同化。
四是不能“稳得住”。一年的支教时间除去教师的适应期和离开前的调整期,真正用在教育教学上的时间是很有限的,然后又得换另外一批支教教师。被支教学校的教师无法很好地借鉴县直学校教师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经验。这样循环往复,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影响原有的教学秩序。
三、“乡进城”的隐性问题
谈到教师交流,我们关注的往往是“城下乡”的支教,而忽略了“乡进城”的“取经”的教师存在的问题。
一是“吃不消”。县直学校相对于乡镇学校来说,工作节奏快、要求高、强度大。部分乡镇教师交流至县直学校,明显感到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加之学生家长的要求高,谈乡镇交流教师“色变”,无形之中让他们感到压力很大。有些教师“挨”了一年后,发出了“死也不到县直学校交流”的感慨。
二是“吃不了”。学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会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学习活动,满负荷工作的他们往往无法跟得上节拍,也无法适应高标准的工作要求。
三是“带不回”。“乡进城”是为了让乡镇骨干教师“取经”之后,回到原校,传播“真经”。但现实中,许多“乡进城”接受培训的教师回去后还是“重复着昨天的故事”。更有甚者,“乡进城”成了个别教师的“专利”,剥夺了其他教师学习锻炼的机会。
四是“掏老本”。在乡镇工作的教师,优秀者不在少数,这些教师上进心强、求知欲旺,往往首先被选中进城交流培训。相反,个别“城下乡”交流的教师还不如前者。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局面,与城乡交流的初衷正好相反。
四、建议
1.规范教师支教程序。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教师交流的顺利进行。首先,基于教师交流的支教性质,交流对象应该以县城中青年骨干或优秀教师为主,以农村学校普遍缺少的或薄弱学科的教师为主。其次,交流模式要根据本地学校和教师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设置。交流期限则应根据不同的交流形式弹性调整。
2.合理确定支教的优惠待遇。教师交流要以自愿为主,要让教师从交流中尝到甜头,逐步成为“我要交流”的自觉行动。教师交流的优惠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县教育局可以从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一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分基本补助金和贡献奖励金两部分,而且后者应该成为主要组成部分。基本补助金主要考虑支教教师因工作调动到较远地区而增加的日常费用(如交通费),具体金额各地视具体情况而定。贡献奖励金用于奖励为支教做出贡献的教师,应根据支教考核结果来发放,对不合格的支教教师不予发放。另一方面,关于职称评定等其他优惠待遇,则应该规定只有支教教师的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才能够获得相关优先评职资格。
3.规范和强化绩效考核机制。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支教教师的绩效考核制度。首先,制订严格、具体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应以受援学校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进步情况为主要依据。其次,不同的支教形式下,考核的内容和方式也要有所不同,而且相应的考核要求必须与优惠待遇相对应。最后,严格执行考核要求。凡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如果考核不合格,不仅要追究支教教师的责任,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4.真正授权“挂职”人员。选派县城学校的副校长或中层干部到受援学校挂职,要真正使下派人员履行对派入学校的管理职权,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事实上,挂职的支教教师相对于一般支教骨干教师,他们说话有一定的威信,工作也容易开展。
5.用团队打造优质学校。选定交流的挂职校长后,再选拔2~3名骨干教师一同到受援学校交流。同时,受援学校还应选拔教师到对应学校任职,两所学校就自然形成了对口帮扶的关系。这样,县直学校到乡镇学校参加交流的就不仅是一位校长或一名教师,而是一个团队,代表着派出学校的形象和水平。这样就可以借助县城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昂扬的工作状态来孵化乡镇薄弱学校,促进受援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6.突出管理人员的对口交流。学校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离不开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执行力的提高。在下派干部的同时,可以选派受援学校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到县城学校进行对应的岗位“实习”交流,在学习先进教育理念的同时,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
7.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城乡交流”对促进学校师资水平的提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始终给人一种“杯水车薪”之感。事实上,造成师资队伍不均衡的因素有很多,学校管理和教师培训的缺失应该是主要原因。我们在加大“城乡交流”力度的同时,还应加大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只有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水平,一所学校才能有正气和活力;只有大规模高质高效地培训教师,优秀的人才才能脱颖而出,才能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