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5次审议、常委会党组6次专题研究后,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审议次数之多,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修订后的规定从原来的9条增加到现在的21条,对重大事项的分类界定,报告程序,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监督实施等作出了规定。重大事项的分类界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也是审议过程中讨论的焦点。原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分为两类:讨论决定和报告。此次修订过程中,修订草案分为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和法律規定属于“一府两院”决定的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等三类。但是表决稿中,又删去了“议而可决”以及“议而不决”的列举条款。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不加以贯彻落实,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既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行使,也不利于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此次修订以科学界定重大事项为核心,尽量细化,既注重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又充分尊重和支持“一府两院”履行法定职责,增强了法规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新修订的规定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5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6次专题研究、7次公布法规草案文本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也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的理念。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