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蔚霞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从注重专利保护与管理,拓展到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2013年5月,浙江省委十三届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指引下,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保驾护航的作用,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落实国家改革政策,体现浙江地方特色上亮点纷呈。
提高转化率,确“权”是关键
在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知识产权转化率大约在10%左右,西方国家在40%以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专利发明和设计人的所有权模糊,利益分享稀薄。
据浙江省科技厅厅长、知识产权局局长周国辉介绍,201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和专利综合实力均居全国第四位。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达到26.1万件和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位,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75件,居全国前列。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头顶“专利大省”的名号,然而转化率不高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政府、专利发明人以及科研机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指出,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而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里的专利只有走进企业,转化为社会产品,才能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目前,我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科技研发与经济发展两张皮现象严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表示,原来科研机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属于国资管理,成果转化需要教育、科技和国资委几个部门共同管理,权限交叉复杂,难以转换。
为了推进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拥有专利的转化,加大对科研人员专利转化的激励力度,《条例》将成果转化权限下放给各高校院所,同时还解决了收益权的问题,成果转化后,让设计发明人得到实惠。国家相关的成果转化法规定,专利发明人收益是20%,2015年8月转化法修订后达到50%。这次《条例》明确成果收益要达到60%以上,且上不封顶,并规定,“专利作价投资的,从该项专利作价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另外,如果专利自行转化或与人合作转化,《条例》规定,5年之内利润的10%给专利发明人,而这项内容国家规定的只有5%。
现实中,专利成果束之高阁,发明人无可奈何,成为一个突出难题。为了加快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转化,《条例》对这方面作了制度性突破,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拥有的专利,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签订实施专利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未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下放执法权限,重拳打击“专利海盗”
冷兵器时代,虽然没有身份证之类的身份证明材料,但当“李鬼”碰上李逵,几斧子的功夫真相就可大白;当下已是信息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潜伏着的“李鬼”们却令无数企业伤透了脑筋。而更令人头痛的是,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专利海盗”,严重扰乱了专利市场的交易秩序。
“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浙江省科技厅的同志表示,“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企业投资开发的技术得不到保护,预期投资的经济效益将无法实现,企业将会失去对更新技术的投资兴趣。”
据悉,2014年浙江省专利行政部门共立案查处专利案件3506起,居全国第二位。仅由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力度相对较弱,很多专利侵权案件,“民不举,官不究”。然而即便上了法庭,由于中间常出现无效宣告程序或其他程序,致使原来的审判程序被拉长,一场专利维权官司打下来,估计要消耗几年时间。
变被动为主动。近些年来,浙江积极探索专利保护执法权下放的试点工作。目前我省9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已设立专利行政部门。2005年起,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采用委托执法的方式,委托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全省行政立案查处的专利案件中,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直接执法或者协助配合的比例超过90%。
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县级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针对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实施,也可以由符合规定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实施。
据悉,為了贯彻好《条例》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1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将涉及食品、药品等危害民生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侵权产品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等案件列入“重大影响”案件,并要求及时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与侵权判定工作。省专利行政部门还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查处情况。
电商侵权是“法内重地”
“旧症”未愈,“新病”又发。随着浙商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出现了新趋势,海外遭受专利侵权的情况日益增多,互联网上专利侵权现象高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专利维权的难度。
据统计,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跨境贸易和60%的B2B交易是在浙江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繁荣的电子商务经济之下,假货、山寨、仿冒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仅阿里巴巴公司2014年受理的专利投诉案件达300万件左右。
为了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利保护,还消费者一片网络净土,《条例》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制度,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规定了行政处罚。
据周国辉介绍,基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实际,浙江下一步筹划建设一个全国性的电商保护调动中心,集结全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从国家层面调动,协调处理各类电商纠纷案件,此项计划目前已提上议事日程。
此外,为了落实省委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专利的创造与运用,《条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专利创造与运用”一章,强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或者对其申请费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助。政府采购应当首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科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