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施行《江苏省价格条例》推动依法治价迈上新台阶

2016-09-10 09:03张卫东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经营者定价

张卫东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后,第一个启动地方立法程序,将《若干意见》相关精神要求以地方性法规方式明确的省份,《条例》的施行必将推动江苏依法治价迈上新台阶,为江苏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着眼于巩固发展理论和实践成果,切实提高价格改革的前瞻性

《条例》共8章64条,分别为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价格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有10条的表述或内涵与《若干意见》最新要求保持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地位不动摇。《若干意见》明确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并在主要目标中明确政府定价的范围。《条例》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作为首要立法宗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依法调整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2015年7月经过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江苏省在全国第4家公开发布地方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缩减幅度近六成,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

二是保障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共同发力。《条例》立法宗旨中鲜明指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一方面对于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的权利进行明确,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以及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等等,以让“无形之手”充分施展。另一方面根据《若干意见》中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更好服务宏观调控的要求,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更严格的规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和法治轨道上运行,让“有形之手”更加精准发力,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政府实行定价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将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二分之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稳定价格总水平。

三是贯穿改革创新与监管服务两大主题。《条例》按照《若干意见》提出“坚持放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对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完善价格社会监管体系提出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如针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定可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等承担下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针对市场业态变化及监管需要,细化了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监管方面的内容,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型销售业态价格行为的监管条款;提出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行为。同时秉承寓服务于监管之中的理念,在执法方式上明确针对不同经营者、不同时间段可采取函告、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醒告诫经营者等,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价格环境。

二、着眼于对价格职能全方位的探索和思考,全面提升价格管理体制的系统性

制定和实施《条例》的进程,也是不断深化价格改革、创新价格管理体制机制的进程,将在价格调控手段,建立科学、民主定價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等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构建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价格监管机制、价格服务机制和价格保障机制等“五个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是将价格宣传、监测、成本、认定等公共服务职能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条例》专设“价格服务”一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服务的权责及义务。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服务制度,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应当调查和监测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应当加强宏观形势和价格走势价格信息公布,为政府制定有关价格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争议;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认定、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是对部分价格行为法律责任以地方性立法予以明确。继续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规范,并吸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最新成果,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收费公示、年度报告、收费评估等制度,并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设定及明确罚则,为今后做好清费减负,维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在结合价格管理实际,参考《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价格备案的规定。明确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以及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并明确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进一步厘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条块职责。《条例》中共有44条涉及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的表述,对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规范,确保责任主体明确清晰,提高《条例》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等;此外,在33个条款中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予以明确,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首次纳入地方性立法,此举为价格主管部门下一步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应当加强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等等。

三、着眼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一要严格执法。《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既赋予了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的权力,同时也对其行政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严格、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运行程序;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处理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避免为了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随意乱开口子,乱表态,甚至无原则的迁就,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要文明执法。当前价格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形势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事业的开拓以及群众的期待,都对价格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尤其是要完善执法程序,坚持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就能最大程度获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重点要围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具体环节和程序作出明确规范,切实堵塞执法漏洞。

三要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所在。如果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案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公平公正,从而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在《条例》的施行中要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使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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