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所附办法规定了四大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至此,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或部分纳入营改增试点,中央政府此举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1994年中国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则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是备受业界瞩目。
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利息收入是中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里占比最大的一块,其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直到近年也一直保持在70%以上。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也就是说无论商业银行能否盈利,都要按照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净息差指标的重要原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被称为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商业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其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扣除。
由于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是按照毛收入征收营业税,使得中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客观来说,这种税收设计在早期财政收入不足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只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黄金发展期的结束,这种设计被认为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也间接导致融资成本难以下降。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趋缓,推进银行业完成营改增将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首先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现有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商业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这里主要指非金融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间增值链条的断裂,最终造成商业银行与非金融企业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和理论基础。
在增值税制度下,下家可以用上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缴税,在税务上具有不重复征税的中性特点。这就需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贯通,环环能相扣,环环能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税制不匹配造成的经济运行扭曲,为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其次是减轻商业银行税负,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目前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重,实际平均营业税率一直在6%以上,显著高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其他金融机构行业,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业的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如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做抵扣)。
与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相比,中国银行业更是缺乏竞争力。根据相关文献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银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应用较为广泛的几种税制中,均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金融中介业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实施免税。
此外,在人民币国际化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当下,中国的金融服务输出需缴纳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跨国金融服务(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外汇贷款等),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的背景下,也削弱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影响分析
从此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营改增方案并没有一步到位,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将其看作是一个过渡方案,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全部实现,重复计税问题未能全部消除,营改增的初衷尚未完全达到。此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得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此次试点办法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此前营业税制非常相似,对商业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对金融同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前就免营业税);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收益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一方案的主要争议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曾被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是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对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具有增值环节,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的问题,也一直具有争议。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高出1%,在银行业主要收入征税方式与营业税时代相似的设计下,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
最后,由于此前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均已实行出口服务增值税免税,此次办法出台前,业界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不过此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却较为有限,只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对这部分继续改革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本次试点方案可能不如外界预期而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方案,但从推广的时间节点来看,也属正常。由于从5月1日就要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时间上非常紧迫,如果增值税实施方案较原有营业税方案改动太大,基础设施建设恐难以改造完成。
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的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所以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改革,对银行业来说,可能会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实际上,本次试点方案还是不乏亮点的。在此前外界最为关心的进项抵扣方面,试点办法还是相当给力。办法规定,当进项税额难以划分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收入所占比例分摊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个别条款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外,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款。根据分析,在目前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下,若要完成中央政府对行业税收只减不增的承诺,这一条将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