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增收路径浅析

2016-09-10 07:22牛梦茜
经济师 2016年3期
关键词:山西省

摘 要: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现实,要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施劳动报酬较快增长,推进农村改革,增加居民收入,争取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的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山西省 城乡居民增收 路径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62-02

一、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014年至2015年山西经济出现“断崖式”下滑,经济增速由2013年的8.9%降至2015年的3.1%,但全省居民收入有增无减,挣脱了经济增长的限制,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3%,可谓是居民收入“一花独秀”,成绩喜人,但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

第一,居民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排位后移压力加大。2006年山西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在全国排第15位,居于中游水平,以后下滑至第20位左右,2014年山西经济出现“断崖式”下滑,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只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3.4%,在全国排位跌至最低点——第23位。2006年山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在全国排第19位,以后在21~23位之间徘徊,2014年为第21位,变化不大,但山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全国少1680元,只是全国的84%。

第二,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收入快速增长难以持续。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对生产具有反作用,只有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一致,两者相互促进,经济才能长久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才能持续增长。长期以来山西人均GDP与人均收入水平不协调,人均GDP在全国排位高,人均收入在全国排位低,2009~2012年山西人均GDP在全国排第18~19位,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始终在第20位以后,但2014年和2015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居民收入增速大大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长期持续。

第三,劳动者报酬在GDP中占比偏低,劳动的价值没有显现。长期以来,山西居民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明显提高,达到47.3%,比全国高出4个百分点,但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偏低。

第四,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占比趋小,增收贡献率大幅下降。经营净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07年以前,山西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50%以上,与全国所占的比重低两个多百分点。2014年山西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增长到2482元,而所占比重却下降至28.2%,与全国相差14.6个百分点,比全国3427元少945元,只是全国的72.4%。

第五,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减少,增收潜力有待挖掘。2006年山西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75元,以后逐年增多,2010年达到214元,之后开始下降,2014年降至123元,在农民人均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降至1.4%,是2006年以来的最低点。横向比较,山西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比同年全国222元少99元,只是全国的55.4%,所占比重与全国2.2%的水平相差0.8个百分点。

二、山西省城乡居民增收的路径选择

实现居民增收,一靠发展,二靠改革。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山西省要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通过实施劳动报酬较快增长战略、最低工资适度增长战略、养老保险金合理增长战略、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战略等,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通过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深化财政收支结构改革等工程,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1.发展经济,做大“蛋糕”。做大“蛋糕”是居民增收的基础,实现山西城乡居民增收,首先是发展经济。发展经济是一个渐进的客观过程,在全国“保增长、促民生”的大背景下,山西省要紧紧围绕六大发展战略(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通过振兴金融、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等措施,推动山西经济快速发展,为城乡居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深化改革,分好“蛋糕”。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居民增收的强大推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事业,必须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干下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朝着党的十八大指引的改革开放方向奋勇前进。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改革是中国发展的最大红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完善过程中,靠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还有巨大的潜力,让改革的红利惠及全体人民还有巨大的空间。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包括“全面深化改革”在内的“四个全面”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布局,因此,经济发展需要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居民增收也需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山西省要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现有基础上把“蛋糕”分得更为合理,增加居民收入。

3.进一步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工资水平。一是工资增长不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增长是居民收入增长的基础,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只要实现了经济增长,就要提高职工工资。从整体上看,企业工资提高的幅度要与经济增长水平相协调,要与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一致。从微观来看,各个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情况,考虑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工资增长情况,调整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二是工资增长不低于离退人员养老保险金增长幅度。如果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城镇单位离退人员养老保险金收入增长,就会出现“干”不如“不干”,在岗工作不如退休回家的情况,这有悖常理。三是工资增长不低于最低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应获得劳动报酬的底线,其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企业工资增长速度应高于最低工资增长速度,否则,某一企业工资水平将向底线工资水平趋近。四是工资增长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劳动报酬的增长是居民收入增长的基础,只有劳动报酬有所增长,才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如果工资增长长期低于居(下转第164页)(上接第162页)民收入增长,表明劳动在居民收入中的作用趋于缩小,不利于整个社会树立尊重劳动的风气,也不利于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工资增长应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应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保持在同一区间。

4.实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战略,实现“农业惠农”。近年来中央和山西省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支农强农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都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外力,要想使农业成为富民产业,必须练好“内功”,这个“内功”就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在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的基础上,山西省要实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战略,农业生产由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品牌经营带动农业发展,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让农民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应该得的实惠和好处,让农业本身成为富民产业、致富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实现“农业惠农”,只有实现了“农业惠农”,才能保证农业长期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实现农业劳动者增收。

5.推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工程,增加农村居民经营收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工程”,进一步完善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服务,采取财政奖补等优惠措施,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将补贴资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增加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

6.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工程,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收入农村居民经营收入。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福利和生存保障,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入市买卖。在农村宅基地基本政策不变的基础上,针对山西农村住宅格局散乱、占地面积大、村容村貌差、空场空院空宅多、空壳村增多、农户个体搬迁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用地等实际情况,启动农村宅基地流转试点工程,以政府支持、村委会组织引导、农民自愿、承包责任制不改变、耕地不减少为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以宅基地流转项目吸引投资,以投资推动宅基地流转,以宅基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农村住宅示范小区,把农民宅基地住房从分散、粗放、破旧老房向集中、集约、新式楼房转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实现农民居住的集中化、规模化、社区化、城镇化和现代化,通过宅基地流转实现旧村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让村里人过上与城里人一样的生活,让农村宅基地发挥出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凤鸿,赵满华.十三五时期山西民生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1)

(作者简介:牛梦茜,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硕士研究生。)(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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