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的动力机制及其优化路径

2016-09-08 01:29武小龙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拉力城镇化农民

武小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 211106)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的动力机制及其优化路径

武小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211106)

农民集中居住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手段和环节。依据推拉理论解释,农民集中居住是由农民自居地的推力和拉力,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生成的;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角色错位、“大跃进式”的农民集中居住、农民集中居住与地方性知识的脱节等现实困境;应该通过构建服务型政府,尊重地方性知识,立足乡村本位等路径来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有序发展。

新型城镇化;农民集中居住;推拉机制;优化路径

一、农民集中居住与新型城镇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水平突飞猛进,城镇化率已由1978年的17.92%上升至2014年的54.77%,*数据来源于《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根据“诺瑟姆S型曲线公理”可知,中国当下已处于城市化中期发展阶段,城镇化建设正加速前行。不过,值得关切的是,目前这种城镇化更多表现出的是一种纯粹的土地扩张,而非真正的农民市民化以及城乡文化生活的融合,以“土地城市化过快、人口市民化滞后”为表征的“伪城市化问题”十分突出,进城务工人员并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城市各类公共服务,“贫民窟式的城市化”[1]92-99使得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和成效大大降低,据有关调查中心测算,2013年中国户籍城镇化率实际仅为27.6%[2]83-88,人口城镇化滞后已相当严峻。另外,据有关学者分析,在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流动的近10多年间,乡村建设用地非但没有萎缩,反而出现了和城市建设用地“双扩张”的现象,极大加速了土地城镇化的进程,同时给城乡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带来严重考验。[3]针对这一现实困境,如何推动农民市民化,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统筹利用,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成为当下社会各界关注的迫切议题,其中以“三集中、土地换保障、宅基地换房”为途径的农民集中居住策略对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合理分配,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等起到重要作用。

何谓“农民集中居住”?简言之,即是指“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手段、把居住分散的农村人口集中到新型农村社区居住,使他们的居住方式、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福利等发生整体性的变革,过上类似于城市居民的生活。”[4]10-14这主要在三大层面作用于新型城镇化:一是在实践逻辑上,以城乡均衡发展为理论依据。农民集中居住不仅是将散落的农户迁移到基础设施完备的中心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居住,在文化、 教育、 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上也相比农村更为完善,有利于城乡一体和均衡发展。二是在实践表征上,以农民的就地就近转移为现实特征。就地转移可避免农村空心化及城市病问题的频发,对农民非农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农民集中居住实质上就表达为就地城镇化的形态。三是在实践路径上,以农民的多元化发展为建设方向。农民集中居住可选择居城、居镇、居村三种生活趋向,不仅有利于“城市——中小城镇——新农村”的多中心发展,更体现了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本质理念。概言之,农民集中居住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手段和环节,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社区共同建设的新时期,本文旨在对农民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现实困境、以及优化路径展开全面分析,以期科学推进人口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良性运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推拉理论的解释

农民集中居住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中心村居住、小城镇居住、小区集中居住。[5]35-38其中,中心村集中居住一般是离城市较远,生活生产方式仍以农业为中心;小城镇集中居住大多发生在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环境均可得到较大改观;小区集中居住大多为城郊地区,实际上表现为城市建设扩张后的新社区。那么,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动力机制究竟为何呢?这可利用“推拉理论”来解释这一实践行为。“推拉理论”是研究农转非、人口流动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发端于列文斯坦所提的“迁移法则”,后经唐纳德·博格修正完善,并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主要观点为:第一,人口迁移的目的在于改善生活生存条件;第二,人口迁移是由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利于改善生活条件和实现个人价值的因素是拉力,反之为推力;第三,人口流动除了推力和拉力这两种动力因素外,还存在相应的阻力因素。[6-8]应该说,推拉理论作为一个富有解释力的分析范式,已被诸多学者用来研究中国的城乡人口流动、农村人口空心化等诸多问题,并显示出这一理论的强大解释力,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农民集中居住问题上来,可以发现,农民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是由农民自居地的推力和拉力、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力和拉力组成,四种力量共同促成了农民集中居住的生成。

(一)农民自居地的推拉机制:推力>拉力

从农民自居地的角度看,推力主要是指使农民产生集中居住行为的外推力量,主要包括家庭生存生活压力的推动、发展机会的推动、政府和政策的推动,等等;拉力则是吸引农民留驻的牵引力量,主要包括农业种植的拉力、乡村邻里和社会关系的拉力、生理心理的拉力、福利制度的拉力,等等。而往往这些推力要素是高于拉力因素的,由此推动着农民集中居住的生成。

1.农民自居地推力因素

第一,家庭生存生活压力的推动。一直以来,中国的三农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农村资源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条件欠缺等是中国乡村建设面临的共性问题,在有限的农业收入下,农民却要面对着大量的生活成本开支,比如:子女教育费用、家庭医疗费用、赡养老人费用、婚嫁费用、建房费用、以及邻里的人情往来费用等等,这些均使得仅仅靠务农卫生的村民深感生活生存压力之大,对乡村生活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极为低下,甚至有部分乡村居民仍停留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中的最底层——生理需求。故而,这种生活上的经济压力,以及对基本生活需求的向往,极大推动着农民愿意通过集中居住进入新型农村社区或城镇生活,因为这可在公共服务、生活条件上得到极大改善,亦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力量。

第二,发展机会的推动。“城市偏向是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模式,亦是造成中国城乡差距的本质源泉。”[9]78-86一般而言,工业的发展可带来经济的迅速腾飞,工业的聚集不仅可带来产业的集中发展,更可进一步吸引人口的集中,从而推动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从而形成“工业——产业——人口——经济——城市化”的良性循环。反观乡村农业的建设与发展,其经济效益却十分低下,很难带来经济上的突破,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总是采取“重工轻农、重城抑乡”发展策略的原因所在。所以,在这样一个偏向于城市发展的大环境下,由于城镇工业的集聚可带来较多的就业生存机会,乡村居民也由此对城市社区充满了更多的向往,通过集中居住进入城镇社区后可获得较多的就业发展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亦推动了农民集中居住形成。

第三,政府和政策的推动。面对农村空心化、乡村发展滞后、乡村土地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跨进新世纪后,党和政府先后陆续提出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促进农村发展的国家战略,试图加快新型农村社区、现代化农业、乡村城镇化的建设步伐,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乡村经济社会良性发展。除此之外,政府更是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发展的优惠政策,比如:取消农业税、加强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加大农业补贴、完善农村医疗等等,这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使得农民内发地对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形成认同,更是愿意通过对集中居住来改善自身的生活居住条件,提升自身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2.农民自居地拉力因素

第一,农业种植的拉力。对于绝大多数中西部的乡村而言,农民更多是以农业种植维持日常生活的,靠第二副业维持生计并不多见,也即是说,农业收益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然而,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以及农民被上楼集中居住之后,农民离原先农业生产的距离会越来越远,极大增加了他们的耕作成本,就有学者指出,“由于新型社区离农户的承包地比较远,耕作半径增大,农民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便会发生困难,增加生活成本。”[10]66-83再加上农民对上楼生活的不适应性,农民对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都会产生一定的排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阻碍集中居住的拉力要素。

第二,乡村邻里和社会关系的拉力。在传统社会,宗族关系是理解乡村社会的一个有力视角,虽然由于现代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乡村宗族关系已日趋瓦解,但邻里关系、小亲族关系成为了当下乡村社会的新型结构形态,在如今半熟人社会的形态下,农民被上楼集中居住的新型社区结构会极大破坏农民已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而这种社会情义、熟悉的社区环境、良好的社交体系、固定的社会结构关系亦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农民集中居住产生巨大的拉力效应,阻碍农民进入新型农村社区或城镇社区居住,而是选择继续留驻农村。

第三,生理心理的拉力。对于一些老人、儿童以及自身身体方面而不适于迁出集中居住的人群而言,由于存在生理因素方面的掣肘,即使他们内心很渴望通过集中居住来改善生活条件环境,也无法离开自居地去新社区集中生活。并且,一些老人在生活上行为习惯亦会阻碍其上楼集中居住,比如:洗漱的习惯,这些均会使得他们对集中居住信心不足,从而产生心理上的拉力,继续选择留驻乡村。

第四,福利制度的拉力。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分割是中国城乡一体化格局形成的主要障碍,户籍不仅是一个身份标识,更是在福利保障方面使得城乡居民存在严重的失衡,乡村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福利、社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而农民集中居住后,农民的身份并没有就因此改变,依然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各类公共服务,再加之集中居住后农民的生活成本极大提高,使得他们并不能真正过上体面性的生活,这在客观上无疑对农民的集中居住形成了巨大的拉力效应。

(二)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拉机制:拉力>推力

从农民集中居住地的角度看,拉力主要是指促进农民上楼集中居住的吸引力量,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的拉力、产业发展拉力等;推力是指阻碍农民集中居住的排斥力量,包括:生活成本的推力、社会地位的推力等。通常而言,这些拉力因素往往高于推力因素,从而进一步促成农民集中居住的发生与实现。

1.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拉力要素

第一,经济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的拉力。对农民自身而言,集中居住至少可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给农民带来切身的实际利益。从物质利益来看,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地方政府雄厚的财力,在农民集中居住后,可大大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比如:在苏南等发达城市,由于工业化程度和投资引进力度较高,不仅可以为集中居住的农民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更可促进迁入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集中居住后的农民还可以将先前自己的农田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由种田大户统一经营,这又可以获得一定的土地流转经济补偿,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极大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建立,对农村和城镇的发展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除此之外,对于政府而言,集中居住后还可腾空大面积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化发展,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为新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在非物质利益方面,农民集中居住后在生活环境、教育、医疗、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均能逐步与城市接轨,农民的生活质量可得到显著提升。故而,这些因素共同汇聚成一股力量拉动着农民到新农村社区或城镇社区集中居住。

第二,产业发展的拉力。在产业发展上,农民集中居住的拉力源自于两大方面: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建设和城镇工业产业的集聚发展。一方面,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极大推动着农民集中居住的生成,在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下,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程度飞速提升,由此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在此压力下,农村的非农发展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即成为乡村发展之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在集中居住地工业产业的集聚发展成为农民集中居住的核心拉力因素,产业的发展可带来人口的有效集聚以及经济的迅速增长,更可决定农民集中居住的速度和效率,原因在于工业的发展不仅可以使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要素进行再分配,更能促进乡村产业结构体系的重新布局,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形成。此外,工业产业的发展还可极大充实乡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保证了集中居住所必须的资金保障。

2.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力要素

第一,生活成本的推力。有学者指出,农民集中居住后经济成本会提高很多,包括农业收入的丧失、农业土地的丧失、农村宅基地的丧失、寻求新工作的成本、居住成本等等。[11]63-67一方面,在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房屋搬迁、重建等均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付出,特别对于那些经济欠发达的乡镇,政府和集体并不能提供足够多的拆迁补偿金,使得农民的拆迁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从而影响农民集中居住的顺利开展,一些地方甚至因拆迁征地问题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农民上楼集中居住后,生活方式亦随之改变,农民失去了自家菜园等基本的生活资料,一切均需自购,这些均极大增加了农民的生活成本。另外,农民集中居住后,还存在进入新社区后带来的心理成本,还有为人力资本投资所付出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成本,还有在衣食住行、通讯等方面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开支成本,等等,所有这些成本都极大冲击了农民自身有限的收入,对农民集中居住构成强大的推力效应。

第二,社会地位的推力。农民集中居住虽然让农民的生活硬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农民的精神生活质量却没有大幅提升,他们相对于城市居民的经济社会地位依旧处于边缘地带,并不能获得城市市民的内发认可。在农民集中居住之后,农民所面对的生活圈和社会网络关系会变得更为复杂化,除了一起搬迁的农民群体外、更有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市民等群体,由于生活观念、文化因素的差异,集中居住后的农民群体并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城镇社区之中,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城市市民的排斥与冷眼看待,这种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农民在集中居住后的幸福感指数不升反降。同时,由于攀比心理的存在,在城市市民较高收入和生活保障的笼罩下,集中居住的农民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较大的压力,亦会不自觉地和城镇市民作比较,这更会使其产生不公平感、失落感、甚至出现一定的抵触行为和回避倾向,从而使其无法真正融入城镇社区之中,最终形成集中居住的强大推力。

总之,农民集中居住是由农民自居地的推力和拉力、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形成的,一般来说农民自居地的推力大于拉力,而集中地的拉力大于推力,由此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顺利开展,具体公式为:农民集中居住合力=(农民自居地的推力-农民自居地的拉力)+(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拉力-农民集中居住地的推力)=农民自居地的净推力+农民集中居住地的净拉力。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农民集中居住的“推拉”机制

三、农民集中居住的现实困境

农民集中居住作为乡村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不断前行的同时,亦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与困境,主要表达为地方政府在农民集中居住进程中的角色错位问题、“大跃进式”的农民集中居住问题、农民集中居住与地方性知识的脱节问题等。

(一)地方政府的角色错位

一方面,表达为农民集中居住的行政强制。“官本位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形态。”[12]112-120这导致中国政府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始终扮演着“行政至上”的全能型角色,试图对整个社会实行全面性的控制与管理,虽说这种全能型角色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向有限型转变,但行政集权、行政主导的思维依然支配着地方政府的实际行为。在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包办、主导,并未充分尊重民众的意愿,强制推进农民上楼,导致农民的知情权、自主权遭受严重侵害,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致使农民集中居住问题不能按序推进。

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农民集中居住的利益追逐。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亦会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在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这种利益追逐着重表现为两点:一是地方政府官员个体的政绩利益。在当下中国压力型体制的框定下,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主要依据地方的经济增长以及个人的政绩水平,这亦是官员个体能否获得重用与提拔的重要指标,而农民集中居住作为乡村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镇化建设关键举措,地方政府官员必然希冀能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并获得显赫的成绩,如在集中居住地同时进行有效的土地整治、招商引资、产业调整等等,这必将增加政府官员升迁的资本。二是地方政府组织的经济收益,这重点是指拆迁安置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刘守英指出:“城市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13]20-21地方政府通过拆迁安置、农民上楼的途径,利用极低的征地成本获得大量的建设用地,然后再以高价出让开发,由此可获得丰厚的土地出让金,也即所谓的土地级差收益或土地财政,极大满足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

(二)“大跃进式”的农民集中居住

自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以来,各个地方在取得显赫政绩的同时,亦出现了激进的、运动式的、跃进式的农民集中居住行为,在地方政府行政强制的主导下,强制推动农民上楼居住,以追求新型城镇社区和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这一行为却忽视了农村发展本身的地区差异、农民个体的差异、以及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内在规律,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并未得到显著提高,反而出现诸多困扰,甚至引发官民关系的紧张。有学者就指出:“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推动的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色彩,能在较快的时间里实现制度结构的变革。”[14]65-71然而,这种“跃进式”的集中居住行为仅仅实现了农民在地理空间上的聚集,制度供给的滞后使得农民并未真正完成向市民的过渡,医疗、就业、收入、社保等公共服务依旧不能和城市居民相提并论,再加上二、三产业的发展未能及时跟上集中居住的步伐,导致集中居住后农民就业困难,收入减少,生活成本提高,使得部分农民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反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除此之外,急于推进集中居住新社区后,由于新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尚未完善,再加上新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活动的缺失,农民对新社区还未形成强烈的社区记忆和归属认同感,在这样一个陌生人社区里,农民的个人价值更是不易实现,由此也成为新社区治理的一个难处。

(三)农民集中居住与地方性知识的脱节

农民集中居住在本质上表现为对土地的征用,一般而言,集中居住的推进速度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匹配,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由于工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可有效解决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落后地区而言,过快的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不仅不能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更会因公共服务的尚未完善影响农民的生活质量,导致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失败。在城镇化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忽略了地方性知识这一个重要变量,而一味追求农民集中居住的推进速度,这就很有可能导致那些产业发展尚未足够强大到容纳农民的就业时,出现所谓的“上楼致贫”问题,城镇化的发展异变成了一种“贫民窟式”的城镇化现象。另外,很多基层地方为了追求农民集中居住“看得见”的效果,常常一味模仿与复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镇建设模式,如:城市广场、运动场等,而严重忽略了对一些乡村地方特色文化的保护,造成古树被砍、河流被染、竹林被毁等生态破坏问题的频发,虽说这种整齐划一的建设在视觉上带来了美感,但却给生态系统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而违背了以人为本、尊重地方性知识的城镇化建设的本质。

四、农民集中居住的优化路径

(一)以服务型政府理念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当下地方政府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进程中,一味注重行政主导和利益追逐,这是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相悖的,有必要通过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来合理有效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服务型政府表达为一种有限政府理念,应将主导角色转换为引导角色,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地方政府理应维护市场社会的秩序均衡和良性运行,而非以全能型的行为主导整个社会的发展,故而,在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努力做到尊重民众意愿进行合理有序拆迁安置,有力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和权力,而非以行政主导的方式强迫农民上楼居住;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亦是公共政府的切实表达,“强调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公民最大限度自由和利益的实现”,[15]32-37这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以公共利益和农民权利为核心诉求,遵循社区整体性利益为主的行政逻辑,通过对地方政府职能结构的优化,以及财政体制的改革等,来切实维护公共社区的现实利益,实现社区治理的良性运转,在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也即需要通过合理的集中规划、公共服务的完善、以及制度政策的制定,以促进集中居住社区生产生活的质量健康发展。

(二)农民集中居住需以人为本、立足乡村本位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本质在于实现人的城镇化、市民化,针对这一核心关键,地方政府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硬件和软件的共同建设。在硬件方面,地方政府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设计,通过科学选址、有序拆迁、集中居住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整体性建设,为农民提供一个新的生活社区,从外在空间上推动农村城镇化的良性建设;在软件方面,地方政府更应重视集中居住社区的产业发展、就业机会、文化生活、福利保障、身份转换等以人为中心的软件要素的建设,杜绝贫民窟式的农村城镇化问题的出现。故而,地方政府必须以整体性发展思维为指导,在基础设施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努力做好政策制度等软件方面配套安排设计,通过对新社区居民的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通过社区文化活动的举办强化对集中居住社区的认同感,真正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除此之外,农民集中居住还需立足乡村本位,作为由乡村向城市过渡的新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必须要同时借鉴吸收现代城市元素与乡村文化特色,在保证乡村文化知识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城市要素,通过多样化、差异化的建设推进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融合。

(三)顶层设计与地方性知识的融合

地方性知识由吉尔兹提出,主要是指一个地区独特的自然社会条件,包括各种文化传统、观念、和生活习惯等等。农民集中居住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和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推进过程中,势必要注重这一战略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性知识的融合,即在党和政府新型城镇化和集中居住战略的指导下,结合各个地方的区域性、地方性差别,合理有序推进集中居住生成。现实地看,地方政府在集中居住过程中往往不顾地方性知识,一味人为强制拆迁安置、安排农民上楼居住,极大破坏了乡村原有的地方性文化习惯、生活传统、以及观念等,极大影响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因而,尊重地方性知识,因地制宜地拆迁安置,促进乡村城镇化进程必要且急迫,地方政府在这一进程中,必须依据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文化背景的差异,安排设计差异化的集中居住发展策略,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突出农民的核心地位,响应农民切身的利益诉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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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支建强]

2015-12-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包容乡村发展’的实证研究”(12BZZ050)

武小龙(1989—),江苏东台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政府治理。

F291.1

A

1003-4307(2016)03-0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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