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诉求冲突与调和

2016-09-08 06:35贾玉明王佳方
现代教育管理 2016年7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行政

贾玉明,王佳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诉求冲突与调和

贾玉明,王佳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诉求是当前教育界的焦点问题。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诉求主要包括学术自由的诉求、去行政化诉求和大学自治的诉求,这三种诉求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过度追求绝对的学术自由、学术权力缺位、内外部行政权力泛化等。因此,为了完善高等院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在高等教育中培育正确的权力自由观、学术自由观及正确地处理高等学校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大学治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从宏观角度对我国教育发展事业进行了规划,自此以后,关于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争论声日益激烈,关于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关系的探讨重新提上日程,但对如何提升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使之与行政权力形成良好的相辅相成关系的系统研究还不够充分。本文通过对辽宁省部分高校进行调查、访谈,对当前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诉求进行梳理,分析其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一、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要诉求

本项研究对辽宁省33所高校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开展调查问卷和访谈等方法,从诉求的角度对当前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现状进行概述,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高校学术自由诉求

整体上,各高校呈现出学术自由的良好氛围(见图1)。就传统观念而言,学术自由就是指大学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不但可以不受高校的约束、限制和外界威胁来探究学术问题,而且可以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具体表现为当前高校中从事学术工作之人或机构都想要追求学术自由,渴望得到高度的自主权,在组织规定外、法律范围外展开学习、教学、研究出版等过程。从学生角度来看,学习过程、总结过程以及意见的表达都包含于学术自由范畴内;从教师角度来看,研究学习、发表研究结论、传达知识等都包含于学术自由的范畴内。

图1 各高校呈现出的学术氛围

(二)关于高校去行政化诉求

首先,很多学者认为,高校的存在就是为了培养高要求、高水平、高技术的高级学术人才,给予学术权力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学术活动的自由开展,推动学术的进步。调查可知,只有9.3%比例的高校,其学术权力是行政权力下的一个分支。在这个背景下,很多大学认为只有不断地提升学术权力的地位,才能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使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服务。

其次,在学术委员会成员选拔的界定标准上,主要还是依托学术成就及科研能力,而不是按照行政职务的高低界定(见图2)。这说明了当前很多高校比较重视学术权力,认为学术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在学术活动方面应有的作用。

最后,很多高校主张“去行政化”,主张通过这一举措赋予学者绝对的学术权力,逐步挣脱根据行政级别进行学术资源分配的传统模式。部分学者、教师在访谈中提出应改变学术权力垄断的现象,希望通过高校管理者民主选举的模式来营造自由的学术氛围,另外还提出了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设想。

图2 高校学术委员会成员选拔的界定标准

(三)关于高校“大学自治”诉求

许多高校强调,想要使得大学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借助大学自治这一途径来实现。当前高校普遍强调“大学自治”,其目的就是要求大学在某些特定事项中应该享有不受国家权力拘束之自治权。其含义为各高校在本校的内部事务处理方面拥有极大的自主权,不会受到政府、社会各界的过度干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一定要维护学者探索高深学术和忠实真理的自由权,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同时,也有很多高校提出,实现大学自治才是解决中国大学目前存在的许多严重弊端问题的最好选择。

二、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诉求的冲突和原因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依然存在着很多管理的矛盾和冲突,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关系比较复杂,很难平衡。从本质上来讲,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是各有侧重、有所相通的。自古以来,学术权力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逐步增添了行政化的意味,主要表现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学位审批、学术管理、教师聘用等方面。想要保障学术权力得以顺利实现,必须依靠行政权力来保驾护航,前提是二者拥有同样的目的或目标。因此,高等学校管理到底是选择学术权力还是选择行政权力,或实现两者的结合,至今依然是我国教育界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诉求的冲突

1.过度追求绝对的学术自由

在我国当下的高校中有部分从事学术研究的工作者想要绝对的学术自由。其支持者普遍认为追求学术自由是追求事实与真理的必要前提,唯有真理才能对学术活动起到主导性的作用,才能真正捍卫学术的权威,学术活动绝不能受到政府、社会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调查中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学术自由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和教学两方面,具体有:言论自由、发表自由、出版自由、项目申请自由、研究自由、学习自由、思想自由、教学自由等。部分调查者认为应该免除外界不合理的干扰,以潜心探究和传播真理,学术自由应表现为学者要有对权威学术质疑的勇气和魄力,向权威挑战,而不必担心受到任何机构或个人的打击、诽谤、报复和人身攻击等。但是,自由是相对的,客观上来讲,并不存在绝对的学术自由,其自由必须是保持在一定限度内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正当的学术自由的追求。

2.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泛化和缺位

一是行政权力泛化。针对现阶段许多大学行政权力泛化的情况,当务之急是尽快协调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权利错位、越位等情况。首先,现阶段学术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学术资源调配、学术决策等工作被行政权力所主导。其次,很多教授、学者和教师权力薄弱,中下层权力过小,行政权力、政治权利对学术权力进行了过度的干预[1]。此外,长期保持这种不健康的权力状态,势必会导致官本位意识的泛滥,使得大学教师、博士、专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官职的追求上,大学学术研究氛围增添了过多的杂质。最后,行政权力泛化表现在学术权力行政化。行政权力在学术权力领域进行了过度的干预,尤其表现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以及教育经费的使用方面等诸多学术事务的决策权都属高校的行政系统管理。同时,高校党委对高校的发展战略、重大改革、财务分配都有着最终决定权,尽管有时学校教授和专家也能参与一些组织和形式上的民主管理,在学校各项事务发展中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但并不具备足够的决策发言权,很难起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2]。

二是学术权力缺位。现阶段国内高校并不具备健全的学术权力保障机制,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在现实中难以实现。高等学校首先应提倡学术权力的重要性,在学校学术活动中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推进高校中学术权力的发展,维护学术权力应有的重要地位。然而,通过对很多高校的走访,发现很多学校学术权力的实施往往是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遇到开明的领导或是熟悉学术事务的领导,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听取相关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否则,一旦学术权力缺位,学术机构也就形同虚设,既无权也无威,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3.外部行政权力泛化与缺位

我国虽然在这十几年内对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由于现阶段各高校并不具备绝对的人事自主权、招生自主权、财务自主权以及专业自主权,因此大学自治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在这个背景下,很难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主动性,大学的实际工作效果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不利于大学学术功能的全面发挥[3]。

在我国的大学当中,公立大学占了很大一部分,其教育、教学、研究资源主要是来自于政府,分配方式也主要由政府机构决定。而政府往往对大学当中的很多教学、科研事务及大学应享有的学术自主活动及与这些学术活动有关的管理活动了解甚少,在管理操作中干预太多,导致大学的学术权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政府通常忽视大学独立的法人地位,把高校看作政府自身运作的附属机构,要求高校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和上级的命令来执行,严重干扰了学校办学应有的自主权和独立权。这种管理必然会使大学内部的运行权力无法得到最优的施展,甚至有些事情在管理上只是政府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延伸和持续。

(二)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诉求冲突的原因

一种管理活动通常而言本身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就是合理组织生产力;二是社会属性,在社会关系中维持一定的生产关系。一方面,高校内部管理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如何正确认识高校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及高校当下面临的客观情况;另一方面,它的社会属性主要体现在如何实现高校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保证高等学校教育规划的实施,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可见两者所蕴含的理念在高校这种教育性管理活动中应是共同作用的。如果高校的管理者没有正确认识这种教育性客观规律,不懂得高校是以“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组织而存在的,对高校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价值不甚了解,那么也就不可能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存在的矛盾的必然性有正确而深远的理解。自然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就看不到高等学校区别于其他机构的特征,便会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的执行而忽视学术权力应有的地位。这种观念实际上也就是对管理二重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为了充分发挥高校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必须协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权限和地位[4]。

在我国,因为体制的某些特殊原因,长期以来大学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高度集中于计划管理模式之下并完全依附于政府部门。由于政府的全面监控和干预,使得高校内部的管理结构完全是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结构的持续延伸。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但加强了高校中的行政机构和行政权力,也使政府管理的这种层级模式成为当下高校中战略决策和财务管理的核心手段,致使高校学术权力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施展和发挥,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和难以作为。

三、调和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诉求的对策

(一)培育正确的学术权力自由观

大学从总体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组织,学术就其本性来说应该是自由的。但学术属性不是大学的唯一属性,高校还兼具一定的非学术属性。从学术属性角度来看,高校拥有体制制度内的相对的学术自由。从非学术属性角度而言,大学必须要受到社会制度或行政体制的干预,不可能实现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就自由本质而言,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监督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大学学术自由的发挥要依赖于其受控性的保护,而在受控性范围内,应该予以一定的学术自由。所以,在大学中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享受到绝对的学术自由[5]。

高校的学术研究者应培育正确的学术权力自由观,在追求学术自由的同时,应有严格的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因此,高校的学术研究者应树立正确的学术权力自由观,在追求学术自由的同时,应有严格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能力。高校中学术研究者不但应充分考虑自身研究成果的价值,也要考虑其给国家和社会可能带来的影响,而不能随便地按照自己的喜好去做。树立科学的学术权力观和学术自由观,不应该以所属管理者的个人价值观为依据,而应该以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为原则,以科学的、专业的、严谨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造福于国家、社会、人类的发展。弘扬真善美,能够促进国家、社会、人类的发展是学术自由的目标所在;抑制假恶丑,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是学术自由的边界所在。

(二)正确处理高校学术权力与内部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调查访谈中可发现,各高校认为学术权力与适当的行政权力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有42%比例的高校认为适当的行政权力有利于学术权力的实施,39.8%比例的高校认为学术权力有利于行政权力的运行(见图3)。在如何有效保障学术权力方面,各高校认为规范学术组织职责、合理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化管理、学术权利制度化等都能够促进高校学术权力的维护和正常运行(见表1)。

图3 高校学术权力与内部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表1:高校如何有效保障学术权力

1.高校的行政权力应有利于教师的教学科研自由和学生的日常活动自由

从表1中可知,有71.8%的教师认为应当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进行合理规范。要确保不发生行政权力越位的情况,保障学术权力的相对自由性。绝不能割裂地看待行政权力以及学术权力,适度的行政干预能够促进学术自由的发展,而行政权力的稳定持续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学术自由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与时俱进的特点赋予了大学持久的生命力,而学术自由则赋予了大学不断进步的驱动力。因此,必须要妥善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绝不能出现行政权力一头独大的局面,进而有效地捍卫学术权力的尊严,保障大学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增添新的时代精神,形成丰厚的文化积淀。

“去行政化”是个相对概念,是指革除那些阻碍学术自由发挥的思想观念,对影响学术权力正常运作的管理组织进行权力再分配。“去行政化”绝不能停留在“去行政化”的表面含义上,而是需要加强高校职业化行政管理队伍建设,逐步优化高校管理体制,有的放矢地展开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逐渐回归对学术本身的追求,从“官本位”思想中抽离出来。要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互促进、彼此制约,使得二者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6]。要致力于系、院、校三级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学术这一基本点展开,将育人作为大学教育的本质核心,充分依托学科平台,全面发挥基层学术组织的作用。应该还给学术权力应有的自主权,打破行政权力、政治权利的主导性地位,赋予教授足够的决策发言权。对于各高等院校而言,应该将普通教授、专家、党员专家等纳入校领导班子内,确保学术权力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重视[7]。

2.教师的学术权力不应妨碍学校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

调查发现,有61.4%的教师认为应该逐步在高等院校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有44.4%的教师认为应使学术权力制度化。为了确保高校教师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必须尽快建立并健全相应的制度。应该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教师代表大会的作用,妥善配置人员比例,有效协调高校各利益群体的实际需求,维护教师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为保证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真正享有参与学术事宜决策的权利,必须尽快建立相关委员会制度,实现权责分明。另外,在发挥教师学术权力、开展学术活动的同时,绝不能对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产生负面的影响,相反,还应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应平衡、协调发展

大学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大学更好发展。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在于实现大学组织机构的协调配合,行使学术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持高校的学术属性。从本质上来讲,上述两种权力的性质有着很大的区别。想要有效提升大学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必须确保学术权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表现为高校学术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学术事务方面的自主权。从大学组织结构角度来看,想要确保大学组织能够持续高效地运行,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从上述分析中可知,必须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使范围,避免对大学组织管理以及学者专家产生负面的影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行使都应该保持在适宜的“度”内[8]。两种权力可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形成合力,保证大学在基本学术属性状态下持续、健康发展[9]。

(三)正确处理高校学术权力与外部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1.高校的学术权力要有利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

一方面,在我国当下的管理体制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通常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虽然出于学术权力自由观的考虑,国家教育部门提出了高等学校必须要有自身发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可以实现完全地独立自治,而是仍要受到国家政府的管理。国家虽给予高等学校一定的自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高等学校的事务放任不管,政府对高等学校自治的介入应当是有保留的、有限的、科学的、合理的,而不能是专断的、随意的。国家应当依法执行其监督职权,否则即为失职。尤其因大学自治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范,要先经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后方能生效。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不依法审核,反而放纵大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因此,大学的自治,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内部学术权力的制定也应当符合法律,且要有利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大学自治是相对概念。即大学既不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完全自治组织,也不是一个完全受控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大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社会多种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就大学本身来说,其教学和科研的发展必须拥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但要努力协调好自身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要探寻适合自己独立发展和满足独立的各种需求和办法。高校学术权力的自由应该是处于政府行政权力之下的权力自由,融合了政府保护、调控、推动等因素。对于各高校而言,应该积极配合政府为促进高等学校组织机构的管理而行使的相关行政权力。因此,高等学校对于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的发展必须是对社会、国家和民族有益的。这样不但能够使高等学校继续发挥社会赋予它们的职责和价值,同时也能使高等学校通过教学、科研等服务于社会、民族和政府。这样的学术权力和大学自治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

2.政府的行政权力应有利于高校学术权力的发挥

倡议政府对高等学校事务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协助、规范、督促高校在教学和科研中的权力行使。从政府角度来看,第一,应该积极进行职能定位的转变,致力于监督服务型的政府工作模式的建设。政府在指导与管理高校活动的时候,应该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与监督功能[10]。第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给予高校高度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导向型功能,降低干预程度,绝不能对高校的学术事宜进行具体的限制。第三,应该从财政角度着手,完善政府对于高校财政拨款的具体财政政策以及财政制度,降低财政干预对高校自主管理的抑制作用。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已积极做出了引导,《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一文件中明确指出,应尽快建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确保高校财政资金的分拨不会受到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最后,政府应大力保护大学应享有的学术自主活动,如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专业设置等。此外,还应该投入一定的精力对高校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组织管理的自主权加以保护。由上述分析中可知,为了促进高校的发展和确保高校学术自主不受侵犯,政府必须使财务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护航。

在我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重点强调,在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大学有权自主地开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教学活动、技术开发等,在使用与管理本单位人才方面具有自主权,在学校经费管理与使用、内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自主权,在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面具有自主权,在本校行政机构、科研机构、教学机构的设置方面具有自主权。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高等院校学术自主权或是其他相关自主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这里可以看出,高校的“自主”并不是绝对的自主,而是在一定的行政干预与指导下的相对的自主。这样才能较好地处理大学的学术权力与政府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校自主。

[1][7]高赟,王晓丽.大学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关系及协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72-74.

[2]谢凌凌.大学学术权力行政化及其治理——基于权力要素的视角[J].高等教育研究,2015,(3):41-45.

[3]刘莘,杨波,金石.论大学自治的限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5,(5):5-8.

[4]杨鲜鲜.构建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和谐[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1):124-127.

[5]孙绵涛,康翠萍.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学术自由大学本质观的重新审视[J].教育研究,2011,(6):52-59.

[6][8]钟秉林.高校学术与行政权力如何协调[N].光明日报,2011-04-14(5).

[9]刘尧.我国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7-51.

[10]段溢波.高校去行政化:内涵、原因与途径分析[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1,(2):190-191.

(责任编辑:赵晓梅;责任校对:徐治中)

Confliction and Harmony between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Universities

JIA Yum ing,WANG Jiafang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 110034)

The appeal of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universities is the focus of the current educational circles.The appeal of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universities includes the demands of academic freedom,de-administration and university autonomy.There are conflictions and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three kinds of appeals,for example,pursuing absolute academic freedom excessively internal and external gener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absence of academic power.Therefore,we should harmon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from the aspects of cultivating correct view of academic power of freedom,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ge academic power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administrative power correctly and soon.

academic power;administrative power;university governance

G640

A

1674-5485(2016)07-0034-06

贾玉明(1969-),男,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王佳方(1987-),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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