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
是“外眦”而非眼睑
深夜,电话响了。眼科专家的,听到声音就感觉他的情绪异常兴奋,他在电话那头迫不及待地说:你们律师真是厉害,我这个搞眼科专业的都没重视到这个细节,你所说那个部位还真的不叫“眼睑”,叫做“外眦”。我屏住呼吸急切地问道:那“外眦”和“眼睑”怎么界定和区分。专家迟疑了一下:你这么问,其实我倒有点不知道怎么回答你了,还是你自己来看资料吧。
挂掉电话,我心里真是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没想到我这个毫无根据的质疑居然真的会有这样的一个结果。这是巧合吗?这是命运的安排吗?
那一夜我没有睡着,始终处在一种难以名状的兴奋中。闭上眼睛想象着天亮以后我拿着教科书给法官讲什么叫做“眼睑”,什么叫做“外眦”。想着想着,我会心地笑了。记不清为了这个案子,我多少次去法院,也许那时的法院与法官还是可以有交流和沟通的渠道的,放到现在,这种频繁的交流也许真的不可能了。更多的是到了法庭真刀真枪的“死磕”了。
我拿着眼科专家给我的一本高等医学院校眼科通用教材,翻到带有一个大眼睛图片的那一章节,折叠好,在法官面前摊开,我轻轻地说道:审判长,您好,我给您送来一样东西烦请您过目。说着,打开我折叠好的那一页。
他还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我就开口了:您不是说被害人还有一处伤是“眼睑损伤”吗,那么请您看看被害人的这个部位叫做什么,这个地方不叫“眼睑”,叫做“外眦”。这不是我说的,是教科书上说的。
其实我真的不知道,这本教材里的那一张图上,为什么把我们明明认为的上“眼睑”分为三个区域,眼球正上方的部分叫做“眼睑”,靠近鼻梁的内眼角部分叫做“内眦”,靠近耳朵的外眼角部分叫做“外眦”。
老法官戴上了老花镜,抱着这本书仔细看起来,边看边发出一种怪异的声音:哎,这本书真有意思,明明就是眼睑,怎么变成了什么“外眦”“内眦”呢?那一刻,我就在等着看他那异样的神态,等看完了,我才说:审判长,放人吧,轻伤够不上了,但是人已经关押这么久,您看怎么办?他放下老花镜说明天开庭。我说好啊,此时的我胸有成竹,即便我不能左右判决的结果,我想只要有个开庭的机会,我就会在法庭上讲一讲什么叫做“眼睑”,什么叫做“外眦”,至于什么开庭时间没有提前三天通知,我也懒得计较了。
次日上午八点半,我准时到达法院等待开庭,然而到了九点还没接到开庭通知,我去办公室找到审判长,审判长说:等一等,领导正在研究。正说着,电话铃响了,审判长接完电话,转身对我说:朱律师,还是调解吧,都是乡里乡亲的,也不要搞得矛矛盾盾的。
撤诉结案不战而屈人之兵
我说调解很好,我的当事人全权委托我代理调解,但是底线我早就告诉您了,两千元。审判长说:太少了,太少了,一万怎么样。之前的多次调解从六万到五万,到四万到三万,到两万六,今天干脆直接到了一万。我确信这样的调解节奏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刑事部分不好下判,证据有绝对瑕疵,而且补充也不可能了,重新鉴定又不具备条件。所以,他们才会拖了这么久一直不开庭。
试想,一个普通的农民打了一个法院刑庭庭长的弟弟,然后什么B超报告、法医鉴定、逮捕决定书、调解威胁,这一环又一环,圈套式的锁链,早已将我的这位当事人紧紧锁在牢笼里。如果不是我的坚守,谁知道未知的结果到底会怎样。
没想到的是,他们这一步步地紧逼,我一步步地反攻,最终形成他们一步步地退让,我一步步地占领的局面,谈判桌上,我们掌握了主动。作出这样的判断还要归功于那个临时的电话,隐隐约约我听到电话那头像是一个领导在指示:这个案子不要硬判,要想办法调解结案。
大势已定,我坚持说调解也是两千,不调解也是两千。五千行不行?另一位法官插话道。不行,我们只有两千。四千行不行?庭长几近哀求地说道。不行,我毫不退缩。那三千算了,给我一个面子吧,审判长这回不容置疑地说道,带着一种长者的威严。似乎他说完这句话根本就没有想过我会怎样反应,也许这一招在他的法官生涯中屡试不爽。对于审判长最后的一锤定音,应该从来就不会有哪个律师会真的坚持下去。说完后他看我不作声,又接着说了一句,实在不行就开庭,现在十点半了十一点开庭,法警已经去看守所等着了。但是,我分明从他那疲惫的声音中听到了投降的音符。
我知道这近乎于最后通牒了,我也曾想过,那一刻是否还有坚持的必要,两千、三千的一千元之差对于一个可能判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来说,用一千元换来立即释放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数额。可是,我想到接手这个案子以来,他们步步紧逼又步步退让,仅仅法医鉴定问题就折腾我找了三位专家咨询。我决定分毫不让,当然这种折腾现在看来,还真的是一种难得的历练。
我想到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做法官的哥哥竟然可以一手遮天非要弄个什么刑事案件以便索得更多的赔偿;想到当事人家人个个义愤填膺又毫无办法时的愤慨;想到我律师执业的处女之辩;想到那些同事带着嬉笑般的眼神;我脱口而出:审判长,我们无罪,这一切都是你们搞的阴谋诡计,被害人根本不构成轻伤,你们自己的法医在没有对被害人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一份没有档案的B超报告单就得出致人人罪的结论。然后又偷换“皮肤创口”和“表皮擦伤”的概念。还说什么“眼睑损伤影响面容”。请问,这个案子里有“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吗?审判长,你看看我左眼角上也有一处一厘米的伤口,而且比被害人的还要大一点,你觉得我的面容很丑吗?
我一口气说完这些,审判长似乎异常冷静,他看了看我的左眼角上的痕迹,笑着说:朱律师,你当然不丑啊,但是毕竟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处伤痕,这是事实啊。好了,不说了,你说两千就两千吧,起草个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吧。说罢,审判长略微带着点轻松地对另一名法官说:你抓紧填写一份“释放通知书”,叫他们家属到看守所等着接人吧。
中午时分,我律师执业生涯的第一位当事人——胡良友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他的家人买了一挂鞭炮,在看守所门口围着他点燃起来,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响起来,激动驱散了多日的疲惫。
这场没有真正走上法庭的刑事辩护,正是我拿到律师证之后的第一案,我经常号称这是我的“处女之辩”,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此后,我的那些律师同行对我也刮目相看了,他们所有人都认为无可作为的案子,居然被我给搅翻了天,最终赢得对方撤诉的无罪结果。当然也有人说,这个律师,看来是脑子有问题,一个明明是黑的东西,到了他的嘴里,就变成你真的不敢再相信是黑的了;明明是白的,他会让你最终怀疑那不是白的。
我知道,他的这番评价,来自一位美国律师对自己的调侃。事实上,一个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能做到这样,我想,这也许就是人们常说的一种专业上的极致精神吧。
责任编辑:崔勃普法
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房屋如何继承?
编辑同志:我父亲去年年底去世了,留下了一套大产权房屋。父亲去世前是留有遗嘱的,将该房屋留给我继承。但是,我拿着遗嘱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遇到了障碍。房屋登记处的人说我父亲没有留下公证遗嘱,因此需要重新做一个公证或者去法院起诉,这样才能给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家里人都同意我继承了,为什么还需要做公证或者起诉?
北京 王辉
王辉读者: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未公证遗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没有办法审查其有效性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对于房产继承时登记中公证文书的要求是有规定的。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为您的父亲没有留下公证遗嘱,因此,如果对于遗产继承没有纠纷的,应办理继承公证;如果对于继承有纠纷的,需要向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的判决。
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编辑同志:
我2013年经人介绍进入一家私人公司,开始担任会计工作。后来调整为业务员,目前在前台工作。前些天老板和我说,因为我的工作能力不行,要辞退我,并且说本来我能获得的补偿金,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不支付了,让我提交辞职信,说如果我主动辞职就给我1000块钱还给我开离职证明,如果我不写辞职信就辞退我并且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本来我不想离职,但是老板直接通知我不让我上班。我不明白,明明就是老板单方面辞退我,为什么非让我写辞职信,我不主动写老板就可以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吗!
江苏 许志安
许志安读者:
首先,员工主动离职和单位辞退是有很大区别的。员工主动离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另一种是被迫辞职。个人原因辞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被迫辞职是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提出辞职,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员工被迫辞职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另外,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您提交了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辞职信,则您所在公司无须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侵犯他方名誉权的内容,
平台是否应担责?
编辑同志:
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近日,我公司发现,2014年5月3日,一则帖子发表于某网络公司运营的论坛上,内容为:“××公司(即我公司)的食物还能吃吗?包装袋像废塑料加工、食物吃起来都有塑料味、太恐怖了。”通过百度、有道、360等搜索引擎搜索我公司名称都可搜索并链接到该帖。我公司认为,该贴侵害我公司名誉权,遂与该网络公司联系,要求其删除该帖。并赔偿给我公司千万的损失,但该公司认为,该帖并非其发布,其亦无事先审查用户发布内容之义务,并未构成侵权,该公司仅对该帖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但不同意赔偿损失。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南京 乔靖
乔靖读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鉴于网络信息及时性、海量性的特点,该公司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负有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且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亦无法对海量信息真伪进行判断。该公司接到贵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应信息,该行为亦可认定为该公司已履行事后监管义务。因此,该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对贵公司未构成侵权,贵公司无权要求其赔偿贵公司损失。
无因管理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我母亲去世后,我父亲与张某结婚,张某与其前夫有一个孩子李某。我父亲与张某结婚时我和李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去年,我父亲因病去世,去世时我因出国未在身边,张某也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是李某主动办理了我父亲的丧葬事宜。我赶回国后,李某来找我,声称其为我父亲购买墓地墓碑,支付火化费、仪式等花去各种费用87301万,向我讨要。但我知道,我父亲单位给了张某丧葬费45180元,同时,李某办理丧事收取礼金64000元。因此,盛认为我父亲单位给的丧葬费和礼金远远超过她支出的费用,她不应当再跟我要钱。请问:这笔费用我是否应当给她!
福州 唐凌雪
唐凌雪读者: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生养死葬均系赡养,扶养的范畴。因此,您父亲死后的安葬义务应当由您和张某承担。李某对您父亲的安葬事宜无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但您父亲过世时由于您未在身边,张某又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李某主动操办了您父亲的丧葬事宜,构成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请求您和张某承担。但李某为操办您父亲丧事支出的无因管理合理费用为87301元,而李某收到您父亲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45180元及丧事礼金64000元,其收取的费用已足够抵消其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您无需再向其支付费用。
责任编辑:呼满红